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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新型肺炎”流行期间劳动用工措施解读

    日期:2020-05-13     作者: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为遏制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316日晚,马来西亚政府宣布,自318日至31日,实施全国封闭式管制措施,主要内容包括:禁止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群体性活动和集会;禁止所有马来西亚公民出国,所有已出国及刚回国的马来西亚公民,须接受健康检查并进行14天自我隔离;禁止外国旅客进入马来西亚;关闭政府机构和教育机构等。

      (一)新型肺炎流行期间出入境管制

根据马来西亚政府发布的行动管制令”[1],外国游客、访客以及持劳工签证、学生签证、工作签证、技术专才签证、家属签证和第二家园长期签证的外国人,不允许入境。政府宣布的基本必须行业(essential services)雇佣的外籍员工可以入境,在入关时须提供雇主证明信,还须通过关口健康检查并自我隔离14天。持有长期家属签证的马来西亚公民的配偶及子女可以入境,亦须通过关口健康检查并自我隔离14天。具体政策解读和执行均应以马移民局的解释为准。自317日起申请签证日期需在41日后且提供真实有效的往返机票和酒店订单。

     Ø   Special Pass

      符合条件的在马中国公民可申请Special Pass以便延长停留期。根据中国驻马来西亚大使馆发布的《关于马移民局临时允许短期在马中国公民延长停留期的通知》[2]Special Pass的申请条件为:

      正在马当地医院接受COVID-19病毒治疗的病人及病人家属;

      从湖北省武汉及周边城市、浙江省和江苏省来马的中国游客;

      因疫情被取消航班的中国游客。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在马来西亚的中国公民需向中国驻马来使领馆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a.有效护照(护照资料页复印件、入境章复印件及签证复印件);

      b.下载填写延长通行证申请表格——IMM 55表格[3]

      c.中国使领馆出具的证明信;

      d.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证明信(如有);

      e.预定好的30天内回程机票。

      申请人将材料发至中国驻马来使领馆邮箱,由使领馆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转至马移民局,最后是否能够获得批准,需由马来西亚移民局决定。

      行动管制令下,在马中国公民可以从马来西亚出境,但在行动管制令期间,出境后,即使持有有效签证,也不能再入境。具体政策以马移民局解释为准。[4]

       (二)新型肺炎流行期间用工措施

  Ø   工资发放

  如果雇主要求雇员远程工作,雇员应当继续领取全额工资和福利。

  如果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前往有新冠病毒确诊病例的地区,而因此收到医生隔离令的,雇主应当向其支付全额工资。

  如果雇员因行动管制措施需要留在家中,但因工作性质无法进行远程工作,雇主仍应在合同暂时中止期间向雇员支付全额工资,除非雇佣合约列明雇主有权要求员工拿无薪假期。有困难的雇主可尝试与员工协商,在行动管制期间减薪,待工作恢复正常后给予雇员带薪假期或津贴,或减少工作时间,或延迟支付工资。如果公司与员工达成减薪协议,必须通报人力资源部门。

  雇主可以提议延迟支付工资,但是不得够强行要求员工接受。

  Ø   休假安排

  对于医生未签发隔离令的雇员,雇主不得阻止其上班。

  在行动管制期间,雇主不得指示雇员在隔离期内使用年假或休无薪假期。

  Ø   病假适用

      对于身体不适的雇员,雇主可以通知停止上班,并提供带薪病假。

      对于医生认为应当接受隔离的雇员,在隔离期间,雇主应当提供带薪病假或住院津贴,不论雇员是在家隔离还是在医院隔离。鼓励雇主根据隔离令提供超过病假或住院津贴部分的额外补偿。

  Ø   远程工作

      马来西亚雇主可以要求可能接触到新冠病毒(如他们曾经前往高风险地区旅行)的雇员在家远程工作。一些雇主已经实施了这项措施,特别是对于身体不适的雇员。马来西亚工会建议雇主提供灵活工作制度,如实施远程工作计划。一般而言,如果雇主要求雇员远程工作,雇员应当继续领取全额工资和福利。

      如果雇员因防范措施需要留在家中,但因工作性质无法进行远程工作,雇主的慎重做法是,在合同暂时中止期间向雇员支付全额工资。

  Ø   当地雇主信息采集

      为遵守安全义务,马来西亚雇主可以对其工作人员的公务出行作出限制。雇主可以要求因私人原因前往中国大陆或其他高风险国家的雇员进行申报,以便其实施安全措施。

      (三)新型肺炎下工作场所内安全

马来西亚《职业安全与健康法》(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规定雇主有义务确保工作场所的卫生和安全。《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只适用于某些特定行业,如制造业、建筑业、运输业、批发零售业、商业服务业。所有雇主都有保护雇员健康、确保工作场所安全的注意义务。马来西亚雇主应随时留意马来西亚政府的公告,并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为雇员提供个人防护用具,调整工作程序,以减少感染病毒的风险。

雇主应通知雇员立即接受《1955年就业法》第60f)条规定的注册执业医师或医疗官的检查,由雇主承担检查费用。需要注意的是,《1955年就业法》(EA)只适用于工资为2000马币及以下的员工或从事特定工作的员工,如司机、发货员、体力劳动者等),目前尚不清楚这一点是否只适用于EA范围内的员工,还是适用于所有员工,有待人力资源部明确。

      对于曾经去过存在新冠病毒感染风险地区的雇员,雇主应当通知其进行健康检查。如果雇员存在发烧、咳嗽和呼吸困难等症状,雇主应当要求雇员进行紧急检查和治疗。


执笔人: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黄雅暄、罗碧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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