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口罩作为抗疫的必要武器,自然成了热销商品,面对市场上供不应求的状况,个别商贩从中发现了新商机,通过特殊渠道大量进购假口罩,并在市场上销售,发起了国难财。本文主要介绍销售类似假冒的3M口罩会涉及何种刑事合规风险,以供医疗行业参考。
一、假冒3M口罩被各地纷纷喊打
案例一:
2020年1月26日,昆山市公安局根据线索,发现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父子在昆山市销售假冒3M口罩,后将赵某某父子抓获,查获假冒3M品牌口罩1500余只、假冒3M呼吸器500余个、假冒3M耳塞2万余只,涉案价值5万余元。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父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昆山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二:
2020年1月30日,北京破获首起跨省区销售假冒口罩案,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查获假冒3M品牌口罩2.1万余只。据犯罪嫌疑人李某交代,因受疫情影响,市场口罩紧缺,其为牟取暴利,伙同李某章、罗某毅等人,通过网络平台联系到山东高密卖家,以每只2至3.5元不等的价格购进假冒3M品牌9001型号(无空气阀)和9002V型号(有空气阀)口罩,分销到北京、天津、河北等地。目前,涉案的2万余只假冒口罩被朝阳区市场监管局查扣,李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还在进一步查办中。
案例三:
2020年2月2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接举报,有人在四方台镇贩卖假口罩。通过细致排查,警方抓获王某某(女,24岁)和杨某某(男,32岁)。2月3日13时许,警方在沈河区某小区内将井某抓获。当晚20时许,警方在浑南区某地查获一黑加工点,当场扣押假冒注册商标的成品口罩2万只、半成品口罩6万余只,涉案总价值100余万元。犯罪嫌疑人杨某交代其在春节期间先后向辽宁等地生产销售假冒3M品牌口罩8万余只。目前犯罪嫌疑人井某、王某某、杨某某等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二、销售假冒3M口罩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3M”并不是口罩的型号,而是一家美国的3M公司所有的注册商标,早在2009年就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3M”商标,并于2010年1月14日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口罩”,目前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仍在有效期内。
销售非3M公司生产且非3M公司授权许可生产的3M口罩,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的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数额较大”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是指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
“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四、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销售金额未销售货值金额的认定标准”: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金额累计计算。
五、关于犯罪竞合的处理问题
行为人实施销售假冒的3M口罩的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依照销售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六、上海地区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量刑细则
根据2019年06月28日发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常见知识产权犯罪的量刑指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量刑细则如下:
1.既遂案件
(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幅度内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①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五万元的,可以在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三个月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②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销售金额等其他影响量刑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销售金额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①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二十五万元的,以三年有期徒刑确定量刑起点。
②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销售金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销售金额每增加十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未遂案件,按照实际销售价格或标价认定未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的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幅度内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①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十五万元的;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在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三个月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②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货值金额等其他影响量刑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货值金额每增加三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①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货值金额达二十五万元的,以三年有期徒刑确定量刑起点。
②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货值金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货值金额每增加十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未遂案件,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认定未销售普通商品货值金额的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幅度内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①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普通商品货值金额达十五万元的;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在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三个月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②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货值金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货值金额每增加三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①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普通商品货值金额达二十五万元的,以三年有期徒刑确定量刑起点
②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货值金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货值金额每增加十五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其他应当考虑的情节
(1)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案件,司法解释规定以十五万元为入罪金额、以二十五万元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调档金额,具体量刑时,可以根据刑法总则关于犯罪未遂的相关规定予以适用。
(2)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