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8日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1. 制订目的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项目建设与项目融资法律研究委员会以及建筑与房地产法律研究委员会共同起草,系本市律师提供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业务法律服务的操作参考,并非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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