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协保险业务研究委员会于2013年1月11日举行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最新进展的研讨会。会议由保险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杨飞翔律师主持,邀请华东政法大学方乐华教授作为主讲嘉宾,还邀请到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法院、学校以及保险公司的相关领导、负责人、专家、学者等作为与会嘉宾,共同探讨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最新动态和发展。
本次研讨会主要围绕保险法第12、13、16、17、26和30条展开讨论。例如,针对保险法第12条第二款下保险利益的范围问题,方教授认为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当对投保险种与保险利益相匹配问题进行审核,发现不匹配的情况应当拒绝承保。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匹配而承保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投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险种与其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不匹配而投保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分别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针对保险法第13条第一款,方教授认为投保人或其代理人应当亲自填写保险单证,投保人填写保险单证有困难,保险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目前所有的网上销售都存在合法性问题。
在研讨会最后自由讨论阶段,与会嘉宾以及各参加律师就围绕上述条款展开热烈讨论,方教授最后针对此次研讨会作了总结性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