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捐赠是社会责任积极承担的表现,减轻政府压力,缓解社会需求,了解捐赠,传播善行,众志成城,抵抗疫情。
从春节前夕武汉疫情的恐慌,到春运过后的倍速传播,每天的治愈人数报告、死亡人数报告,无不牵动着人心,更有很多爱心人士在组织发起捐赠或进行直接捐赠,我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及律所工会对湖北省武穴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直接捐赠,众志成城、共抗疾情!
公益捐赠是社会责任积极承担的一种表现,也是减轻政府压力,缓解社会需求,体现捐赠人善良本愿,是倡导的社会爱心传播的正能量行为,任何善念善行都应当被法律所确认和保护,我国法律对捐赠有什么样的法律法规呢?捐赠行为会不会涉及损害他人的权益呢?
一、哪些财产可以捐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捐赠可以直接向受赠人赠,也可以通过慈善组织转赠。
二、谁可以接受捐赠?
1999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第2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该法规定了公益捐赠的捐赠人主体,受赠主体须是公益性社会团体和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像我上海七方律所向湖北省武穴市第三人民医院的捐赠,医院是合格的受赠主体。如果向县级以上公安局捐赠,作为行政单位是受赠的适格主体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一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救灾捐赠受赠人包括: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
由上述规定可见,在特定情形下,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是可以作为受赠人的,可以管理受赠财产,也可以转交给公益社会团体或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但不得作为受赠财产的受益对象。
三、捐赠会侵害债权人权益、股东权益吗?
2003年我国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认为企业捐赠是:“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即只要是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出的财物被用于与捐赠人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仅用于专项公益事业的赠送,是被国家所认可为善意的公益捐赠。
可企业的财产除部分是设立时的出资财产,还有经营性收入,企业资产不仅关乎股东的权益,更直接关系公司债权人的权益。公司资产的减少会影响股东的分红,从而减少股东的应得利益,那么公司对外捐赠是经股东会决策还是董事会(执行董事)决策呢?是否有企业主心酸:我太难了...
其实,企业对捐赠决策还是有充分的自治权。如公司章程、出资协议、财务制度等规范性文件对非经营性支出有限制性约定,应先遵其约定,毕竟《公司章程》、各类协议、制度都是规范执行的灵魂要求。如公司章程、出资协议、财务制度等未对捐赠作出约定,捐赠决策可以经股东会作出决议,设董事会的公司可经董事会决议,未设董事会的公司可由执行董事决定。
捐赠是善心善行,企业在不违背社会公德,不危害国家安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且不影响生产经营时发扬互帮互助精神,是值得鼓励的,只要不捐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企业决策者对捐赠的决策可以高度自治。
企业资产的减少会相应减少公司的可担保财产,从而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公司股东或董事做出公司捐赠的决定,有时可能顾及不到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公司应该是先进行捐赠还是先履行债务保证债权人债权呢?这些问题企业如何平衡呢?
2003年3月14日发出的《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的财务管理的通知》关于捐赠的原则和要求中规定,企业已经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可见,虽然捐赠是好事,但须“量力而行”。
如有其他可担保财产实现债权,企业仍可以量力而行去捐赠。债务的不能偿还毕竟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的善举都应当遵守法律为基础再发扬美德。
如股东或债权人认为企业的捐赠行为已损害自身权益,且足以认定为恶意的捐赠,即使捐赠行为已完成,捐赠标的已交付,股东及债权人仍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捐赠财产有税收优惠吗?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个人和公司企业捐赠享有税收优惠的法律依据。
企业捐赠税前扣除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即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和非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调增纳税所得额。
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严格的法定范围,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个人捐赠的税前扣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捐赠后申请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86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立法精神,允许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相关规定,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以及公益性青年活动场所的公益性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2020年2月7日发布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不受比例限制。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对捐赠善行的肯定和鼓励!
五、捐赠还要注意什么问题?
募捐
文章前讲过捐赠有直接捐赠和转交捐赠,自然也有用自有财产捐赠和发起募捐募得财产再捐赠。但是,对发起募捐,尤其是开展公开募捐的(公开:向不特定的主体公开募),我国规定必须要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履行捐赠义务和捐赠承诺。
《慈善法》第四十一条 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
(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不仅规定了受赠人有权向捐赠人追要捐赠款物,还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承诺捐赠,而实际未履行捐赠义务的,受赠人可以要求捐赠人交付赠与。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受赠人对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受赠人可以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
当然捐赠是爱心自愿行为,还是要量力而行,如果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合同法》195条)
可以约定捐赠受益人和受赠用途。
受赠人对捐赠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专款专用捐赠财产。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有权查询、复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资料
援助要有意义,就要落实捐赠财物管理使用的透明,信息的公开,捐赠人有知情权,有权查阅捐赠财务的使用情况,有权复制捐赠财物的登记造册,捐赠的重点不仅仅在捐,还应关注怎么用。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疫情倍速增长,仅依靠政府的行动是不够的,政府也有“布道未及处”,你、我、企业团体组织都是重要的市场经济主体,捐赠也是社会责任的承担,众志才能成城,才能齐心协力、才能共度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