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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事故案例谈现场员工如何履行安全职责

    日期:2021-01-07     作者:朱静亮(环境资源与能源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最近,有个客户和我聊天,聊到有一个顾客在一家海鲜超市里摔倒了,问我安全履责的问题。海鲜超市的经营模式是由顾客指定并由店员到海鲜池内捕捞海鲜,再经顾客确认,确认无误后自行去收银台结账。能让顾客自主选择并看到活海鲜捕捞的过程,就是超市最大的卖点。而这次事故是海鲜超市的员工捞好海鲜后,直接将海鲜放置到顾客面前,交由其确认,结果海鲜突然跳动,溅起水珠淋到顾客脸上,惊吓到顾客,导致顾客向后躲避时摔倒。

       就这起案例,我认为绝对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而事故最大的责任人,就是那个捕捞海鲜的超市员工。那正好我也想借这起典型案例,来聊一聊如何确保现场操作人员应正确履行安全职责。

       在安全生产的观点中,不管企业机器设备多安全,防护设备多完善,只要有能量的传递即开展生产,就会发生安全事故的危险。只有企业各方各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才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之前曾经提到过,企业中安全生产职责主要由三个阶层的人员来承担:即主要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包括安全人员)及现场操作人员。首先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定企业的安全规范,也就是起到类似人体大脑产生安全意识的作用。其次现场负责人(包括安全人员),则是协助主要负责人制定安全规范并负责将企业的安全规范传递到给具体的操作工,并在现场监督操作工不违反安全规范操作,也就是起到神经的传递安全意识作用。而现场操作人员,则是负责按照安全规范进行生产操作,起到了手脚的作用。可以说三者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组成了企业安全生产的有机整体。

       但整个安全生产规范的终点,还是要着落在操作员身上,因为最终的生产工作,还是要操作员完成。这样就要求确保操作员按照企业各方制定出的的操作规范进行生产。而《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规对于现场操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我认为一言以蔽之同样也就是四个字:照章办事。

       20世纪50年代,美国人海因利希曾调查75000件工伤事故,其中以人的不安全行为为主要原因的站89.8%,而以设备的、物质的不安全状态为主要原因的,只占10.2%,且不安全状态的产生也是由于人的错误行为导致的。难道这些企业都没有安全操作规范吗?我认为不太可能,因此要员工做到遵守操作规范,说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但其实做起来,却并不是那么简单。

       我们以前在交流时,曾经分享过几个类似案例:比如所有员工必须佩戴PPE是现场的一项基本规范,我们当时也按照国标为所有的员工统一配备了PPE,但当时很多南方的员工都不愿意遵守,理由就是带上PPE太热了;还有些则是因为家里发生事情,影响精神状态造成的事故:比如一个有着十年安全驾龄的运输司机,因为头天晚上和老婆吵架,组长也看出来他的脸色不对,让他休息,但他坚持要上车,结果当天真的发生车祸;另外还有一个案例,就是有两个相隔较近的平台,离地较高,干活时需要从A平台到B平台。正确的方法应该是先通过A平台的台阶下楼,然后再通过B平台的台阶上楼,但就有些“聪明”的员工,直接在两块平台中间放置了一块木板,然后就通过木板直接去平台。这些都是在现实生活中真实发生的案例。

       在上面安全案例中,我们发现大多是员工习惯性违章造成的:就是虽然公司有操作规范,但员工发现不按照规范操作,能尝到不少“甜头”,省时省力。而遵守规范的人见得多了,反而认为这是“正常”行为,觉得他们自己是傻。结果就将这种不良作业传统和工作习惯固化成为了“操作规范”,最终发生了安全事故。

       要求员工照章办事,我认为首先是要靠企业进行不断地培训教育,将操作规范内化为员工的操作准则;其次对于守规则的员工,进行正向鼓励,在员工心中树立“安全为本”的意识,要让员工意识到除了要求自己安全操作外,还要帮助别的员工也进行正确操作;最终员工应该能做到主动识别风险,当发现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时,及时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这样才能从员工层面反过来确保企业这个有机整体进行安全生产。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而对于五类有特别生产风险的企业,如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因此,我认为企业应该先确保培训时间能够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甚至也可以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其次,培训的方式不仅仅是“照本宣科”,读培训材料,形式还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比如我们就很喜欢请一些操作现场的老员工和大拿“现身说法”,教大家如何进行操作;最后受培训的人,不仅仅是其他员工,甚至还可以包括集团老总。这样其他的员工就会能够感受到:只要规范操作,就能给大老板上课。这样就会产生一个非常正向的反馈。

       回到开头提到的案件中来,之后我们现场走访了这家海鲜超市,看到了其他员工是存在安全操作的,即先由员工把顾客指定的海鲜放在购物袋内包装固定好,然后把购物袋抠破后在操作区域排水,完毕后再交到顾客的手里由其确认。这样操作是十分科学的:首先海鲜本身会因为被包装固定而不会随便跳动;其次因为是交到顾客手里再由其确认,即使海鲜跳动或有其他动作,顾客最大可能的反应最多也是缩手,而非身体向后躲避;最后因为水已在操作区域排水,那么水就不会排到购物区域,这样也大大减少了购物区域存在水渍的风险,降低了顾客摔倒的可能。

       虽有安全操作,该名员工却未按照此规范操作,我想原因无非有二,一是虽然公司有安全操作规范,他也知道,但是这样操作太浪费时间,他觉得不方便,于是就未按此规范操作。二是公司本身就没有安全操作规范,大家都按照自己的方案进行操作,各行其是。结果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在了解到现场存在这样的情况后,我就建议超市,先由该名员工在安全人员的辅助下,将他的操作方案文字化为操作规范,由集团层面下发并进行培训。再由那名安全操作的员工对所有的员工进行培训,教导他们如何正确地捕捞海鲜,这样不仅可以规范集团内员工的操作方式,还给其他员工一个正向地反馈,即安全操作不仅不浪费时间,还能够得到集团的表扬,相信这样就能成功地树立起安全地操作意识。

       安全生产“三阶层”是一个有机整体,只有三者协同作战,才能将安全事故扼杀在萌芽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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