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0日, 江西省教育厅制定并于印发了《江西省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若干规定》,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义务教育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从201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严格实行义务教育划片招生(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办学特色与需要自主、合理设置招生范围),任何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都不得举行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考试或变相考试,不得擅自附加条件作为选拨新生入学的依据。各市县(区)要按照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学校分布情况合理划定每所公办学校的招生范围,并根据学校招生范围、生源数量等变化情况,及时动态地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确保就近入学的新生占绝大多数。
二、均衡配置资源,严禁分设重点校(班)和非重点校(班)。合理配置校舍、设备、师资等教育资源,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在义务教育阶段分设重点校和非重点校,义务教育学校严禁以各种名目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要按照随机的方式对学生和教师实行均衡编班。编班过程要邀请家长、社区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参加,并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监督。要严格按规定控制班额。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推进小班化教学。
三、减少家庭作业,规范教辅材料订购。小学一至三年级不留书面式家庭作业,可布置一些适合小学生特点的体验式作业。小学其他年级要将每天书面家庭作业总量控制在1小时以内,初中书面家庭作业总量不超过90分钟。要严格执行教辅材料“一科一辅”的规定,教辅材料购买必须遵循每个学科可选择一种经省级有关部门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和家长自愿的原则,学校和教师不准向学生推荐、推销或变相推荐、推销任何教辅材料。
四、合理安排考试,严禁违规组织集体补课。小学一至三年级不举行任何形式的统一考试;从四年级开始,除语文、数学每学期可举行1次全校统一考试外,不得安排其他任何统考。每门课每学期测试不超过2次。考试内容严禁超出课程标准。教育质量监测不公布学生排名。学校和教师不得在课余时间、寒暑假、双休日和其他法定节假日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公办学校和教师不得组织或参与举办“占坑班”及校外文化课补习。
五、坚持正确评价,严禁层层下达升学指标。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向班主任老师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升学率、考试成绩作为主要依据对教师进行排名、奖惩。禁止中小学教师违反规定授课、布置作业,禁止教师歧视学生,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公办、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校外办班。
六、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问责机制。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将把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纳入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综合督导评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县(市、区)评估认定的重要内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定期开展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专项督导检查,对违反办学行为的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
(供稿:教育与文化业务研究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