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春节前夕至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简称“疫情”)顷刻间席卷全国。为坚决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习总书记及党中央多次作出批示,全国众志成城,同舟共济,上下齐心,共克时艰。由于疫情防控一线地区面临不同程度的医疗物资紧缺的状况,社会各界爱心汇聚,以各种形式捐赠各类紧缺物资,以缓解一线物资供应难题带来的抗疫压力。据中国民商网[1] http://mc.lawyers.org.cn/bc/committee/#_ftn1及中国慈善联合会[2] http://mc.lawyers.org.cn/bc/committee/#_ftn2的不完全统计[3] http://mc.lawyers.org.cn/bc/committee/#_ftn3,截至2020年2月3日0时,针对此次疫情防控工作的慈善捐赠共计172.87亿元,1521家企业已累计捐赠168.4亿元。其中,大额捐赠1070笔,共计161.67亿元(其中未包含部分物资捐赠的折算价值),包括企业捐赠143.01亿元,社会组织捐赠16.39亿元,个人捐赠2.27亿元。而于这些企业自身而言,行善亦须合规,本文旨在简要分析重大疫情下捐赠行为的合规性要求,以帮助企业初步梳理合规风险,引导企业合法合规地奉献爱心。
一、疫情捐赠行为界定:“公益性捐赠”
日内瓦时间1月30日21:00(北京时间1月31日04:00)左右,世界卫生组织(“WHO”)召开记者会宣布:新型冠状病毒疫情(2019-nCoV)被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即PHEIC)。正因这种未知的病毒的出现,WHO才将此次疫情定性为其传染病应急机制中的最高等级。
根据我国《慈善法》和《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损害的行为,属于慈善活动和公益事业捐赠。因此,不论是《慈善法》中规定的慈善捐赠行为,还是《公益事业捐赠法》下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都应属于“公益性捐赠”。
此外,对于公益性捐赠,我国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了捐赠企业相应的税收优惠。若捐赠人存在享受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应当提前与受赠人确认其能否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以便进行抵扣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二、疫情捐赠行为的合规性关注事项
1.疫情受赠主体
《慈善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九条同样允许企业、个人向医院等符合条件的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直接进行捐赠。此次疫情中,接受捐赠的不仅有湖北省及疫区地市级别慈善总会、红十字基金会等组织,还有社区医疗机构、医院等卫生计生单位。
但应注意,捐赠人应向受赠单位直接提供捐赠财产,而不能向其任何内部职能部门或个人提供捐赠。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对企业内部职工、与企业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企业不得给予捐赠。如果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提供捐赠,应确认该分支(代表)机构已得到社会团体正当授权。
此外,对于货币方式捐赠,原则上捐赠人必须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汇入受赠单位银行账户。受赠人接受捐赠时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受赠单位印章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2.疫情捐赠目的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四条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滩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中国慈善联合会公布的抗击新冠病毒疫情的捐赠情况简报公示,此次疫情的捐赠目的多为设立专项基金。
根据原国家卫计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医院属于卫生计生单位,其受赠的目的包括:(1)用于医疗机构患者医疗救治费用减免;(2)用于公众健康等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教育;(3)用于卫生计生人员培训和培养;(4)用于卫生计生领域学术活动;(5)用于卫生计生领域科学研究;及(6)用于卫生计生机构公共设施设备建设等。且接受的捐赠不得:(1)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2)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3)与本单位采购物品(服务)挂钩;(4)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5)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捐赠。
3.疫情受赠财产的使用
根据《慈善法》和《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书面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捐赠财产应当按照与捐赠人签订的《捐赠协议》、慈善组织公布的募捐方案中规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参与定向募捐的,应当按照向捐赠人说明的目的和用途使用捐赠财产。因此,企业可以在《捐赠协议》中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以实现企业捐赠的目的。中国慈善联合会公布的抗击新冠病毒疫情的捐赠情况简报公示,此次疫情的捐赠财产用途均被捐赠企业分别明确,专门用于疫情防控工作,治愈药物的筛选、研发等。
一般情况下,捐赠财产的使用必须尊重捐赠人意愿,严格执行捐赠协议,保障受赠财产安全高效使用,且受赠单位还应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不过,在重大疫情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也有权在必要时依法调用应急物资。根据《民政部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民政部公告第476号),开展相关慈善和志愿服务活动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应当配合湖北省、武汉市等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的安排。慈善组织为湖北省武汉市疫情防控工作募集的款物,由湖北省红十字会、湖北省慈善总会、湖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武汉市慈善总会、武汉市红十字会接收,除定向捐赠外,原则上服从湖北省、武汉市等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的统一调配。
4.疫情捐赠实物财产的质量把控
在本次疫情中,大部分企业以货币形式捐款,也有一些企业捐赠抗疫物资或居民生活物资,以缓解一线抗疫物资缺少的燃眉之急。根据《慈善法》的第三十六条规定,捐赠财产可以是货币、实物、房屋等有形财产,也可以是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但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当严格把控捐赠实物财产的质量,捐赠的物资都应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如果是本企业生产的产品,还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5.疫情捐赠的实际履行承诺
企业应当慎重对待捐赠承诺。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根据《慈善法》第四十一条,在下列情形下企业应当强制履行交付捐赠财产的义务:
(1)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捐赠人通过相关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社会对此已经知晓,对社会的正面效应也已形成。如果允许捐赠人出尔反尔随便撤销承诺,会对社会形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影响社会诚信观念的树立和诚信文化的形成,影响社会慈善活动正常进行以及慈善文化的健康发展。
(2)捐赠财产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也有类似规定,尽管普通的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任意撤销,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当然,若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6.央企及上市企业对外捐赠应履行内部管理程序
《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规定,对于重大的对外捐赠事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上报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备案后实施;公司制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后执行。
在本次疫情中,中央企业表现突出。截止2月3日,78家中央企 https://money.163.com/keywords/5/2/592e4f01/1.html业捐款捐物总额达32.25亿元,占全国捐赠额的19.2%,其中现金23.06亿元、物资折价9.18亿元。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317号),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对外捐赠事项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中央企业捐赠行为实际发生时捐赠项目超过以下标准的,应当报国资委备案同意后实施:净资产(指集团上年末合并净资产,下同)小于100亿元的企业,捐赠项目超过100万元的;净资产在100亿元至500亿元的企业,捐赠项目超过500万元的;净资产大于500亿元的企业,捐赠项目超过1000万元的。
此外,上市公司在特定情况下还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海和深圳证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当上市公司单次的捐赠金额或近12个月内的累计捐赠金额达到公司总资产的10%,或者达到净资产10%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时,上市公司就应当立即披露。
灾难无情,人间有爱。抗击疫情需要众志成城,相信在党和中央的领导下、全国人民和各企业的齐心协力下,本次疫情阻击战定能吹响胜利的号角。
[1] http://mc.lawyers.org.cn/bc/committee/#_ftnref1 http://www.ce-china.cn/
[2] http://mc.lawyers.org.cn/bc/committee/#_ftnref2 http://www.charityalliance.org.cn/news/13285.jhtml
[3] http://mc.lawyers.org.cn/bc/committee/#_ftnref3 以上捐赠数据均从公开信息监测统计所得,仍有大量捐赠尚待披露或通过非公开募捐的形式开展,无法有效获取或未能及时发现,仅为不完全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