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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法律实务”研讨会综述

    日期:2017-12-29     作者:会展与旅游业务研究委员会

 20171214日下午,上海律协会展与旅游业务研究委员会在律协第一会议室举办“会展法律实务”研讨会。来自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会展业促进中心、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浦东新区会展办以及相关知名展会、展馆公司的相关专家受邀参加,与近30名律师共同探讨“会展法律实务”,围绕展览业行政管理、展会搭建与安全以及展会项目运营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讨论。上海律协会展与旅游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钱晔文律师主持。

一、上海市商务委会展业处副处长张燕萍:上海市会展业的立法历程

《上海市展览业条例》作为市人大的重点立法调研课题之一,在2016年启动立法调研和草案制定工作,草案主要明确了三方面的内容:

 1、《上海市展览业条例》的名称和适用范围

首先,明确了法规的名称为《上海市展览业条例》。其次,明确了《上海市展览业条例》的适用范围为所有促进经济文化发展的经营性活动(展销会除外),并对纳入管辖的展览面积不设定相应的门槛。

2、《上海市展览业条例》主要解决的问题

《上海市展览业条例》主要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展览行业简政放权以后,政府如何做好行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二,展览行业扩大准入范围后,如何做到公正竞争;其三,如何加快展览行业的健康发展。

3、《上海市展览业条例》的管理手段

经过可行性分析和相关的论证探讨后,《上海市展览业条例》明确要建立一个统一的信息服务平台,简称为“两信一保”。第一个“信”指的是公共信息平台上的展览信息备案制度,要求相关的主办单位在发布招展之前,在平台上要以预告的形式备案展览的相关信息。通过该制度的实施,既有助于相关管理部门对展览的各个主体进行了解,从而更好地引导行业的发展,有利于防止骗展情况的发生;第二个“信”指的是展览业的信用监督监管机制,各部门依托公共信息平台进行联合监管,进一步加大对失信主体的失信情况以及失信行为管理和处罚力度,建立展览活动严重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还要使之成为公众和展览业共同监督的平台;而所谓的“保”指建立大型展览的联合保障制度,重点针对上海举办的大客流展览,建立统计管理机制,展览期间如果出现安全风险上升的情况,主办方应该向相关部门报告,随时控制人流和疏导。

目前《上海市展览业条例》已被编排进入2018年的立法目录当中,草案将进一步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进行修订。

二、上海市会展业促进中心副主任杜鹃:关于展览会品牌价值评估的思考

1、展览会品牌的评估   

上海市会展业促进中心正在积极探索展览会品牌的评估体系,通过评定品牌展会、优秀展会的方式对展览会的品牌进行保护。通常展览会品牌的评估标准不一,评估报告内容仍存在疑问。对此,中心正在探索建立一套较为科学的评估体系,通过运用层次分析法把相关指标进行了权重的分析,计算出了品牌价值的强度,通过该数据与前三年的企业收益率,企业盈利状况以及无形资产在企业盈利中所占的比重相结合得出数据。同时,中心正在积极推广该评估方式并不断优化评估体系,也希望将来能与市场监督管理方面、商标方面进行挂钩,这将是展览品牌化一个很重要的发展方向。

2、展览会品牌的作用

展览公司大多是轻资产公司,有形资产比较少,其最重要的资产之一就是展览会品牌。除此之外,展览公司长年累积形成的厂商数据库也非常具有价值。若能对展览会进行准确评估,也有利于政府的治理,可以加大对有潜力的企业进行不同方式的培育和孵化。

三、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公平贸易处夏勇征:展会信息披露与行政管理

立法发展对于上海展览业的行政管理的推动和影响:

1、行政管理改革的方向

原先对于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国际展会实行的是一年两次的集中审批管理制度,并且伴有档期保护,而这种行政管理制度与上海展览业的发展趋势和需求已经不相匹配,2014年开始行政管理部门将审批制度转为备案管理制度。为了在实践中实现这种转变,有关部门做了大量信息化的支撑并积极走访企业。2014年,上海市已率先实施了网上的实时申报,申报材料从9项轻少到4项。同年6月,展览业的公共信息平台也进一步上线,均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

2、行政管理立法进程

时至2014年,行政管理改革在立法上已经基本成熟,但恰逢上海自贸区的设立,立法资源和人力资源紧张,管理办法的立法工作暂时搁置。虽然立法上遭遇困难,但是在行业中改革已取得共识,于是有关部门出台了一个决定,实施网上实时申报制度。同年6月,展览业的公共信息平台上线。

直至2016年,展览业立法需求又逐渐发展起来,展览业立法再次被提出。但此时立法针对的主要矛盾已经由行政管理方式的改革,转变为了如何既保持展览业的活力又能使展览业规范有序地运行。

因此,2016年《上海市展览业条例》的制定中加入了大量关于信息披露的内容。有关部门建立了一整套的信息披露机制。该制度重点在于信息的收取,配合以行政管理,从而进一步提高展览会保障体制。

展览业立法的发展推动了行政管理的变革,但现在立法上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其一,展览范围的界定问题;其二,展会名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其三,展览业行政管理的界限问题。

四、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信息部副部长吴星贤:展览业的保险问题

2010年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就开始对展览业保险问题进行调研,直至2012年底,一系列的展览会相关保险险种开发完成,基本覆盖场馆、主办、搭建、特装展位等各个方面,并将相应险种逐步推出市场。展览业保险实施至今,在不断发展的同时也遭遇到一些问题:

1、企业风险意识不足

由于实行市场化操作,展览会相关保险的投保率并不是特别高。相较于外资企业,内资企业对风险管理不够重视,在提高风险意识方面仍需要进一步的引导。

2、展会主办方投保存在顾虑

展会主办方在投保展会相关保险时仍存在一些顾虑:一方面,有的主办方虽然自身已经投保,但未要求参展商对每个展位进行投保,导致主办方仍存在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另一方面,若主办方强制要求参展商对展位进行投保,无疑将增加参展商的成本,影响展会的招展率。

3、特装保险投保率过低

特装事故发生率较高,但特装保险投保率过低,问题比较突出。此外在搭建工人的人身保险中,投保人购买的保额较低,导致事故发生后无法起到风险承担的作用。

必须出台相关政策对保险进行强制投保,促进展览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建议保险公司可以针对日益突出的品牌问题,尝试开发展览品牌、知识产权纠纷方面的险种。

五、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客户服务部经理于佳:展台搭建安全法律问题及建议   

1、新博的展台搭建以及安全工作经验

首先,新博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安局关于搭建证件实名制的要求,对施工人员、车辆进行统一登记、审核和管理,要求所有办证人员购买施工意外险,每份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个展期。其次,为了减少施工中的安全隐患,新博从2006年开始要求所有室内二层或多层展台以及所有露天展台的结构图纸,必须经过国家一级结构工程师的审核。2011年起,新博扩大审核范围,以求进一步减少展台搭建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2、展台搭建安全问题及完善建议

新博推广展台搭建安全政策带来的效果是显著的,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仍会出现新问题。现阶段,会展行业内搭建运输公司的水平良莠不齐、工人人力缺乏,展台搭建仍存在安全隐患,加之相关法律的尚未落地,展台搭建安全问题仍需改善。初步建议如下:其一,证件实名制认证系统虽然方便企业对工人进行查询,但其仅是新博内部的数据库,无法根治安全隐患问题。故建议对展会施工人员实行实名准入制度,将整个行业的信息共享,从而加强工人的安全意识和专业知识。其二,建议有关部门定期对展会行业内搭建、运输企业进行等级评定,根据其发生事故的性质、结果进行分级,并将评定结果在行业平台内通报。

六、浦东新区会展办主任姜刚昇:傍展和骗展的防范

1、律师帮助防范傍展和骗展的三个层面

从展览行业现状看,傍展、骗展的情况仍普遍存在。律师可以从三个层面为展会企业防范傍展、骗展提供法律支持。其一,在违法行为发生前,律师提前介入可有效为主办方、参展商以及观众防范假展;其二,侵权情况出现,律师帮助主办方以及参展商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其三,考虑到现阶段《上海市展览业条例》尚未出台,律师的介入能起到维护展览业市场规则的作用,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如何防范展览会侵权的“擦边球”

目前,严格意义上的骗展行为可以由公安机关处理,也可以由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但不法分子会通过“打擦边球”的方式侵犯企业合法权益,如:利用其他展会的图片进行虚假宣传,让误以为其就是图片中的展会;故意使用与其他展会名称、图标相近的名称或图标,引人误认;利用招展书或者合同的漏洞欺骗参展商。因此,律师尽早介入到展会活动中来,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帮助企业防范“擦边球”,包括警告骗展者或帮助企业收集证据以便后期维权等。

七、上海律协会展与旅游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钱晔文:展会名称的法律保护

目前我国对于展会名称保护立法方面存在一定的空白,现有立法只针对性地保护一些特殊会展而不具有普遍性。以上海艺博会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与Media10有限公司的展会名称权纠纷为例,法院判决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艺博公司由于展会名称不具有显著性最终败诉。此外,在环球展览公司申请注册商标失败案例中,也可以看出由于展会名称因缺乏显著性而导致商标注册难度较大。

通常,展会名称一般是由时间、地域和展品范围三大要素构成的,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会展名称除了具备会展名称的一般三要素还具有显著性或独特性元素,如字号等;另一类会展名称仅具有一般三要素。

1、具备独特性或者显著性元素的展会名称保护

此类展会名称可通过转换为法律规定的权利进行保护。首先,企业可以通过《商标法》对展会名称进行保护,企业将展会名称注册为商标或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都可以达到保护之目的。其次,若展会名称具有一定的设计独创性,可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保护。再次,企业可以设立与展会名称同名的企业名称,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

2、不具备独特性或显著性元素的展会名称保护

此类展会名称的可复制性大,容易被侵权,同时在维权时的举证要求也比较高。首先,可通过《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予以保护,若展会名称已经经过使用且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根据其在先使用进行保护。其次,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兜底保护。

建议主办方在展会名称中融入独特性的元素并且积极地申请权利,以便更好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呼吁监管部门进一步支持和鼓励展会企业开发利用展会名称、标志等资产,加快展会名称权保护立法落地。

八、上海东浩兰生集团进出口商品展销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陈伟权:展会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

展会经营中存在较多不正当竞争行为,且维权难度较大,建议:

1、《上海市展览业条例》细化展会不正当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是原则性的不正当行为,较难直接用于展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建议《上海市展览业条例》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梳理、细化,使之能更好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2、加强展会名称知识产权保护

展会名称权保护在展会经营中有重要地位,建议加强对展会名称的保护,鼓励展会主办方之间互相助力、形成良性竞争。

3、完善展会信息披露制度

展会行政管理由审批制转向备案制以后,展会信息披露制度亟待完善,建议明确展会信息了解渠道,以便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建立展会诚信记录

对于展会经营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纯粹通过处以罚金的方式难以起到遏制作用,因此建议建立展会诚信记录,保障企业交易安全。

5、有关部门注意展馆不正当竞争行为

展馆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隐蔽性,往往容易被忽视,但也会侵害企业合法权益,如价格垄断等,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加以注意。

九、英国英富曼展览(上海)有限公司副总裁沙怡文:展会项目并购的尽职调查

展会项目在平日具有“无形”的特点,其只有在正式举办前一段时间内才会被具体化。鉴于展会项目有“无形”的特殊性,在并购中正确判断项目的价值存在一定挑战。为使展会项目并购的出价和实际价值相配,就必须进行尽职调查,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1、法律方面的尽职调查

法律方面的尽职调查会关注企业的股权结构、股东信息等基本事实,同时也会关注企业的债权债务以及知识产权等相关情况。

2、财务方面的尽职调查

财务方面的尽职调查主要关注企业的财务状况,包括销售情况、收入情况以及净利润等。

3、人事方面的尽职调查

不同于一般并购的尽职调查,展会项目并购尽职调查还关注人力资源方面的问题。对于展览行业而言,人力资源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资产,有时甚至比有形资产更重要。该方面尽职调查关注一个企业的员工人数、服务年限、人员流动情况以及具体项目的负责人等信息,展览行业非常注重人员和业务的稳定性。

4、业务方面的尽职调查

业务方面的尽职调查范围较为广泛,例如目标企业的主要合作伙伴。在进行业务方面的尽职调查时,需结合一定的展览行业经验,而不能光从表面现象进行判断。

上述四方面的尽职调查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但是尽职调查呈现的是数据和结果,企业仍需要进行分析并且最终做出决定。

        (注:以上嘉宾观点,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供稿:上海律协会展与旅游业务研究委员会

执笔:徐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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