去年两会期间,上海律协钱翊樑副会长作为市人大代表,联名其他十位人大代表,提交有关上海市会展地方立法的议案,引起市人大相关部门的重视。今年8月14日,由上海立法研究所牵头,正式成立上海会展立法研究课题小组。研究课题小组集合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上海市律师协会、上海会展行业协会等相关机构的专家,用时2个月完成《上海会展业立法课题研究报告》,并在10月的专家评审会上获得与会专家的一致认可和高度评价。
作为课题研究报告主要执笔人之一,倪受彬教授在讲座中结合报告内容,就上海市会展业立法的必要性及可行性、上海市会展业的基本现状、国内外相关法律资源及立法研究、上海市立法定位与思路、律师参与会展法律服务的机遇等方面进行重点阐述。
一、上海会展业立法的必要性
会展业是我国现代服务业的战略先导性产业,覆盖现代服务业到传统服务业的众多部门,包括科技、餐饮、零售、场馆租赁、广告等各个产业链。发展会展业既是上海经济战略发展转型的需要,也是规范会展业秩序的需要。发展会展业有利于杜绝目前会展业存在的骗展、傍展等现象,从而规范市场秩序。
会展业也是“抓住机遇”的必要选择。上海已成为中国最大的会展综合体,加快会展业发展是上海建设“四个中心”、科创中心以及加快向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
二、上海会展业立法的可行性
《立法法》赋予了直辖市人大一定的立法空间。国家商务部及其他相关部委也有一些涉及会展的法规、规章,但具体针对会展的法律不多。《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实施十年,使上海积累了一定的会展改革管理实践经验,给地方立法提供依据。此外,广东、天津、北京等兄弟省市以及德国、丹麦、挪威等国的会展立法经验也为这次立法提供了经验。
律师的服务空间很大,包括场地租赁、合同签订、纠纷解决等。从全球主要的会展城市发展经验来看,会展业离不开高水平的法律服务业。没有法律服务业,会展很难做下去,这是本次课题研究得出的结论之一。
三、上海本市会展业的基本情况
从上海会展业的基本情况来看,上海会展的场馆硬件条件已达到世界一流水平,但软件水平仍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上海现有展览馆14个,室内外展览面积115.64万平方米,成为世界上展览面积最大的城市。商务部与上海市政府共建的国家会展中心是目前世界上面积最大的建筑单体和会展综合体。会展规模在全国也具有领先优势。会展的国际化水平有明显提升。
《办法》从2005年至今已经十年,对推动本市会展业的快速繁荣发展起到很大作用,但是仍存在很多问题,包括:
1、国有展会缺乏管理依据;
2、《办法》对违法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额度很低;
3、会展管理服务机构不统一;
4、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尚需提高;
5、缺乏品牌展、参展商和展览协会保护的特殊性规定;
6、与会展业相适应的监督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
7、缺乏纠纷快速解决机制等。
信息技术的利用不足使会展业的监管模式有待创新,原审批模式不再适应当前市场需要,应当通过丰富、创新的监管模式来与时俱进。
缺乏专门的、成体系的会展业扶持政策是报告中着重提出的一个问题。以国际会展制度较为成熟的香港举例,2010年,香港特区政府投入1.5亿港币支持香港发展成为国际会展之都。上海对于会展业的扶持政策不足中包括对法律服务业的扶持政策不足,可以呼吁通过建立专项基金来支持会展业的策展、办展、法律服务、知识产权评估和纠纷解决机制。
会展与商旅文体联动效应不足,是各区在编制十三五发展规划时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会展业的行业协会和促进机构所发挥的作用不足。从各个国家的实践来看,政府提供制度保障,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事中事后监管,而会展业的主要工作由行业协会处理。2014年6月,国务院公布的《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中提到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作用,但是目前这方面还做得不够。
大型会展运营保障能力有待提高。大型会展期间,对城市交通组织、餐饮酒店、安全保卫、通讯服务、物流运作、信息保障、市区联动、属地化维护的保障机制都有一定的要求。
人才总量不足,结构不匹配。目前会展专业毕业生中从事专业对口工作的比例较低,中高级管理人才培育期限比较长,导致上海会展业人才不足。
通过本次立法,希望进一步发挥市区联动管理效益,明确市区管理权限,优化属地管理。
在如何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上,倪受彬教授认为,拟制定的《上海市会展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应本着政府在其中起到引导作用的精神,坚持市场主体作用,通过机制创新,鼓励和发挥包括展馆、展览公司在内的会展企业的主要作用,并加大会展业行业协会的作用。
四、国内外会展业相关法律资源及立法经验研究
从国际法角度来看,首先,我国是《国际展览公约》的缔约国。《国际展览公约》属于国际性公约,《条例》不能违背国际法。其次,WTO框架下的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也对会展业作了具体规定。我国对会展服务业做出过承诺,故上海应当秉承国际法优先原则,承担起相应的国际义务。会展业立法应当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利益,使上海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国际会展中心。
从会展业的专门性法律角度,会展业的国内法可分三个时间段:第一阶段为1979至1981年期间,基本依据政府的外事管理;第二阶段为1981年至2001年期间,由国务院主要通过“通知”等方式来规范会展业;第三阶段自2002年至今,《专业性展览会等级的划分及评定》、《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等一系列部门规章相继出台。
从国外会展业相关立法实践经验来看,德国属于会展业强国,其立法模式由政府主导与行业协会具体负责相结合。民事上有警告令、临时禁令等快速反应机制,并依靠政府授权的行业协会AUMA(德国展览业委员会)。AUMA在展览业具有公法法律地位,具有资质认证、属于政府职权的延伸。从立法模式上看,世界各国有单行立法模式,也有专门机构授权管理模式。行业内部协调也较为完善。政府不过分介入。各方职责明确。
五、上海市会展立法的定位、总体思路及立法建议
《条例》不仅是管理法,更应该是促进法。需要对管理优先还是促进支持优先进行考量平衡。
《条例》规定了总则、会展的定义,明确立法定位是促进法,鼓励各部委通过专项资金、部门预算来支持会展业发展,包括人才的培养引进、诚信经营、绿色办馆以及会展指数等。
《条例》还应当明确各方职责:政府制定法律法规、宏观政策而不过分介入,建立有效的会展纠纷解决机制,如对符合条件的参展方强制要求设立现场投诉机构等。
六、律师参与会展法律服务的机遇
倪受彬教授认为,律师参与会展法律服务可以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为来沪会展企业提供跨境法律服务。
2、参展流程的服务:报备与审批、登记;会展流程的处理。
3、中国企业要到国外开拓市场,会展业要走到国外,法律服务业跟着会展业走到国外,包括规范示范文本的制作需要专业的法律合同示范文本。
4、除知识产权纠纷以外的会展业本身独有的业务需求。
七、与会者对《上海市会展业条例(草案)》的看法或问题
归纳与会律师意见主要有以下几点:
1、会展业立法的滞后在国家立法层面也存在同样的问题。2015年10月19日,国务院15号文《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表明国务院已经关注到这一问题。商务部也正在积极制定相关产业政策,希望通过法律位阶的提高,切实解决会展业发展中存在的现实问题。
2、《条例》要做到真正落地,还需要关注参观方的利益,切实将主办方、承办方、参观方以及场所方的各自利益都纳入考虑范围,才能更接地气。
3、为了更好地规范和促进本市会展业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有序发展,打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必须要有可靠的法制保障。通过此次《条例》正式进入立法议程,希望可以加快上海乃至全国的会展业前进步伐。通过更多汲取海外会展业强国的宝贵经验,从而完善我国会展业,使 “上海国际化大都市”的称号实至名归。
(注:以上嘉宾观点,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供稿:上海律协会展旅游业务研究委员会
执笔:韩蓓芳 上海铭富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