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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保险理赔新机制

    日期:2012-11-28     作者:人保上海公司责任信用部

(本论文由医疗卫生业务研究委员会上传并推荐)
      上海是中国医疗资源最丰富的城市之一,不可避免会产生医疗纠纷。而且,随着医疗形势日益严峻,医患矛盾日益加深,医疗纠纷日益增多,医疗机构作为高风险行业,其所面临的压力也愈来愈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寻求一种社会风险共担、转移机制来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利益,使其在损害中能得到公平的赔偿,以利于社会稳定和医疗卫生事业的长远发展。2010年初,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通过医疗责任保险等有效方式分担和化解医疗纠纷,“形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保险理赔互为补充,互相促进的良好局面”。

      对于医责险的需求在上海这个医疗环境尤其复杂的地区体现的更加明显,幸运的是上海地区的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较早意识到医责险的重要性并给予充分支持。上海地区是全国范围内最早开展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的地区,也是最早由政府介入,大力推动医责险发展的地区。十年中,上海市政府推出多项政策推动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如《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关于本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的批复》(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复)沪府[2002]86号);《关于转发〈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上海市卫生局文件 沪卫医政[2007]53号);《关于印发<2007年上海市医院管理年活动督查内容和评分标准>的通知》(上海市卫生局文件 沪卫医政[2007]6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文件 沪府发[2011]30号)等文件,这些文件的颁布都为上海市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深入,近两年多个部委颁布相关文件以进一步贯彻落实医责险及相关制度,如:《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司发通〔2010〕5号):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20号):积极发展医疗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责任保险。
      医疗责任险是关系到民生的险种,正是考虑到医疗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我们在经营此险种时始终秉持“保本”的经营心态及经营原则,下面我将对医责险经营至今的总体情况以及关键数据进行一个总结和回顾:2002年至今,10年间上海市医疗责任保险业务基本实现全市统保,参保医疗机构数量维持在460家以上,参保率在95%以上。由于医疗风险日新月异,这几年我们不断推陈出新,开发相应的附加险或相关主险产品,主要包括附加医务人员SARS和AIDS责任保险、附加医务人员甲型H1N1流感病责任保险、附加医疗过失责任保险补充保险、健康体检机构责任保险、家政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护工)、附加医疗损害责任保险(侵权责任)等险种,以期能与相关法律法规无缝衔接,更全面地保障医疗机构面临的各种风险,这些险种也得到了医疗机构的认可和支持。2002年至2012年8月,上海市医责险年平均简单赔付率:93.5% ,年平均查勘费用率:8.45%,总已决赔案数量10864件,总未决赔案数量:864件,总未决赔款金额:5992.7万。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医责险在参与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中,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尽管医责险已经推行十年之久,在目前自愿投保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普遍存在机会主义选择,看到近几年自己没有出险或者获得赔付金额比其所缴纳的保费金额少,便不愿意续保。这样做,对于医院来说,若在脱保状态下出现大案件,医院将面临巨额的索赔金额,却又无法将风险转嫁出去;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由于承保基数不足,无法实现“大数法则”,导致风险集中,经营无以健康持续开展。这无论是对于医疗机构、患者,还是保险公司,都是非常不利的。正是因为这样,上海市政府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强调“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并逐步向非公立医疗机构推广,以加快实现医疗责任保险全覆盖。”借此机会,我们也呼吁加快落实在上海市内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做到风险全覆盖。在不断推进上海市医责险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建立的同时,为了适应新的医疗纠纷处理环境变化,我们也将不断完善医责险经营模式和方案,扩大医责险服务范围和能力,加强风险管控,并做好医责险相关理赔工作,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风险分担作用,使保险成为医患纠纷赔付资金的重要保障。我们还将结合医患纠纷第三方调处机制的不断推进和完善,在上海市卫生局、司法局、保监局的指导下,与医调委、医疗机构、PICC处理中心共同构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保险理赔新机制”,将保险理赔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更好地衔接起来,并不断健全保险理赔服务网络,建立“人民调解与保险理赔互为补充,互相促进的良好局面”,以有效维护患者和医院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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