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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党建入章的相关规定及理解

    日期:2025-02-19     作者:姚婕(国资国企专业委员会、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

前言

将党建工作的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旨在把党的领导融入到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的治理结构之中,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把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相统一,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

2015年9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首次要求“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创新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途径和方式”。此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陆续出台了相关文件,进一步强调和落实这一要求。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公司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党组织在国家出资公司治理中的领导作用,为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供了法律保障。

本文将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党建入章的相关规定入手,分析对于国有企业党建入章的理解和实务问题。

相关法律目录:

序号

名称

 

《中央企业公司章程指引》

发文机关:国务院国资委;发文日期:2024年8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下称“《公司法》”

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日期:2024年7月1日

 

《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施行日期:2023年6月23日

 

《中国共产党章程(2022修改)》

发文机关:中共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施行日期:2022年10月22日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

发文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施行日期:2020年12月31日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共中央;施行日期:2015年8月24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施行日期:2010年7月16日

一、公司党建工作的普遍性规定

(一)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二)中国共产党章程的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章程(2022修改版)》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医院、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中国共产党章程(2022修改版)》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三)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参股是指国有企业在所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不超过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的股权投资”;

《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持股比例合计50%以上的参股企业,党建工作原则上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领导和指导为主,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其他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东应当加强对企业党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推动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确保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在参股企业得到充分体现,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参股企业党组织关系、党建工作领导和指导责任归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有企业的,原则上应当保持稳定。”

以上规定可见,公司的党建要求具有普遍性,即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都应在公司中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还应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二、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特别规定

(一)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七章专列一章,明确了“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本条为新公司法的新增条款,明确了国家出资公司中党组织的领导作用。

(二)中国共产党章程的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章程(2022修改版)》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三)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出资并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的制订、修改、审核、批准等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国有企业公司章程一般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四)公司党组织……”;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公司党组织条款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写明党委(党组)或党支部(党总支)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等重要事项。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设立公司党委(党组)的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明确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及有关要求。设立公司党支部(党总支)的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公司党支部(党总支)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的企业党支部(党总支),明确一般由企业党员负责人担任书记和委员,由党支部(党总支)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

“对于国有相对控股企业的党建工作,需结合企业股权结构、经营管理等实际,充分听取其他股东包括机构投资者的意见,参照有关规定和本条款的内容把党建工作基本要求写入公司章程。”

(四)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规定,“国有企业凡属于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下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三、中央企业公司章程指引对公司党委(党组)的相关规定

2024年8月2日,为深入贯彻《公司法》精神,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和管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向各中央企业印发了《中央企业公司章程指引》。其中《中央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指引》第四章和《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章程指引》第六章,均将“公司党委(党组)”单独列为一章。该章节分别对中央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党委(党组)以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纪检监察组)的设立、党委的选举产生与任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党组)的职责、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事项清单、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等具体事项进行了规定。

有鉴于以上,国有企业的党组织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国有企业应根据《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党建工作总体要求,一般应将公司党组织单设一章,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使党建工作要求在公司章程中得到充分体现。建设国有企业的党组织体系,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有效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

另外,结合《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于国有参股公司亦应将党建工作在公司章程中进行约定,以确保党的领导,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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