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协税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之异议解决机制提出法规修改建议
日期:2016-04-27
作者:税法业务研究委员会
2016年3月,市律协税法业务研究委员会通过全体委员工作会议组织研究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学技术部于2015年11月2日发布的《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119号文”)。会上,委员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异议解决机制进行了深入探讨并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由委员李林起草、主任陆易和副主任王桦宇审阅修改了《加计扣除研发项目异议解决机制探究和法规修改建议》,并由市律协于2016年4月12日提交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此次修改建议首先对加计扣除研发项目的异议解决机制进行了探究。对于企业申报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税务机关有异议时,根据 119号文规定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书。但是对于科技行政主管机关级别管辖没有明确规定,同时对于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的行为性质以及企业对“鉴定意见”是否具有异议救济权存在争议,法规修改建议对这些问题均进行了分析,并且阐述了鉴定意见对于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影响,最后提出了切实可行的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