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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实务谈——如何向仲裁庭释明外国法

    日期:2021-01-07     作者:刘炯(仲裁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汤旻利(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近期,笔者代理了一起适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的国际仲裁案件。当事人来自中国内地、中国香港、加拿大及欧洲国家,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准据法是中国法,独任仲裁员来自中国香港。该案下,一个关键法律问题是中国法下对于情势变更原则的认定与适用。在提交文书的过程中,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对于该原则在案件中的认定与适用有较大争议。考虑到仲裁庭来自英美法体系,而情势变更原则并非英美法体系下的原则,故而当事人双方最终决定通过提交专家报告的方式向仲裁庭进一步释明该原则。在开庭的过程中,仲裁庭就相关法律问题向两位专家询问了较多问题。

基于上述办案经历以及过往几次的经验,笔者深感一份专业而又具备较高可信度的专家报告,往往是仲裁庭裁判外国法的重要依据。如何更好地呈现该类报告,也是值得代理人律师仔细考量的。就该问题,笔者谨以此文分享自身的经验感悟。为行文方便,以下所称专家报告以法律专家报告为例。不过,其中不少部分对其他类型的专家报告(比如技术专家报告、损失计算专家报告等)也有一定程度的借鉴意义。

国际商事交易,非常常见的情况是来自不同法域的当事人在涉案合同中约定适用中立第三法域作为准据法,并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的方式。当纠纷发生且当事人提起国际仲裁后,仲裁庭的组成人员中可能有该合同准据法的专业法律从业者,也有可能是来自其他法域的人员。这种跨法域的情况在国际仲裁中非常常见。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是,当合同准据法对于仲裁庭成员来说是外国法时,当事人应当如何向仲裁庭释明该法律。

一般来说,此类情况有至少三种解决方式。第一,在选任仲裁员甚至是在约定仲裁条款时对仲裁员的资质进行规定,比如明确约定仲裁员应当有某法域的专业知识。第二,当事人可以选聘对准据法有资深经验的代理人,通过代理人提交的各类答辩文书向仲裁庭阐释相关法律。第三,聘用法律专家,对关键法律问题出具专家报告,以专家意见的形式向仲裁庭释明外国法。

前述几张方式中的第三种在国际仲裁中并不罕见。从仲裁庭的角度,代理人律师的辩护意见往往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可能无法充分帮助仲裁庭对于其不是很熟悉的外国法进行全面而客观的理解与裁判。而由第三方专家出具的专家报告往往可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较为全面、深入的阐述。第三方专家以一种中立专业的态度,基于自身在相关领域的丰富经验,结合学术理论、法律条文、判例等等,多维度地阐述相关问题,给仲裁庭以更多的参考。

一、专家选聘

1.专家的独立性

一般情况下,专家应当在其报告中说明其与当事人各方以及仲裁庭是否存在任何利益冲突的情况(比如《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取证规则》(IBA Rules on the Taking of Evidence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下称“《IBA取证规则》第5.2条就对此做了相关规定),应披露与当事人各方及仲裁庭是否存在任何业务合作或工作交集。

实践中,若一方专家与其聘用方存在较多业务合作,则对方当事人往往会就此类情形主张该专家与一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故而其专家报告的独立性存疑。

2.专家的中立性

作为与独立性相似的概念,中立性是一个衍生性、更重要的概念。虽然,在由当事人自行提交专家报告的情况下,相关专家由当事人自行选聘,但这并不意味着相关专家应一味地偏向该方当事人的主张。无论是由仲裁庭指定还是由当事人聘用的专家,其目的在于对仲裁庭负责,因而应保持中立性。

当事人聘用的专家应该秉承中立的态度,以客观的态度出具专家报告。实践中,笔者也有遇到过相对方聘用的专家出具的专家报告有明显的倾向性,这种专家报告实则与当事人代理人的辩护意见无异。若将倾向性明显的报告提交给仲裁庭,反而会降低专家报告的可信度。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提交的专家报告必须一碗水端平。实践中不乏理论界、实务界中的不同专业人士就某些争议问题本身就持有不同的看法,聘用合适的专家,在保持中立性的同时最大化呈现对己方有利的论述,可以极大程度地提升专家报告的作用。

3.专家的专业性

当事人在选择专家时,必须确保候选人在专家报告所针对的问题上有足够的专业度。实践中,不乏当事人虽然选聘了一位专家,但该专家的专业领域与案件问题并不匹配。比如,若案件的关键问题在于侵权法问题,而当事人却聘用了一个合同法的专家。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很容易就专家的专业性提出质疑,仲裁庭在采纳相关专家报告时也会有所顾虑。

4.专家的个人意见

实践中不乏就某一问题不同专家有不同专业看法的情形。对于案件相关问题,当事人应确保专家在掌握案件背景后,其自身的个人意见能支持己方的主张。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论著较多的专家,还需要事先排查其相关论著,以确保其在该类论著中的观点不会给案件带来不利影响。

5.专家的时间投入

在一些较为复杂的案件中,涉案材料较多、相关问题较为复杂,若当事人拟聘用的专家本身事务繁忙而无法投入充足的时间撰写报告的话,也会使得专家报告的质量大打折扣。而且,在有些情况下,在当事人各自提交第一轮专家报告后,可能还存在双方专家对对方专家的报告再进行一轮评述或回复的情况,此时就更加需要专家有足够的时间投入到专家报告的撰写中。对此,当事人应该在聘用初期就与专家候选人进行充分的沟通。

6.专家的个人风格

实践中,若当事人双方提交专家报告,仲裁庭或对方当事人都有可能要求相关专家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盘问或仲裁庭的询问。在这一过程中,专家的个人风格也会影响到最终的效果。若专家对于各种问题可以娓娓道来、温和谦逊,往往会达到更加好的效果。对于不熟悉的专家,当事人可以采用进行简单面谈交流的方式确定其个人风格是否适合出庭作证。

7.专家的语言能力

实践中,往往存在专家的母语与仲裁语言不一致的情形(比如,专家母语为中文,而仲裁语言为英文)。此时需要考虑语言问题对于专家报告及出庭作证的影响。出现此类问题时,若存在专业度相近的多位专家候选人,则可考虑选聘可以用仲裁语言作为工作语言的专家。若不存在足够的候选人,也可通过聘用翻译的形式解决。

二、专家报告的准备

在准备专家报告的过程中,代理人律师应当与专家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助专家掌握案件事实基础、理解相关争议焦点、明确专家报告所需回答的问题。

在与专家沟通案情时,代理人律师应当客观全面地向专家释明案件的事实背景及相关争议焦点,切勿隐瞒相关事实,或对己方不利的事实轻描淡写一笔带过。若此,专家对于事实情况的理解会有所偏差,导致其对自身专家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基础存在错误认知,最终影响结论的说服力及可信度。

另外,代理人律师切勿帮助专家撰写专家意见的草稿。实践中,不乏有些律师负责实质性的起草工作,完稿后交由专家审阅,稍作修订后由专家直接签字的情形。这在国际仲裁中是非常不可取的,撇开执业操守问题不谈,此种做法会极大程度上降低专家报告的中立性、专业性及可信度,也会导致专家无法真正掌握案情、理解争议焦点,最终在开庭接受盘问时无法较好作答。

三、报告的呈现形式

一般来说,对于专家报告的呈现形式,仲裁庭仅会作出一些基础性的规定。实践中,仲裁庭往往会参考《IBA取证规则》(或者直接要求当事人按照《IBA取证规则》提交文件)。《IBA取证规则》下的第5.2条对于当事人聘用的专家出具专家报告的形式进行了基础性的规定:专家报告应包括(a)专家的姓名和地址,其与任何一方当事人或仲裁庭现在和过去的关系(若有),说明其背景、资格、所受培训和经历;(b)对方当事人给出的指令(即,就哪些问题给出专家意见)的描述;(c)声明其独立于当事人、当事人的代理人以及仲裁庭;(d)其专家意见所倚赖的基础事实;(e)其专家意见,包括研究方法、证据及信息;(f)若专家报告经过翻译,则说明报告的原始语言,以及专家在开庭时准备以何种语言作证;(g)其对自身意见内容真实性的确认;(h)专家签字及签字的日期和地址;以及(i)若专家报告由多位专家共同出具,则列明每位专家各自负责的部分。

除了满足仲裁庭或相关规则要求的基础性形式外,专家可以自主决定报告最终的呈现形式。当然,如何让报告通俗易懂、理据充分、专业可信,是专家及代理人律师应当考虑的问题。

四、开庭前的准备

1.研读材料

开庭前,当事人律师应当提前提醒专家再次仔细研读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其自身的专家报告以及对方的专家报告(包括所有依据的附件材料)、当事人双方就专家报告所涉问题提交的事实材料与答辩文书。

2.庭前演练

开庭前,若相关专家没有在国际仲裁中出庭作证的经验,则当事人律师应当提前与专家面谈沟通,确保其了解开庭作证的相关程序及形式。为了让专家更好理解开庭的形式,当事人律师可以与专家进行必要的模拟。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相关模拟应尽可能采取避免直触及案件实体的方式进行。代理人律师可以概要性地向专家展现开庭的形式,而不应直接就案件本身进行模拟作证演练。代理人律师可以告知专家其认为重要的问题清单,但不应就如何作答与专家进行直接的讨论。此种行为均会影响专家在正式开庭作证时的中立性,降低其作答的说服力与可信度(对方代理人律师很可能就庭前准备向对方聘用的专家发问)。

3.安排翻译

翻译一般有同声传译(即,译者几乎同时翻译专家的论述)及交互传译(即,译者等待专家说完一小段后再进行翻译)。同声翻译对译者的要求较高、费用也较高,好处是可以减少开庭时间,并避免译者与专家相互抢话的情况。交互传译下往往存在需要额外的翻译时间,且各方互相抢话的可能,不过交互传译带来的一个潜在优势是当专家有一定的语言基础时,译者翻译提问者问题的时间可以给专家提供额外的准备时间。

若需要翻译,则应提前安排口译人员熟悉案卷材料,并且安排口译人员与专家进行必要的面谈,以使其双方熟悉彼此的口音、语速、表达方式,尽可能避免因翻译问题而影响专家作证的效果。

五、结语

以上是笔者基于自身经验的一些分享。上述分享并非面面俱到,实践中在准备专家报告时,更加需要当事人律师结合各类不同情况及细节(比如不同案情、不同法域、不同类型的专家报告等),根据个案特征而灵活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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