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3月21日至22日,由上海律协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律师学院、税法业务研究委员会联合主办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以及税改背景下的税法服务机会展望——‘金税三期’系列活动之四”主题讲座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东方会堂举行。 本次培训共设三个主题,分别为政策篇、实务篇以及展业篇,共计十五场专题讲座。
个税改革和“金税三期”的“事中事后”管理模式在给律师在涉税法律服务领域创造了大量的服务机会。税务专业服务领域在探讨是否个人所得税法律服务在未来中国内地税务法律服务领域将占有一席之地。而事实上,针对股权转让以及高净值人群(比如演艺圈)个人所得税的争议已经持续被媒体关注。
一、个税申报实务
由上海律协税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申浩事务所沈其梅律师主讲,分五部分介绍,包括个税改革的目的和主要内容、相关新政、专项附加扣除、扣缴申报以及后续事项。关于个税改革的目的,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但“起征点”提高至每月5000元等部分减税政策,从2018年10月1日起先行实施。个税改革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便民、惠民、利民。关于个税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将个人经常发生的主要所得项目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4项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实行按月或按次分项预缴、按年汇总计算、多退少补的征管模式;二是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模式。一方面合理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0元,另一方面设立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三是优化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以现行工薪所得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扩大3%、10%、20%三档较低税率的级距,25%税率级距相应缩小,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保持不变;四是推进个人所得税配套改革。推进部门共治共管和联合惩戒,完善自然人税收管理法律支撑。通过两个案例表明新政下是否税负增加视不同情况而定。相关新政方面,除了个人所得税法,律师要关注六个新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的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针对专项附加扣除,分别从享受条件和标准方式角度做了详细介绍。律师要注意不同的扣除项,有不同的扣除起止时间。扣缴申报方面,介绍了远程客户端申报和对于不同的扣除项的填列方式。最后,特别提醒注意后续事项,包括:1、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2、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3、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要注意信用惩戒情形,比如:1、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2、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3、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4、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5、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税改革背景下的股权架构思路
由上海律协税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钟黎峰律师主讲,分享了个税改革概要、常见的股权架构(VIE/红筹/双层爱尔兰)。关于个税改革,从百姓(大众)角度,关注国地税合并、社保入税、起征点上调、专项扣除、综合制与分类制相结合;从专业人士(实质)角度,关注新版ITS的启用(配套18位纳税识别码)、税务机关权限扩张、居民个人的重新定义、从法律层面增加了个税反避税的法定依据(利息非滞纳金)。关于股权架构设置的两个核心功能和目的,一是在于控制权(以同股同权为前提),二是通过设计股权架构,合理实现集团内税负成本最低。针对税务筹划有几个重要方面,包括:合规为前提(避税与逃税不同);合理利用优惠政策、税收协定(以亚马逊、苹果、facebook为例);部分筹划并不能减少应交税费,而是递延或无限递延应缴纳的税费,从而从资金成本上节约成本;总局对税务筹划的界定(注意反避税风险)。常见的股权架构——红筹模式。1、返程收购模式,就是境内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名义在离岸中心的避税地区(通常为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或BVI)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再以相关股权或资产对SPV进行增资扩股,然后返程收购境内企业的股权或资产,以SPV的名义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登陆境外的资本市场。在10号文后,没有出现10号文项下被商务部批准的返程收购模式。2、VIE模式,即主要业务或运营在中国大陆境内的公司,它们将境内资产或权益通过收购或协议控制等形式转移至在境外注册的离岸公司,而后通过境外离岸公司来持有境内资产或股权,然后再以境外公司的名义申请在境外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模式。红筹架构搭建的过程:在VIE结构下,协议控制主体以及被控制主体之间需要通过订立一系列控制协议,以确立二者之间的控制关系。控制协议主要涉及经营管理控制权、资金注入和利益输出三个方面,通常包括:借款协议、独家购股权协议、 投票权委托协议、独家咨询和服务协议、股权质押协议、配偶承诺函等。要用合理架构解决税务成本问题。对于双层爱尔兰架构,从案例出发介绍了“三明治”架构的基本原理和利润转移的筹划思路。
三、个税改革背景下的社保安排思路
由上海律协税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自力律师主讲,分别从国际背景与与税收的国际惯例、新个税法一边降税,一边严征管、新个税法背景下社保征收的逻辑和按排等三方面做了介绍。就工资薪金所得而言,个人所得税降税表现在于免征额(“起征点”)有所提高;增加了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现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基础上,调整综合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级距。就经营所得而言,保持5%至35%的5级税率不变,适当调整各档税率的级距,其中最高档税率级距下限从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总体而言,税负普遍降低,部分降低的幅度比较大,但有二个例外:有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者税负可能增加;以及劳务所得、个人经营所得、企业所得之间差别巨大,增加了进行税收筹划的可能。以“医生案例”为例提及,今年初对小微企业实行更大力度的税收减免,建议医生充分利用劳务所得、个人经营所得、小微企业所得之间税率的差异根据实际收入水平进行测算和筹划。新个税法下严征管,体现在征收管理方法上,以“独资企业关闭”案例为例,提出法定代表人被列入黑名单后,关闭受到影响,在此情况下,需要找到合理的解决途径。另外,要查下个税APP,看是否存在被人冒用的情形(多列支员工工资)。最后,介绍了新个税法背景下社保征收的逻辑和按排。包括如下方面的逻辑:社保实现省、全国统筹,(各地差异很大,例如上海知青返上海后领取的退休金很低,上海工作回老家后只能按当地标准享受社会待遇)社保费改税(环保费改环保税),降低费率,加强征收;社保缴费比例高;政府安抚、两会出台政策。针对安排,可以采用降低工资总额支出的方式实现,包括利用机器人、人工智能可大大减少人员工资和社保支出;通过多种方法(互联网、制度、高科技)提高效率,减少人员用工和社保支出;通过劳动合同对工资结构进行设计安排,降低社保工资(工作性质交通、通讯、房租费用报销而非补贴等);将部分工资转化为员工的培训福利待遇;增加劳保支出;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个人工资4%以内及企业交纳的部分(单位工资总额的5%)和投资收益都不交个税也不用交社保,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等方式实现。相关风险提示:新社保后,那些选择劳动派遣的企业特别容易被坑,这些劳动者的薪水由企业承担,但是社保应由劳动派遣公司承担,如果没选择靠谱的劳动派遣公司或者合同没看好,社保就要由企业承担,但是如果企业认为是由劳动派遣公司负责的,没给员工缴纳社保,按新社保规定,会被计入社保黑名单。
四、私募基金投资人个税分析
由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主任杨春艳律师主讲。首先,介绍了税务律师业务展业。税务机关征管趋势包括三个方面:1、税务机关关心的对象由企业转向个人;2、同时税务机关关心的交易对象由对国内交易予以关注到现在关注国外交易,因此如果基于境内财产形成的税收要在境内纳税;3、对案件的行为,个税法在第八条规定了反避税条款。其次,针对税务筹划,要谈税务筹划必须以“合规”为先。以实际案例为例,提出税务筹划不仅看表象还要看实质。在CRS背景下,境内交易,境内外分别支付的安排可能会造成大的风险。回到基金的税务问题,关于管理人的涉税事项,投资人的涉税问题以及底层资产的涉税问题(涉及重组相关的各类税收)是基金的三大方面税务问题。特别针对投资人专题,分三个要点对基金相关个税的法条以及内容阐述。首先,三个要点包括报税、争议、优惠政策享受问题。关于报税问题,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管理人代扣代缴,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的架构包括公司制、有限合伙、契约型。在报税方面,实践中可能会出现问题,比如,对于有限合伙制的基金,2019年之前个人合伙人不是按20%交个税,现在3月底之前需要做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如何操作?系统默认是按五级税率计算,目前关于创投的规定明确了,创投基金可以选择适用,非创投型基金不适用。可能还会出现的实际问题是,如果涉及多个项目有盈有亏(浮亏),是否项目之间可以相抵。关于填报问题,为了控制风险之目的,律师可以帮助客户审核填写的资料和报表,比如《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关于争议问题。以“名股实债”为例,投资人形式上以股的形式投资,但收取的是利息,存在管理人未按照规定代扣代缴的问题。对此,国税发【2003】47号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的税款补扣。因此,建议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全面检索,对于争议节点把握:1、涉及行政复议和诉讼,必须在客户面前特别展示律师的天然优势。比如税务局是否告知权力,权力的维护是否在法定是时限内;2、涉及行政处罚,告知书上有听证,不能浪费听证的机会;3、调解以及和解阶段,对于和税务机关沟通也是非常重要。行政机关不是对立面,是表达和反映观点的途径。关于优惠政策适用问题,实务中税务机关认为是公募基金的税收优惠,私募基金不能享受。
(注:以上嘉宾观点,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供稿:上海律协税法业务研究委员会
执笔:陆 易 上海勤理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