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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协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对《民法总则(草案)》 提出修改意见

    日期:2016-08-01     作者: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

      2016年7月,全国律协征询《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修改意见,市律协经由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组织研究,征集全体委员修改意见及修改理由,并经整理后于2016年7月26日书面提交全国律协。
      此次针对草案形成的修改意见集合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们的专业法律知识及实践操作经验,内容涉及对章节设定、厘清词义概念、增设重要条款、删除部分条款及词句、规范文字表述等多方面多条款,例如:建议参考国外先进经验将限制能力分为“限制大部分、限制一部分、限制特定的(时间或者行为)”三级并相应设置“监护、部分监护、特定监护”行为能力补充制度、将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在草案基础上适当上调、删除“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担任顺序”中的“依次”二字、建议删除“原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后确有悔改的可恢复资格”条款、恢复征求意见稿第33条关于先行中止监护和设置临时监护人的规定、建议增加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情形及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情形、将诉讼时效从草案规定的三年增加至五年、新增情势变更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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