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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项目施工中承包人的涉密责任

    日期:2023-11-20     作者:孙玉军(国资国企专业委员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前言:在以往实践中,2018年以前,机关单位涉密工程(项目)存在“重定密、轻管理”“招标前定密、建设过程不保密”等问题。故,自2018年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国家保密局决定停止对定密进行审查确认,以落实定密管理法规制度,强化机关单位定密主体责任,同时落实保密依法行政,转变涉密工程监管方式,加大对涉密工程(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管力度。有鉴于此,为梳理涉密项目施工中承包人的涉密责任,帮助承包人认识、预防涉密工程施工中的相关风险,特撰此文。

一、涉密工程概述

(一)涉密工程的概念

根据国家保密局披露的相关信息,涉密工程是指建(构)筑物涉及一项或者多项保密要点,且该保密要点与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修缮、拆除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采购密不可分,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的建设工程。具体而言:

(1)涉密工程首先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修缮、拆除等。

(2)涉密工程要有保密要点,即属于国家秘密、需要采取保密管理措施的要素和内容,主要包括工程位置、结构、建设标准、关键部位、使用材料、目的和用途等。

(3)工程保密要点与工程建设密不可分,即保密要点与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修缮、拆除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采购等环节不可分割,无法通过脱密、遮盖等措施达到不涉密的效果。如果工程建设仅部分内容涉及保密要点,且涉及保密要点部分与其他部分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采购中能够区分处理的,只能将涉及保密要点的部分确定为涉密工程。工程建设涉及保密要点,但是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项目不涉及保密要点的,只能就工程建设部分确定为涉密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第九条规定,国家秘密包括:(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第八条规定,军事秘密包括:(1)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情况;(2)军事部署,作战和其他重要军事行动的计划及其实施情况;(3)战备演习、军事训练计划及其实施情况;(4)军事情报及其来源,通信、电子对抗和其他特种状态等基本情况,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5)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部队的任务、实力、素质、状态等基本情况,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6)国防动员计划及其实施情况;(7)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配备情况和补充、维修能力,特种军事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8)军事学术、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情况;(9)军队政治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10)国防费的分配和使用,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和储备等情况;(11)军事设施及军事设施保护情况;(12)军援、军贸和其他对外军事交往活动中的有关情况;(13)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二)涉密工程的定密

根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定密是指“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活动”。与其他事项定密一样,涉密工程的确定也应当遵循定密的一般原则,即要在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定密权限范围内、依据保密事项范围等法定依据、由承办人拟定意见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作出定密记录、在相关载体上规范标注国家秘密标志等。

根据国家保密局披露的相关信息,鉴于涉密工程内容的复杂性,其定密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涉密工程的确定还涉及以下事项:

(1)定密时间。机关单位应当在申请立项或者工程规划时,同步做好涉密工程确定以及立项报告、规划建议书等相关事项定密工作。已经开始采购或者施工的工程,不得再确定为涉密工程。

(2)定密内容和对象。机关单位要按照最小化、精准化原则,明确工程保密要点,并对保密要点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采购等环节的关联性作出论证,提出工程整体涉密或者部分涉密的意见,按照工程涉及保密要点的最高密级定密。值得注意的是,工程中的国家秘密最终都体现为有关文件资料,例如,工程(项目)立项报告、规划建议书、工程(项目)图纸、施工方案等,机关单位要注意做好这些事项的定密工作。

(3)定密程序。由机关单位工程承办部门提出确定涉密工程的意见,报机关单位保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本机关单位法定定密责任人(机关单位的负责人为其定密责任人。因工作需要,机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在内部公布定密责任人名单后,需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工程仅目的、用途涉及国家秘密,但该事项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采购不直接相关,在各个环节可以作脱密处理的,不得确定为涉密工程。也就是说,工程建设完成后、将来在投入使用过程中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能确定为涉密工程。工程投入使用后,相关建筑物的涉密部分按照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加强保密管理。

《保密法》第十条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第九条规定,军事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损害。

二、承包人承接涉密工程的资格要求和条件

根据《保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保密条例》”)相关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密业务的,实行保密资质(资格)管理。涉密政府采购内容属于以上情形的,采购人应当选择具备保密资质(资格)的供应商承担;不属于保密资质(资格)管理情形的,应当按照《保密法》及《保密条例》关于从事涉密业务企业事业单位条件的规定,选择合格的供应商承担。

根据《保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关、单位采购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应当根据国家保密规定确定密级,并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机关、单位应当对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单位提出保密管理要求,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根据《保密条例》及国家保密局披露的相关信息,涉密工程的代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三年以上的法人,无境外控股或者直接投资;(2)拟承担涉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工作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无违法犯罪记录;(3)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具有承担相关业务的专业能力;(4)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5)具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涉密工程承包人的涉密义务与责任

(一)涉密工程承包人的主要保密义务

根据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采购服务中心主办的“军队采购网”公布的《采购文件标准文本》(“《标准文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三条“保密条款”,供应商的主要保密义务和责任如下:

乙方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如违反以下条款,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赔偿因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接受甲方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参与本项目及其合同订立履行的乙方所属员工发生失密泄密的,由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1)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保密法规制度要求,制定并严格落实保密管理制度,设置保密部门,配备保密人员,开展保密培训,严格约束所属员工行为,接受和配合甲方或军方采购管理部门、采购机构组织开展的保密指导和监督检查。

(2)未经甲方或军方有权单位许可,不以摘抄、复制、告知、公布、出版、传递、转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组织和人员知悉本采购项目及其合同订立履行保密信息。甲方提供的或参与本项目及其合同订立履行获悉的所有信息均视为保密信息,甲方或军方有权单位明确表示无需保密的信息除外。

(3)本采购项目及其合同订立履行保密信息,包括以手写、打印、软件、磁盘、光盘、胶片、图片、音视频或其他可读取方式记载的数据信息和文档资料,实行专人管理、专室专柜存放、定期审核销毁,不擅自复制留存。

(4)不在联接互联网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递,不通过普通电话、传真、快递等非保密渠道传递本采购项目及其合同订立履行保密信息。

(5)不将本采购项目合同订立履行保密信息作为企业业绩进行公开宣传。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仍继续承担与合同履行期间相同的保密义务。在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已知悉合同履行过程以及合同履行完毕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及其成本,无须甲方另外支付保密相关费用。

(二)涉密工程承包人违反保密义务需承担的责任

就涉密工程中承包人的具体涉密责任而言,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民事责任

实践中,承包人在签署承包合同的同时,一般还需要与发包单位签署一份保密协议或向其出具一份格式版本的保密承诺书。因此,承包人除需履行承包合同项下的一般保密义务及承担相应的违约金等违约责任外,承包人的保密承诺事项还包括诸如“不向无关人员透露军事秘密,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发包人审核批准,不擅自在互联网、通讯媒体等发表涉及此次采购项目相关内容和资讯,不将承担的涉密项目作为业绩成果宣传”等等,且在违反前述承诺事项时,承包人进一步承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接受相关处罚”。

上述承包合同及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书中的相关义务或责任性条款实际上均属于民事责任,既包括了合同约定下的违约责任,以及因违反保密义务而侵害发包人等其他主体合法权益时的侵权责任,主要面临的是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者是相应的损害赔偿金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2、行政责任

根据《保密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及《保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保密法》《保密条例》规定的保密义务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两种类型:

(1)行政处分,即对履行公职的人员因其公职人员身份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罚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履行公职人员可能采取的处分方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而根据上述规定,发生重大涉密案件以及不配合保密检查、泄密案件查处等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将受到处分。

(2)行政处罚,即对全部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罚措施。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处罚方式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多种类型。

此外,尽管可能不需要承担上述行政处分或处罚,根据《保密法》第四十四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根据《保密法》第四十七条,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3、刑事责任

如违反《保密法》《保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相关责任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承包人作为接收相关保密信息的一方,涉密人员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主要为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及军事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1)关于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第三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及第四条【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规定了立案标准,是否达到立案标准根据所泄露机密所属保密范围和密级所决定。根据《保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2)关于过失犯罪。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2011年颁布)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就承包人的保密事宜而言,违约行为触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可能性不大,但有可能存在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过失犯罪属于后果犯,如果不属于情节严重,即使具有泄露行为亦不能以该罪论处;情节严重与否,则应从泄露国家秘密的密级程度、泄露的次数、时间、后果等方面判断。

(3)关于犯罪主体。根据《刑法》规定,无论故意还是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刑罚对象都是泄露国家秘密的工作人员。领导人没有参与泄露国家秘密的,不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犯罪。但是,并不排除领导人因渎职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的犯罪,如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或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等。

四、承包涉密工程的注意事项和风险提示

(一)对涉密工程进行事先调查

在参与涉密工程的招采活动前,承包人应当对涉密工程的基本情况和保密要求进行事先核查,包括但不限于涉密工程的保密级别、保密范围、涉密相关的资料范围、保密方式、保密期限以及对承包人的涉密资质要求等事项。

(二)开展风险评估,建立应急处置机制

在涉密工程项目实施前,承包人应当识别项目中的重大风险点,制定涉密项目保密工作方案,明确人员分工责任、保密检查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要求,对项目启动、进场、实施、试运行、验收、运维等各环节制定安全保密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全过程安全可控。

(三)完善涉密工程的保密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保密规定及涉密项目的涉密要求,完善承包人涉密相关的保密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涉密工程的承包管理规定、涉密资料的管理规定、涉密人员的管理规定等。

在涉密工程项目实施前,或从事涉密工作的人员入岗前,就涉密工程的保密事项,对可能涉密的经办人员或主管人员等进行保密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如国家秘密的类型和范围、涉密载体的使用和管理、手机及电脑等电子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保密文件和信息的存储使用和管理、互联网的使用、涉密人员的范围和管理、泄密事件的报告及应急处置机制等。

(四)对已承接涉密工程进行检查和整改

为预防或控制相关涉密项目中可能存在的保密法律风险,建议对可能存在泄密情况的项目或事件进行风险自查,梳理合规情况并及时采取整改措施。自查要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

(1) 是否制定保密管理制度;

(2) 是否对可能会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及签订保密承诺书;

(3) 是否已要求保密文件和信息提供方明确相关保密信息的密级及数量提供情况;

(4) 是否对国家秘密载体做出保密标志;

(5) 是否对保密文件和信息实行专人专管、对实物材料专室专柜存放;

(6) 是否对电子材料专用电子设备储存且非必要不连接互联网使用;

(7) 是否存在非涉密人员接触涉密资料;以及

(8) 是否存在保密违规的其他情形等。

针对已承接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及时按照上述要点开展涉密情况的核查、梳理,根据规定以及特定项目项下的要求核查是否存在违反保密要求的情形。如发生,及时和发包人反馈、汇报,并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沟通联系。

此外,承包人应当持续推进保密检查。定期组织开展项目保密自查和实施现场保密监督检查。特别是针对重大涉密项目,在项目验收等关键节点,保密部门、业务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开展专项保密检查,规避项目重大风险隐患。

(五)发生泄密情形的应对措施

《保密法》《保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处理国家秘密泄露案件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根据《保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机关单位发现涉密工程(项目)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机关、单位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保密工作需要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专门负责保密工作。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应当纳入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九条: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机关、单位发生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在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中,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协助机关、单位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涉密信息系统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评估和审查而投入使用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机关、单位委托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第三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第四条【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4项(件)以上的;

4、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泄露国家秘密的;

5、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第八条:

军事秘密包括下列事项:

1、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2、军事部署,作战和其他重要军事行动的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3、战备演习、军事训练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4、军事情报及其来源,通信、电子对抗和其他特种状态等基本情况,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

5、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部队的任务、实力、素质、状态等基本情况,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

6、国防动员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7、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配备情况和补充、维修能力,特种军事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

8、军事学术、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情况;

9、军队政治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10、国防费的分配和使用,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和储备等情况;

11、军事设施及军事设施保护情况;

12、军援、军贸和其他对外军事交往活动中的有关情况;

13、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第九条:军事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损害。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第十二条:对是否属于军事秘密和属于何等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依照下列权限确定:

1、秘密级由团级以上单位确定;

2、机密级由师级以上单位确定;

3、绝密级由军级以上单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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