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RCEP实施情况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是亚太地区规模最大、最重要的自由贸易协定,自2020世界上涵盖人口最多、成员构成最多元、发展最具活力的自由贸易区诞生。
RCEP自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目前已在全部15个成员国实施。一年多以来,在新冠疫情反复延宕、逆全球化思潮抬头、世界经济脆弱性凸显、经济全球化和自由贸易面临严峻挑战的大背景下,RCEP的生效实施为区域经济尤其是中国与东盟国家的经贸往来合作带来实实在在的红利,关税减让、通关便利、跨境物流便捷等效应拉动各成员国外贸显著增长,让区域内货物贸易成本明显降低、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深度融合,有力促进了成员国间经贸合作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一步强化区域内产业链与供应链韧性,为区域经济合作和全球经济发展增添新活力。
据统计,与RCEP成员国的贸易占比超过整个中国对外贸易的30%,将近总数的三分之一。2022年我国的出口企业申领RCEP项下的原产地证书和开具原产地声明一共67.3万份,享惠出口货值达到2353亿元,估计可以享受到进口国的关税减让15.8亿元。我国企业享惠进口货值653亿元,享受税款减免15.5亿元。亚洲开发银行近日发布的报告将东南亚地区经济增长预期由5.1%上调至5.5%,这在一定程度反映了RCEP对东盟国家经济的拉动效应。
二、 RCEP背景下的关务合规
在区域经济合作领域,RCEP具有极其重要而独特的地位,且提出了电子商务新规则、原产地累积规则、经核准出口商制度、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等一系列创新性规则,但其本质仍是自由贸易协定。根据“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显示,目前我国已签协议的自贸区有17个,RCEP只是其中一个,正在谈判的自贸区和正在研究的自贸区分别为11和8个。
从关务合规的角度来看,RCEP与以往其他的自由贸易协定并无太大差异,企业在RCEP框架下从事进出口贸易,依然要遵守各成员国海关的监管规定。
在WTO、WCO等国际组织所奠定的规则框架内,各国海关所遵循的监管原则与方式具有较大的一致性。本文仅以中国海关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就RCEP背景下进出口企业的关务合规注意事项予以分析。
(一) 以原产地规则为亮点的关税合规
根据RCEP协定,区域内90%以上的货物贸易将最终实现零关税,中国近30%出口可以实现零关税待遇 ,涵盖中国1.4万亿美元的贸易额。进出口企业想要享受到降税待遇,则必须首先明确优惠税率的适用规则。
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关税优惠所依据的核心规则即为“原产地规则”。原产地是海关传统关税三大技术之一,可以影响到企业的多项利益,但以往并没有受到企业足够的重视。随着RCEP实施的推进,企业对于原产地规则的关注程度逐渐提高,但应用能力依然参差不齐。
1. 优惠原产地规则简介
原产地即为货物的生产地点,也可以视为货物的“经济国籍”。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原产地规则分为“优惠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两类,其中“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主要用于确定进口货物是否适用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毛长措施、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贸易统计等,而“优惠原产地规则”是为实施各种优惠贸易安排而指定的规则,RCEP项下的原产地规则即属于这一种。进出口企业需要应用RCEP原产地规则判断货物是否具有RCEP协定成员国原产资格,进而判断能够享受何种RCEP所约定的优惠关税待遇。
2. 原产地规则国别差异
RCEP各成员国实施关税减让的方式不同:澳大利亚、新西兰、文莱、柬埔寨、老挝、马来西亚、缅甸、新加坡采用“统一关税减让”的方式,仅有一张减让表,对各成员关税减让清单完全相同;而中国、日本、韩国、印尼、菲律宾、泰国、越南采用“国别关税减让”的方式,对于原产于不同缔约方的同一产品,适用不同的RCEP协定税率
同时,两个相同缔约方如签订了多项自贸协定,例如中国与韩国之间的优惠贸易协定有RCEP、中韩自贸协定、亚太贸易协定三项,在各自贸协定项下针对同一货物的原产地规则也可能各不相同。
3. 累计原产地规则
RCEP的重要成果之一即为“累计原产地规则”。RCEP第三章第四条规定,“一、符合第三章第二条(原产货物)规定的原产地要求且在另一缔约方用作生产另一货物或材料的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对制成品或材料进行加工或处理的缔约方。二、缔约方应当自本协定对所有签署国生效之日起审议本条。本项审议将考虑将第一款中累积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各缔约方内的所有生产和货物增值。除缔约方另有共识外,缔约方应当自开始之日起五年内结束审议。”
在自由贸易协定中,累积规则的存在降低了产品获得协定项下原产资格的门槛,促进生产要素在区域内的自由流动,能够鼓励更多协定缔约方参与生产制造,从而推进区域经济的一体化。RCEP因为缔约方更多,因此累积范围更广,累积效应更明显。促进区域供应链、价值链深度融合。
用好RCEP原产地区域累积规则,对于企业的重要意义在于:一方面对于跨境投资,优化企业境外投资产业链布局,建立更精细更完善的产业链分工体系,降低最终产品的生产成本;另一方面对于跨境贸易,充分借助RCEP关税减让和累积规则,在RCEP缔约方内拓展产品原料和零部件,提升采购灵活性。
4. 享惠形式要件
根据RCEP项下的特定原产地规则进行专业判断,确定企业进出口货物具有RCEP协定缔约国原产资格,只是享受协定优惠税率的第一步。企业还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要件,例如在报关单上明确申明适用的自贸协定,取得签发机构、形式、内容、有效期等均符合法定要求的原产地证明材料等。
5. 违规法律后果
如果企业在通关环节享受了协定税率,却在海关后续核查过程中被发现提供了虚假或不符合要求的原产地证书,可能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被处以行政处罚。
如果企业故意伪报原产地以规避反倾销税或以享受协定优惠税率,则可能涉及走私普通货物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 其他方面的关税合规
除了原产地之外,建议进出口企业同样应关注海关归类(即商品编码)和估价方面的合规。
关于商品编码,其一方面可决定该商品是否属于协定降税清单范围,其所适用的特定原产地规则如何,也会影响最终协定税率的适用;另一方面,对商品编码的“专业筹划”极易各国海关所否定,进而引发行政刑事法律风险。
关于海关估价,伴随着RCEP实施,成员国间的贸易往来必将增多,各国海关在估价领域监管政策均受WTO及WCO相关规定影响,具有极大一致性,进出口企业都应关注货物申报价格的完整、准确,尤其是技术、服务贸易增加带来的特许权使用费、协助费用等,都有可能需纳入海关完税价格。
(三) 知识产权合规
RCEP第十一章系知识产权章,包含83个条款和过渡期安排、技术援助2个附件,是RCEP内容最多、篇幅最长的章节。该章节涵盖了著作权、商标、地理标志、专利、外观设计、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执法、合作、透明度、技术援助等领域,旨在通过有效和充分的创造、运用、保护和实施知识产权权利来深化经济一体化和合作,以减少对贸易和投资的扭曲和阻碍。
在我国,进出口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职能由海关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保护。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分为“依职权保护”和“依申请保护”两种形式,前者系针对再海关总署备案并提供担保金(最高10万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海关在进出口货物监管中如发现可能侵权行为,将主动启动保护,将货物扣留后进行调查、审理、处罚,权利人可依据海关的判定及处罚结果,进一步推动民事索赔或刑事控告,以挽回经济损失,实现震慑作用。而后者则需权利人主动申请并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海关才可能启动保护,但并不展开调查,由双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三、 RCEP背景下进出口企业价值创造新路径
(一) 节省税费支出
如前文所述,利用自贸协定中的关税减让承诺,企业可适用协定优惠税率,减少关税及进口环节税支出及相关财务费用。但需注意,我国现存各自贸协定的签订时间、降税清单范围、原产地规则等均不相同,企业在选择适用协定时,应综合比较降税清单产品范围、原产地标准宽严程度 、关税减让幅度 、操作程序便利程度等,做出决策。
(二) 针对性市场开发
RCEP首次建立了中日间的协定关系,对缔约国原有自贸协定的适用产品范围也有所扩大,但不同缔约国对于不同产品的降税幅度、降水速率均不相同,所以企业在利用RCEP进行针对性市场开发时,可从国家、产品、时间等角度进行分析,同时可以利用RCEP相关规定优惠贸易合同条款,以提高商业竞争力。
(三) 优化供应链全球布局
RCEP的实施不仅对于货物贸易大有裨益,也提供了很多投资方面的便利,企业应综合利用RCEP关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等方面的规定,优化产业链布局,加大缔约国区域内投资和生产,充分利用原产地累积规则提高采购灵活性,降低税负,扩大产业链中间品生产规模,利用背靠背原产地证书降低运输、仓储物流成本。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对外投资前应重视不同国家所签订的FTA数量,及各FTA项下原产地规则与适用税率,尽可能实现“多重享惠”,必要时应开展原产地专项尽职调查,优化投资目的国及投资项目选择。
四、 合规建议
RCEP的生效及实施,为各行业企业在当前复杂国际政治经济形势下提供了更便利、更高效、更优质的发展路径,我们建议广大进出口企业:
1. 提前、主动、深入、持续学习RCEP及相关规则,并将其应用在商业实践中;
2. 依法享惠,熟悉本国和目的国海关、缉私执法流程,主动合规、构建完整合规体系;
3. 积极提升企业海关信用等级,利用国际互认、经核准出口商等制度协助企业更好地享受各国优惠便利措施;
4. 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提升关务及业务人员的享惠意识,必要时借助专业力量实现合规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