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研究 >> 专业委员会 >> 民事专业委员会 >> 专业论文

疫情下诉讼时效中止相关问题

    日期:2020-02-03     作者:展志兵(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昆然律师事务所)

       2019 年末,在中国武汉发生的新型冠状肺炎突然向全国蔓延,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1号公告,该新型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管理措施。1月23日,武汉市政府发布公告,自1月23日10时起“封城”,其后,湖北鄂州、仙桃、枝江等12市相继“封城”。1月24日,上海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截止1月26日,全国除西藏外的省市均已全部启动一级响应机制。其后,国务院发布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地方各省市又根据各自的情况发布通知,如上海市政府,要求各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截止2月2日24时,全国确诊病例17205例,重症2296例,累计死亡病例361例,共计疑似病例21558人,累计追踪密切接触者189853人,共有152700人正在进行医学观察。上海市确诊病例193例,173例疑似病例。此次疫情给全国人民均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当然也会产生众多的法律问题。今天,笔者仅就疫情发生后诉讼时效中止的理解与适用谈谈自己的粗浅的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次疫情发生后,对诉讼时效的影响究竟如何呢?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此次疫情已经蔓延到全国,各省均采取了一级响应机制,并采取了停止省际交通运营、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全面暂停营业等应对措施,有的地区甚至停止了众多公共场所的经营。此次疫情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当然属于不可抗力,只要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诉讼时效中止。第二,虽然疫情发展迅速,甚至有的地方“封城”,但是不至于影响到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因此,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的问题。第三,特殊情况区别对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诉讼时效能否中止的关键是看相关应对措施是否影响了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而不能仅仅以疫情成为不可抗力而普遍适用。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本次疫情虽然已经蔓延至全国,且除西藏以外的省份均已经采取一级响应机制,但该障碍是否已经影响到当事人行使请求权是判断诉讼时效是否中止的标准。显而易见,目前采取的一级响应机制总体上未造成交通、通信的彻底中断,当事人仍然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行使请求权,比如通过电话、微信、QQ、短信等途径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以使诉讼时效中断,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全国各省市高级人民法院虽然发布通告暂停接待场所的现场办理,但仍然保留了接受信件立案的通道,比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年2月1日发布通告“疫情防控期间,诉讼参与人及其代理人需要联系法官、查询案件、网上立案、办理调解、申诉信访、法律咨询、申请延期开庭、提交诉讼材料以及其他诉讼服务事项的,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站……等网络渠道办理。不方便网上办理的,将立案和信访材料邮寄相关法院”。因此,在当事人能够行使请求权时,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
       第二,对于湖北(包含武汉)的重点疫情爆发的地区,政府已经采取了“封城”措施,有的地方已经停止了公共交通,武汉市政府甚至禁止了私家车和电动车的出行,这些应对措施的采取在一定程度上给当事人行使请求权造成了障碍,但是否导致“不能行使”依然值得考虑。笔者认为,如果有证据证明无电话、微信、电子邮件以及其他网络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或者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登陆网站、无法进行网上立案操作等),当地又采取了封闭交通和快递邮件的措施,导致当事人无法通过邮寄方式递交立案材料,无法行使请求权的,只要发生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此时导致诉讼时效中止。
       第三,在这次的疫情期间,部分确诊及疑似病例被隔离治疗,10多万人因密切接触而被隔离观察(今后此数据仍有可能大量增加),这部分人确实因疫情的发展采取的应对措施导致无法行使请求权,完全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
       综上,笔者认为,不能仅仅因为疫情是“不可抗力”而简单的认定诉讼时效中止,判断诉讼时效是否能够中止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应以疫情发生后政府部门采取的应对措施是否造成“不能行使请求权”作为判断标准,而不是因一级响应机制导致行使请求权遇到了一定的障碍作为依据。
       最后,笔者提醒,在当前疫情情况下,遵从政府的决定,保重各自的身体健康是第一位的,在此情况下,如果遇到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的情况,请通过多种途径行(如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使请求权,以确保诉讼时效中断,从而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于因各种客观原因无法行使请求权的,应当保存好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证据,以便将来应对之用。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