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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他人正版影片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日期:2015-09-22     作者:骆彦劼


案情简介

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影寰亚)是电影《伊莎贝拉》的著作权人,其授权了优酷网通过其PC端提供影片的免费在线播放,且约定其不得通过其他终端(如移动端)提供影片。中影寰亚发现,在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手机端软件“快手看片”中,用户可以在手机端的该软件中,直接链接至优酷网站的服务器获得影片的播放。中影寰亚认为优酷与优度构成侵权,于是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优度公司辩称“快手看片”本身不储存任何内容,不构成直接侵权。“快手看片”仅提供涉案影片的链接,涉案影片链接是正版影片,不可能构成侵权。

 

争议法律焦点

本案的事实较为清晰,而法律上的争议焦点为:优度公司作为链接服务提供者,是否需要就第三方网站上的正版影片承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责任。

   

律师评析

 (一)何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

本案中,中影寰亚主张优酷侵权的主要依据为:其未允许优酷利用手机端提供涉案影片。但根据《著作权法》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指将作品“上传”至网络并向公众提供的行为,即所谓的侵权行为,应当是指未经许可的“上传及提供行为”。而本案中,虽然中影寰亚公司对于优酷网的传播平台进行了限定,但这是属于权利人与优酷网之间的约定,并不能及于第三人。

而本案中的优酷公司,无论其是否超出范围提供播放,其“上传及提供行为”本身是获得许可的,故其并不构成侵权,只可能构成违约。

(二)根据“服务器标准”,链接服务提供者不可能构成直接侵权,而由于第三方系有权播放影片,故本案中的优度公司也不构成间接侵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的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自“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我国《著作权法》中确立以来,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标准来判断侵权行为人是否具有“提供”行为:一为“服务器标准”,即以作品是否被上传至侵权行为人的服务器为准;二为“用户感知标准”,指以普通用户的主观感知为准。目前,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以及相关规则的制定中已经基本确立了“服务器标准”,即在一般情况下,由作品所在服务器的控制方承担“直接侵权”的责任。

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中的第三条第二款:作品的“提供行为”是指“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等方式,将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获得的行为”。该规定明确了“提供行为”是“上传至服务器的行为”。又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通常应以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是否由网络服务提供者上传或以其他方式置于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上为标准。”虽然该规定由北京高院发布,但作为首都法院的司法裁判意见,无疑在全国都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而从上述规定即可看出,目前法院已经认可了以“服务器标准”来判断“直接侵权”与否的直接依据。

明确了“服务器标准”的规则适用,再来判断本案就显得轻而易举:本案中的优度公司不直接储存涉案影片,故不可能构成直接侵权。而所谓直接侵权以及帮助侵权的判断制度,都是以所链接的对象是侵权作品为前提的,而本案中的优度公司是有权播放影片的,故优度公司也不可能构成间接侵权。

 

结  论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优酷公司系有权上传涉案影片,优度仅提供链接,故优酷与优度不构成侵权。中影寰亚不服又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同样认为:1、中影寰亚并未证明其与优酷之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为“受限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不足以证明优酷公司超出合同范围播出了涉案影片;2、优度公司仅提供链接服务,而优酷系获得授权播放影片,故优度公司不构成直接侵权或帮助侵权,遂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作者单位: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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