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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肺炎疫情下企业法律风险小贴士

    日期:2020-02-05     作者:马翔(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2020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庚子年伊始,从武汉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迅速在全国蔓延,因疫情发展迅猛,又赶上传统春节大量企业员工返乡,为避免疫情进一步扩大和更好控制疫情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批准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在此背景下,各类企业复工时间推迟,无疑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巨大影响。本文意在为企业应对新型肺炎疫情下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提供以下风险小贴士,期能为企业顺利度过疫情难关贡献绵薄之力。

       一、企业内部风险小贴士——公司员工劳动人事问题         

       1、员工不幸感染新型肺炎病毒,企业应如何应对?         

       若企业员工不幸感染新肺炎病毒,企业不应随意解除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对感染新型肺炎病毒的企业员工、疑似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无过失性辞退,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被确诊为新型肺炎病毒的员工,劳动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治愈为止。对于被隔离观察、被采取隔离措施或者被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员工,劳动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隔离期、隔离措施或者其他紧急措施结束为止。另外,如果是相关企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肺炎病毒受到伤害甚至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属于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企业应积极配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新型肺炎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应如何支付员工的工资报酬?        

       上海市政府2020年1月27日发出《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明确规定:上海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各相关企业和学校要切实落实本通知要求,强化主体责任,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确保社会平稳有序。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27日颁布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明确,对于在延长春节假期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安排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要求职工推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这几天属于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通俗地讲,就是支付两倍工资。         

       二、企业外部风险小贴士——企业经营业务合同管理         

       因本次新型肺炎病毒疫情的爆发属于突发事件,且国务院多部门、多个地方政府已发布关于疫情防控的通知,因疫情导致的管制性封锁、人员流动限制采取隔离措施,各类企业的生产经营受限,企业经营业务合同的正常履行也不可避免的受到影响。在此情形下,企业更应采取积极合理的措施,以应对可能产生的外部法律风险。   

       1、“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的含义不同         

       根据《民法总则》第118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根据《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诸如尚未达到异常变动程度的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涨跌等。并且在此指导意见中,明确人民法院在判断某种重大客观变化是否属于情势变更还是商业风险时,应当注意衡量风险类型是否属于社会一般观念上的事先无法预见、风险程度是否远远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风险是否可以防范和控制、交易性质是否属于通常的“高风险高收益”范围等因素,并结合市场的具体情况,在个案中识别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       

       2、新型肺炎病毒疫情下,企业应采取措施降低可能的法律风险     

       如因新型肺炎病毒疫情确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企业可援引“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或合同中有关不可抗力的条款,主张解除合同、免除合同责任或待不可抗力结束后继续履行合同。         

       首先,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依据《合同法》第118条的规定,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所以,企业若因新肺炎病毒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实际履行的,应第一时间及时向合同相对方发送通知,将疫情爆发对企业正常生产或者所受的影响及其所导致的合同履行不能、采取的止损措施也应一并告知对方,尽量取得合同对方的谅解,并建议合同对方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同时,企业也应同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企业将因消极不作为而对合同后续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企业应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及时书面向对方发出的通知,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如:政府的通知或者相关文件等)。通知应当采用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尽量采用书面、邮件、短信、微信等多种形式发送通知,并保留通知发出以及合同相对方收到通知的证据。         

       “没有一个冬天不会过去,没有一个春天不会到来。”希望以上法律风险小贴士,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地应对新型肺炎病毒疫情所带来的法律风险。也同时相信,国家能够早日战胜疫情,企业在疫情结束后,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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