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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 助力涉外法治大协同格局

    日期:2024-01-12     作者:巴赋敏(国际贸易专业委员会、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治与开放相伴而行,法治事关我国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推进涉外法治工作必须统筹国内和国际,统筹发展和安全,一体化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发展涉外法律服务是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国际化的视野和目标下,涉外法律服务体现在三个层面:一是“引进来”,满足外资企业在中国的投融资、并购、诉讼和仲裁等法律服务需求;二是“走出去”,助力中国企业和公民走出去,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三是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与外国律师协同打造互联互通、互学互鉴的深度交流和合作。从涉外法律服务的三个层面着手,涉外法律服务涉及律师、公证、仲裁、调解、司法鉴定、法律查明、法律援助等诸多领域。涉外法律服务业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国际经贸合作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何深度推进涉外法律服务持续性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 优化涉外法律服务程序,打造“全方位”涉外法律服务平台

对于“引进来”的外资企业而言,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核心是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基础上,结合企业的实际法律需求搭建涉外法律服务平台。从涉外法律服务程序优化、平台搭建、方式创新等维度展开,运用前沿科技赋能,不断适应涉外法律服务需求的新变化,为企业提供精准法律服务。

(一) 优化涉外案件民事诉讼程序

面对数量不断增长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在现有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基础上,我国需要积极依法行使涉外行政、司法管辖权,同时持续合理优化立案、送达、认证等案件处理程序。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202411日起施行)修订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内容,如扩大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丰富涉外送达手段;增加平行诉讼的一般规定、不方便法院原则等相关条款;完善涉外民事案件司法协助制度,增设域外调查取证相关规定;完善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承认与执行的基本规则等,对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二) 推动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改革

涉外法治建设作为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除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作出修改和完善外,还有待进一步健全涉外仲裁、调解等有关的配套法律法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数量和金额不断攀升,争议内容日趋复杂,案件面临处理周期长、处理费用高等挑战。如何在传统的争议解决方式之外寻求调解、仲裁等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的相互配合和顺畅衔接,并满足当事人高效便捷的争议解决需求,成为亟待完善的现实问题。目前,各地正在逐步开放相关机制的创新试验。例如,在仲裁方面,《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于2023121日正式生效,标志着“临时仲裁”制度被正式纳入法律框架,为商事争端解决提供了更为高效、迅速的解决途径,有望吸引更多国际企业和投资者将上海作为商事争端解决的首选地点。

(三) 运用数智化技术赋能法律服务

在符合《数据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完善涉外争议解决的线上程序和工作流程。优化创新涉外法律服务程序,将增强法律服务机构的核心竞争力,有助于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商事争议解决服务。如上海在智慧赋能方面,建成“东方域外法律查明服务中心”,提供目标国法律法规查询服务;为方便当事人跨国办理公证或参与调解,启用了“商事纠纷在线视频调解系统”“电子签名系统”和“在线仲裁立案系统及远程仲裁庭审平台”,探索采用远程视频方式为海外中国公民提供公证服务。在此基础上,可进一步探索建设集国际商事纠纷诉讼、调解、仲裁于一体的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以智能化为特色,健全诉讼、调解和仲裁的有效衔接,发挥对涉外商事纠纷分流与化解的平台作用,构建国际商事纠纷全流程高效运转体系。

二、 创新涉外法律服务模式,激活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动力

不论是“引进来”还是“走出去”,对相关企业和公民而言,律师事务所均是涉外法律服务的重要窗口和平台。为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要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全面客观地评估各种法律服务方式的利弊,选择最适合自身发展的经营模式,积极拓展新兴业务范围。与此同时,国际律师协会法律服务展望委员会发布的2023年《法律服务展望白皮书》显示,吸引和留住人才、新员工培训等是未来法律服务业面临的主要挑战。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和高校还应当持续建立健全涉外法律人才的选拔、引进和培养体系,将涉外法律实践融入高校法学教育中,构建涉外法律服务职业共同体。

(一) 创新律所经营模式

针对涉外法律服务业专业化、国际化、规模化等发展趋势和要求,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的业务模式可能需要转变,以适应不同客户对效率和价值的需求。就中外律所在国内的合作发展情况而言,北京、上海、广东等地从2017年以来开展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以提升国内律师事务所的跨境服务能力;上海、天津、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自2014年起陆续开展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互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此外,各地也在积极探索内地律所与港澳律所合伙联营试点,加大力度支持中国律师和法律服务机构“走出去”,支持国内律所、仲裁机构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涉外法律服务“走出去”时,需注意不同司法管辖区内对外国律师的限制和监管,以更好地进行律所国际化布局。例如在英格兰与威尔士,本国律师同外国律师达成合伙形式虽无禁止,但存在诸多限制。英国律师监管局(SRA)要求任何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执业的英国律师和外国律师所订立的合伙都必须成为“受认证机构”(a recognised body),即他们必须获得律师执照,必须符合与本地律所完全相同的条件,遵守当地执业行为准则、会计规则等。与此同时,外国律师也可以在不与英国律师合伙的情况下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设立机构,但将受到更为严格的执业限制。再如法国、马来西亚,对外国律师所持有的律所份额有比例上的限制,以确保律所在当地受到控制。

(四) 畅通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渠道

涉外法律服务人才是涉外法治建设的动力来源。以精准服务国际战略需求为导向,依托高校、研究机构等平台持续深化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实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高素质、专业化涉外法律人才,将为我国涉外法治建设注入不竭动力。各省均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以加强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如上海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法律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2023914日起施行)、《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2023121日起施行)、《浦东新区促进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规定》(20231215日起施行)等规定中,均提及加大对境内外高层次法律服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提供子女入学、人才公寓、租房补贴、购房补贴、医疗保障等各类工作和生活便利等。

推出举措吸引人才的同时,也要不断培养人才。广东立足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格局,出台了一系列创新举措吸引和聚集涉外人才队伍,如通过与教育管理部门搭建粤港澳大湾区法学教育与人才培养联盟,与高校合作共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基地、设置涉外人才培养项目等;实施涉外律师人才培养“粤律工程”,积极争取省财政经费支持,对涉外律师分层分类实施精准培养;组织法律服务实务机构与高校联合实施涉外律师、国际仲裁研究生培养项目等。

(五) 融通实践经验与理论

通过涉外法律实践经验反哺理论创新,将实践经验与理论铺陈并轨而行。涉外法律人才作为跨学科的交叉复合型人才,需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壁垒,将优质的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加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之间的交流。在后备力量的培养上,国内院校也可以结合自身学科和区位优势,重点开设涉外法律教学和实践。在课程的设置上,选择开设中亚法、东盟法或欧盟法等区域性国别法课程,或根据我国在某些涉外法律服务领域的特定具体需求,针对一些重点国家,专门开设一些重要的部门法课程供学生自由选择。在引导学生进行理论学习之外,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国际模拟法庭竞争竞赛、涉外法律诊所等实践性教学活动。

三、 搭建交流合作平台,推动涉外法律服务“软联通”

涉外法律服务工作不仅是维护国家安全、主体的迫切需求,也是参与全球治理变革、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关键性举措。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作为涉外法律服务的主体、涉外法治建设的直接参与者和执行者,要更好利用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主动与国际需求接轨,破解涉外律师业务难题。通过打造互联互通、互学互鉴的国内和国际律师交流合作平台,以国内大循环吸引全球资源要素,推动涉外法律服务“软联通”,促进国内和国际双循环。

(一) 构建国内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交流合作平台

在客户不断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和期望下,律师提供的涉外法律服务内容趋向于全面化和体系化,需要考量不同国家的商业风险、金融风险、进出口管制和合规风险等诸多风险。因此,除法律实务学习外,律师还需通过涉外法律服务机构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来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如建立律师、调解、仲裁、法律援助、法律查明等法律服务合作长效联系机制。通过学习、交流、培训等长效机制,聚焦当前的涉外法律服务发展与建设问题,一方面可以实现行业内部的群体交流与沟通,及时对涉外法律服务经验进行梳理和总结,提供更多的涉外法律服务理论和政策指导;另一方面,律师已经深度参与国内立法,如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法治指标体系建设、立法调研和起草、立法后评估等,不同机构、人员的交流沟通和经验总结有利于推动涉外法律服务领域的立法更新与完善,推动立法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六) 构建国际法律交流平台并积极对接国际需求

在国际层面,推荐涉外律师进入国际立法机构、司法机构、仲裁机构等各类国际组织任职,积极探索搭建国际律师交流合作平台,并承办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法律论坛、会议,推动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互联互通、互学互鉴,扩大中国涉外律师在国际市场上的影响力,对接更多国际合作机会。针对全球法律服务业热点问题和前沿问题,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可通过定期开展行业峰会、国际交流法治会议等法律交流活动,加强与境外法律服务机构或行业组织的合作。201912月,全国律协发起成立“一带一路”律师联盟,联盟会员包括来自54个国家和地区的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法律机构及律师个人,通过开展法律政策研究、发布法律环境国别报告、印发工作指引或指南、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举办或参与会议等方式,着力打造共建国家和地区法律服务合作平台。上海自2019年开始,连续四年在中国进口博览会期间举办“上海国际仲裁高峰论坛”,着力打造国际仲裁交流合作高地,向世界展示中国仲裁理念,发出上海仲裁声音。广东省律协与香港律师会、澳门律师公会以及珠三角九市律师协会建立了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协会联席会议制度;粤港澳三地律师协会联合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民法典讲座”、“湾区说法”法律研讨会、香港澳门法律讲座、粤港澳三地青年律师交流活动等活动品牌。各地区也可根据不同地方支柱性和新兴前沿产业的特征,聚焦企业“走出去”热点问题,如海外经营合规、国际贸易、跨境投资、信息安全、知识产权、数字贸易等,组建涉外律师服务团,搭建涉外法律服务有效对接平台,开展公益涉外法律服务活动,将涉外法律服务的触角逐步延伸至细微处。

结语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中国作为一个与世界各国共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大国,作为一个正在逐步迈向全球治理中心的大国,正在积极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涉外法治建设更是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根基,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是协同高效推进法治目标的应有之义。通过优化涉外法律服务程序、创新涉外法律服务模式、搭建国内国际交流合作平台等途径,擦亮涉外法律服务中国品牌,以高质量的涉外法律服务赋能高质量发展。未来期待进一步建设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发展壮大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健全涉外法律服务方式、提高涉外法律服务质量、稳步推进法律服务业开放,为“引进来”“走出去”的企业和公民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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