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检验合同纠纷在实务中其实并不多,通过案由检索,笔者发现没有最高院的指导案例,并且国内关于船舶检验的判例相对来说也不多。究其原因无外乎以下两个:一、在很多情况下船舶检验机构与船东或者造船厂之间的检验合同约定的检验费用相较于船价,并不是一笔很高的费用,并且船舶能否持续航行也依赖于船级社检验后证书的签发,因此检验合同是双方都有一定主动权的合同;二、船舶检验合同的争议解决大多约定的是适用英国法在伦敦仲裁,例如某船舶检验合同的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条款:This AGREEMENT is to be governed by English law. Should there be any dispute between BUILDER and Classification Society in relation to or as a consequence of services rendered according to this AGREEMENT, then this dispute shall be settled according to the English Arbitration Act of 1996 or any subsequent statutory modification or amendment thereof. The arbitration shall take place in London. 所以此类纠纷英美的判例相对多一些。
本文旨在通过对相关船舶检验合同判例的梳理,了解船级社在类案中的责任承担,为船级社的法律风险防范提供可资借鉴的思路。
船舶检验是保障船舶和海上设施安全的一种重要手段,目的是保障海上船舶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和防止海洋环境污染。对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也属于船舶检验范畴。
船舶检验合同是指为了保证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船舶检验机构与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签订的,由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进行技术检验,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支付相关报酬或费用的合同。
船舶检验的种类主要为: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
法定检验(legal survey of ship)是船旗国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国际公约、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对船舶、海上设施,以及相关的产品执行各类检验。主要包括建造检验、定期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试航检验等。目的是使船舶满足相关国际公约及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的是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
船级社的入级检验是船级社(Classification Society)按照其制定的规范、船舶建造图纸、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进行的船舶入级检验,其主要作用是对船舶在建造时和建造后进行定期检验,设定和维持船舶及其设备的建造和维修标准。船级社通过对船舶的检验,使船舶达到政府和保险公司要求的最低标准。
按国际法规定,商船是船旗国浮动的领土,无论在公海或在他国海域航行,均需悬挂船籍国国旗。船旗国的主管机关对登记在本国的船舶根据法律法规、国际公约等进行检验,一般属于一种行政管理行为。一般包括船舶及海上设施的消防、救生系统,防污染设备及管理体系的检验。另外船舶到达某一国家港口时,该国的海事主管机关会安排检验人员进行港口国监督的检验。依照国际公约及本国法律法规进行登船检验,如果不符合相关要求,根据各国之间共同签订的备忘录(如巴黎MOU、东京MOU等等),对于不符合相关国际公约标准的船舶进行滞留。一旦船舶滞留,未整改完成是不允许离港继续航行的,对于船东和货主而言会产生巨大损失。
船级社也是部分法定检验项目的实施主体,当然,其检验的资质来自于船旗国主管机关的授权。另外,验船师也会根据船级社制定的规范进行船舶入级的相关检验。相关船舶、海上设施及设备的入级检验,就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了。
实务中,船舶检验合格是否就意味着船舶适航呢?答案是否定的。船舶通过船级社验船师的检验,并持有船级社签发的一整套法定证书和入级证书之后,并不意味着船舶已经达到了船舶适航的标准。船东并不能以船级社验船师的过错,而推卸其保证船舶适航的义务。即船级社不能替代船东承担保证船舶适航的责任。下面我们先来看两个有关货主和船东诉船级社的经典案例:
案例1是英国的Marc Rich & Co . A.G. and Others.诉Bishop Rock Marine Co.Ltd.、Bethmarine Co.Ltd.和日本船级社案。1987年1月29日一艘名为" NICHOLAS H "的船将 Marc Rich & Co. A.G. and Others.公司的一批铅矿在秘鲁装船,后该轮又在智利装了该公司的一批铅锌矿,准备前往意大利和前苏联。该船到达波多黎各的圣胡安港时发现船壳板上有一条裂纹,而且锚泊后发现裂纹进一步扩大。于是,船东请日本船级社的验船师登轮检验。虽然验船师提出了永久性修理的建议,但船东最终还是令船舶驶进圣胡安港口,对船舶进行了临时性修理。3月1日,验船师再次登船检验,并出具了第二份检验报告,建议船舶在意大利卸货港卸完货物后应立即对所完成的修理进行进一步的检验和处理。3月2日,该船驶离圣胡安,次日发现临时修理焊接的部位再次裂开,虽船员试图进行修理,该船和货物还是于3月9日沉没。1987年2月,货主将船东和日本船级社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其全部货物损失,此案经英国三级法院的审理,最后1995年5月英国国会上议院判决船级社不对货主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是美国的Sundance Cruise Corporation诉美国船级社案。Sundance是一艘由客滚船改装成的巴哈马籍豪华游轮,美国船级社,作为巴哈马政府授权的六家船级社之一,于1984年3月接受了船东的申请按照1974年SOLAS公约和载重线公约进行法定检验,以及按照 ABS 的规范进行入级检验。经过检验,1984年6月ABS代表巴哈马政府对该船签发了5个月的临时载重线证书和船舶安全证书,并随后签发了临时入级证书。6月29日夜间,Sundance从渥太华开往阿拉斯加的途中,在西摩海峡附近搁浅。水线以下的船体遭到破坏。因船舶建造中存在缺陷,导致船舶在搁浅后沉没。主要原因为水密舱进水,而导致水密舱进水的原因是,海水管路没有安装阀门违反了SOLAS公约,舱壁上的两个洞既不符合SOLAS公约,同时也不符合船级社(ABS)的规范要求。船东以重大过失、误述、违约以及签发证书时违反良好技能表现( Workman like Performance)的默视保证为由,起诉美国船级社,要求赔偿船舶的损失。此案经过美国三级法院的审理,最后法官判决美国船级社胜诉。
总结上述判例,法官的主要观点为:1、船级社对船舶的适航性起非常次要的作用。船舶始终处于船东的掌管和控制之下,其应对船舶适航起主要作用;2,船级社与货主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货主依赖船东谨慎照管货物;3,船级社的收费与可能发生的赔偿责任之间差距很大。船级社较少的收费并不能承受这样大的责任。如果要求其承担,整个船级社行业将不复存在;4,海商法已经明确了海上货物运输中船东应尽的、不可替代的保证船舶适航的义务,也明确了船东所享有的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让船级社承担责任,无疑是减轻了承运人的义务,打破了海商法所设立的权利义务的平衡关系。
窥一斑而知全豹,从以上两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船级社在检验过程中应当具有尽到“适当的注意(Due Care)”检查船舶缺陷,并及时告知船东正确信息的义务。那么“适当的注意”应该解释为:具有起码的知识和技能的验船师应当的注意。此外,还应考虑验船师检验当时的身体状况、客观环境、检验条件等。
船级社提供的检验信息,不仅为合同当事人所利用,同时也被第三人作为权威的信息予以传递和利用。在船级社对外签署的协议中,通常规定故意和重大过失行为不能免责。
在船舶适航方面,船级社与船东的责任存在显著的差别,这些差别主要体现在责任范围、责任依据以及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上。
一、责任范围
船级社责任:船级社主要承担船舶及其通航通道的质量检测工作。这包括为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及相关工业产品提供合理和安全可靠的技术规范和标准,通过检验、认证和技术服务,保障其安全航行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
当船舶运行状况恶化或通道出现安全问题时,船级社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通常涉及对船舶建造、维修、改造等过程中的技术检验和认证,以及对船舶适航性的评估。
船东责任:船东作为船舶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对船舶的适航性负有直接责任。这包括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确保货舱、冷藏舱等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船东还需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符合国际和国内的安全法规,以及船舶保险和船员保险等相关要求。
二、责任依据
船级社责任依据:船级社的责任主要依据其作为专业检验机构的职责和业务范围。当船级社在检验、认证或技术服务过程中存在疏忽、错误或违反相关法规时,可能会导致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在“Ramsgate”一案中(1994年在Ramsgate港口的渡轮通道突然倒坍,造成6人死亡与多人受伤。该通道是由英国劳合社负责检验,保证安全,但它的工作有疏忽)劳合社因未严格遵照规定进行检验,导致客户通道坍塌并造成人员伤亡,最终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船东责任依据:船东的责任主要依据其作为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的身份和职责。船东需按照国际和国内的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船舶的适航性和安全性。
当船舶因不适航而导致货损、人员伤亡或其他损失时,船东通常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在我国《海商法》中有明确规定,即承运人(船东)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否则需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三、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
船级社责任:船级社的责任通常表现为因检验、认证或技术服务过程中的疏忽、错误或违反法规而导致的法律责任。这可能包括赔偿损失、承担罚款或接受其他法律制裁等。
船东责任:船东的责任则更为广泛和直接。除了因船舶不适航而导致的赔偿责任外,船东还需承担因船舶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风险和损失的责任。这包括船舶碰撞、触礁、沉没等事故导致的损失以及因船员过失或疏忽而导致的损失等。
综上所述,船级社与船东在船舶适航方面的责任存在明显的差别。船级社主要承担技术检验和认证的责任,而船东则对船舶的适航性和安全性负有直接和全面的责任。
为了免除责任、防范风险,船级社通常在它所有的合同、证书中设置一条免责条款。在劳合社的条款如下:
“……it is understood that neither the society nor any member of its committee not any of its officers, servants or surveyors is under any circumstances whatsoever to be held responsible or liable for any inaccuracy in any reports or certificates issued by its surveyors. . . or for any act or omission, default or negligence of any of its committee or any member thereof or any of the other officers or servants or agents of the society. . . ”
但上述条款对非合同方的第三方并没有约束力。所以第三方仍可以侵权方式的误述起诉船级社索赔损失。虽然目前实务中,船级社的赔偿责任通常以收取的检验费用为限(笔者也见过合同约定以检验费用10倍为限的),但长远来看,船级社仍需要谨慎应对以防范风险,避免遭到巨额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