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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仲裁中心2024版仲裁规则宣讲与数智化仲裁管理平台介绍会议综述

    日期:2025-01-16     作者:仲裁专业委员会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2024版仲裁规则宣讲与数智化仲裁管理平台介绍会议于2024年8月31日在上海国际争议解决中心21层报告厅召开。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黄宁宁、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副秘书长姚宏敏、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研究部部长徐之和、案件管理一部副部长王莉、上海市律师协会仲裁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毛惠刚出席会议,上海市律师协会仲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及本市律师会员参加。会议主题围绕上海国际仲裁中心2024版仲裁规则宣讲与数智化仲裁管理平台介绍展开。

开幕环节由上海律协仲裁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毛惠刚主持,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姚宏敏副秘书长、上海市律师协会黄宁宁副会分别致辞。

姚宏敏秘书长首先代表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对上海律协仲裁业务研究委员会的精心组织和安排表示感谢,并热烈欢迎各位律师同仁积极参与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工作,共同增进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交流与互通。另外,姚宏敏秘书长详细介绍了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在案件裁决数量、仲裁当事人的构成情况、争议金额、涉外案件数量等多个方面的发展情况。最后,姚宏敏秘书长表示,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新版仲裁规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上海国际仲裁中心10年来首次对仲裁规则体系进行内容更新。此次体系化升级将使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三位一体”案件管理方式更加深入全面地贯彻到仲裁规则之中。希望大家通过今天的友好交流更加全面地了解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真诚期待更多律师同仁参与到仲裁法律实践中,进一步夯实仲裁法律的基础,共同推进上海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为我国法律服务事业的发展与完善贡献力量!

黄宁宁副会长对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对本次活动的大力支持以及与会人员的积极参与表达了感谢,并表示律师不仅会以代理人的身份参与仲裁,而且也是仲裁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律师深入学习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新版仲裁规则与数智化发展成果具有重要意义。另外,黄宁宁会长表示,希望未来能够继续加强上海市律师协会与仲裁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共同为上海市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的宏伟目标做出贡献!

毛惠刚主任隆重介绍了本次讲座的主讲人徐之和部长与王莉部长,并详细介绍了本次专题讲座的举办初衷。毛惠刚主任表示,为积极配合本市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宏伟目标,促进本市仲裁事业发展,帮助本市律师深入了解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新版仲裁规则以及数智化仲裁管理平台,上海律协仲裁业务研究委员会特举办本次讲座,希望参会律师认真学习、积极交流。

  1. 主题演讲环节

(一)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研究部部长徐之和作题为《融合与创新: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解读》的主题演讲,演讲共分为以下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的发展演进。他首先分析了国内外仲裁规则发展趋势。从2012年开始,全球范围内的主要仲裁机构都开始频繁更新仲裁规则以适应新的国际仲裁实践和国内需求,因为仲裁规则是国际仲裁法律服务的核心竞争力。另外,他指出仲裁规则的作用是确保仲裁程序的平稳进行,包含仲裁前、仲裁中、仲裁后的整个仲裁过程都需要一个完善的规则框架来指导。仲裁与诉讼的区别在于仲裁基于当事人的意愿自治,强调当事人和仲裁庭的自主权。在仲裁法的框架下,通过确定的规则有效进行仲裁程序,确保案件从提起到最终裁决和执行都能在可预见、标准化的程序下进行,为各阶段的参与者提供解决问题的规则和框架。最后,他详细分析了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演进。2005年,贸仲三家机构合作推出了统一的仲裁规则,建立了完备的仲裁流程;2012年,上海贸仲发布独立仲裁规则,首次打通了国内涉外程序;2013年,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发布首部上海国仲仲裁规则,首次区分了受理通知和仲裁通知;2015年,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发布了首部嫁接机构特别规则的仲裁规则——《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其作为中国首部自贸区仲裁规则,吸收了2006-2012年国际仲裁最新实践做法,立足中国仲裁本土实践,在10年间已经在1400余件案件中得到适用,其中的“十大创新”绝大部分内容已经得到实践运用。另外,仲裁规则中的许多创新举措也被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所采纳,例如仲裁庭作出临时措施决定、紧急仲裁庭、名册外仲裁员、调解员调解等。

第二部分是上海国际仲裁中心2024版仲裁规则(系列)解读。他表示新版仲裁规则修订的理念主要围绕“意思自治、程序把控与机构管理三合一”的原则,即当事人的程序主导权、仲裁庭的管理权和仲裁机构的管理权。新版仲裁主规则在洞察“当事人主义”这一当今国际仲裁“最大公约数”理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厘清了当事人、仲裁庭和仲裁机构三者之间的关系和职责配置。此外,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还建立了“5+5+5”主规则创新矩阵,回应了仲裁用户对公正、专业、便捷等仲裁传统价值的诉求,落实了“绿色”、“智慧”、“多元”、“经济”、“透明”、“可预见”等国际仲裁新发展理念。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在自贸区仲裁规则经验基础上,对仲裁规则进行内容更新和体系化升级,创设“一本主规则”、“多部特别规则”和“若干程序指引”的规则体系。其中,《2024版仲裁规则》作为主规则主要有以下亮点:

第一,进一步开放选择仲裁员的方式:(1)丰富合并仲裁选择(第十五条);(2)完善案外人加入制度(第四十一条);(3)提供临时措施与紧急仲裁员救济(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二条);(4)进一步丰富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第三十二条)。

第二,进一步加强仲裁庭的程序主导权:(1)仲裁庭有权规制不诚信仲裁行为(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三条);(2)仲裁庭有权作出各项程序决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九条);(3)仲裁庭有权作出中间裁决和部分裁决(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4)仲裁庭有权宣布审理终结(第五十一条);(5)仲裁庭有权决定证据规则(第四十六条);(6)仲裁庭有权决定适用法律(第五十九条)。

第三,进一步明确仲裁机构的程序管理权:(1)加强信息披露(第三十五条);(2)提高仲裁程序效率(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3)优化送达制度(第八十五条);(4)增加仲裁透明度(第十一条);(5)升级调解服务(第五十四条);(6)增加程序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第四条、第五条、第八十四条)。

另外,他还详细解读了《数据仲裁规则》、《航空仲裁规则》等特别规则,以及《在线仲裁指引》、《临时仲裁协助服务指引》等程序指引的主要内容。

最后,徐之和部长表示仲裁规则是仲裁机构核心竞争力的载体,是仲裁机构公开的服务承诺,是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保证书,新版仲裁规则将为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供公正、专业、高效的争议解决服务提供充分保障。徐之和部长的精彩演讲获得了与会人员的阵阵掌声。

(二)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案件管理一部副部长王莉作题为《上海国仲数智化平台应用》的主题演讲,演讲共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数智化平台基本情况。她表示,2023年5月,上海国仲“数智化平台”正式上线。截至2024年7月31日,平台已收到10,148份在线立案申请,受理案件7,197件。在线注册当事人及代理人10,043人,注册仲裁员1,116人。2023年11月,发布新版仲裁规则,其中包括数据仲裁特别规则和在线仲裁指引。2024年施行的《在线仲裁指引》适用于使用上海国仲数智化平台进行的在线仲裁案件和受理的其他采用在线方式进行仲裁的案件,对在线立案、电子送达、在线庭审、电子证据、电子仲裁文书等仲裁全周期事项进行了规定。《在线仲裁指引》将上海国仲制定的《数智化平台使用须知》《在线庭审保密声明》和《争议解决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处理的声明》作为指引的附件。2024版《仲裁规则》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应当遵循绿色环保的原则参加仲裁。建设数智化平台也贯彻了“绿色”、“智慧”、“多元”、“经济”、“透明”、“可预见”等国际仲裁新发展理念。

第二部分是具体应用场景。她指出,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数智化平台支持仲裁全流程线上,鼓励所有材料均使用电子上传,“应传尽传”。她还详细分享了在线立案的三大优势:(1)快速立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线上提交立案材料,立案部门可快速审核材料并在较短期限内予以立案,大幅提高立案效率,便利当事人。(2)实时反馈问题,当事人线上立案,可通过数智化系统及时获得立案情况的实时反馈;可通过系统获悉本案立案秘书的电话联系方式,方便沟通联系;立案材料需退回补正的,如无特殊情况,立案部门将通过系统一次性告知,方便当事人及时修改补正立案材料。(3)及时得知立案情况,线上立案,案件立案审核效率高,当事人可及时获取短信通知得知立案受理的情况。

另外,她还详细解读了数智化平台的具体应用场景:

第一,在线立案:(1)登陆数智化平台访问地址,完成账户注册;(2)账户注册成功后,在“我的案件”菜单中,点击主页面黄色按钮“申请仲裁”,阅读并同意在线立案须知。(3)添加案件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及代理人的信息。(4)添加完案件当事人信息后,按要求完善业务信息并上传证据材料。

第二,申领案件:(1)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通过数智化平台上传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授权委托材料、简要说明申领事项,提交审核。(2)经过案件管理秘书审核确认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方可关联相关案件。申领通过后,相关案件信息将同步至该用户账号下。(3)申领案件后,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线上查阅电子卷宗、电子上传文件材料、在线选择仲裁员、申请在线庭审等,而且可以在电脑端和手机端查看案件办理进度。

第三,电子送达:仲裁秘书将通过短信和邮件向当事人及代理人进行送达。

第四,在线庭审:案件为线上庭审的,当事人可点击“进入庭审”,可进行在线庭审。进入在线庭审室需实名认证、仲裁庭应确认各方出庭人员身份及其所在庭审环境,并就在线庭审注意事项进行提示;参加庭审的各方应签署《在线庭审保密声明》、《出庭人员签到表》。

第三部分是系统使用注意事项。她表示,使用数智化平台的注意事项以及常见问题主要包括:第一,上传文件命名不规范,她推荐的格式为:[案号]-[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员选定申请书[文件具体类型]。第二,电子送达的同时又要求纸质寄送,她不推荐当事人在明确同意电子送达的情况下,仍要求秘书处邮寄送达。此举会产生期限起算不一致问题,从而影响己方与对方的材料准备和程序期限计算。第三,录音录像文件提交,因系统暂不支持除PDF以外的文件格式,针对当事人需要提交录音录像文件的,建议线下提交。第四,遵守在线庭审规范,在线庭审的案件,电脑端/手机端(云晤App)存在使用差异,请当事人按照《在线庭审指引》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1. 互动交流

问题一:关于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新版《仲裁规则》第四十一条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案外人加入是否一定要以此为依据?案外人加入的身份是否一定是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也就是说案外人在仲裁中是否一定具有权利义务,还是说可以单纯地作为类似于第三人的概念,甚至是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这样的人加入仲裁,那么除案外人本人同意和仲裁当事方同意以外,是否需要未参与仲裁的其他协议方同意?

演讲嘉宾回答:在追加当事人的概念下,加入仲裁的案外人最终仍然需要成为仲裁案件的一方。例如在工程合同中项下,存在分包、总包、业主三方主体,分包合同由总包与分包签订,但是这个过程中会涉及到与业主之间的结算和金额确认。仲裁庭在处理分包合同项下的纠纷时,有人会提出虽然业主不是分包合同当事人,但是如果能够将业主纳入仲裁,其可以就结算和付款问题做相应说明,便于仲裁庭查明事实。这种情况能否使用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新版《仲裁规则》第四十一条第五款?他认为如果要触发这个条件,需要满足以下要求:第一,业主自愿加入仲裁程序,接受已有的仲裁管辖。第二,业主需要在此程序项下自己选择身份,明确是作为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其不能独立作为第三人。另外,如果案外人加入仲裁的目的仅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那么仲裁庭可以采用询问的方式,而非采用案外人加入的方式。

第二个问题可能涉及到在广义的案外人加入过程中,仲裁机构是否需要处理通知或者告知所有的仲裁协议签署方?他认为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新版《仲裁规则》之所以限定案外人加入的条件,是因为需要让仲裁申请人在申请仲裁时能够明确选择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起诉谁。例如在一个三方合同中,只有两方当事人进入仲裁,而申请人要求解除合同,第三方未参与仲裁程序。此时申请人解除合同的请求就可能在实体上无法得到支持。在此情况下,仲裁庭可能会进行一些程序性或实体性的事务,并且告知申请人现在的仲裁请求对象是什么情况,当前的权利主体主张存在何种风险。

问题二:依据《在线仲裁指引》第十五条规定,提交电子化证据需提交方履行三项说明义务,证明其可靠性。最常见的例子是电子邮件和即时通讯聊天记录,这些证据在线下仲裁可以得到充分验证,可能只需要当庭出示原始载体,反而不需要书面说明这三项可靠性。但是如果是在线程序,这却是一项义务。那么这一规定是否会增加当事人的举证负担?如果当事人需要说明可靠性,那么需要到何种程度?

演讲嘉宾回答:《在线仲裁指引》中提到的关于电子化证据可靠性说明规则的设计初衷,针对的并非是传统方式可以进行质证的证据,例如邮件、短信或者其在现实场景中可以呈现的记录,此类证据并非电子化证据。《在线仲裁指引》第十五条的设立初衷是为了满足某些电子化证据按照传统方式无法实现质证的需求。因此,《在线仲裁指引》希望提供证据的一方能够说明数据化电子载体的生成、储存和运输的可靠性。例如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有时会受理系列租车案件。在租车案件中,当事人租车主要通过人脸识别系统进入租车环境。租车合同也采用线上电子签名模式,而这种案件涉及到人脸识别记录,可能没有原始载体。合同的签名和验证都是电子版,因此可靠性可能并非法律概念。在案件中,当事人可以提交一些技术说明或者专家意见来证明其可靠性。

问题三:在处理涉外案件时,是否采取比较标准的国际商事仲裁证据交换程序?在实践中,代理人在现有规则下有哪些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另外,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要求对方提交证据,而对方可能有特别的保密要求,此时应该如何处理?例如证据只在律师之间交换,然后双方签订保密承诺。

演讲嘉宾回答:在某些案件中,当事人选择了外籍仲裁员,双方当事人所在的企业可能是国际公司,双方的代理律师本身也是从事国际业务的律师。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一个中国仲裁机构在负责管理,自然也仍然会适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是国际当事人,而另一方则是国内当事人,此时可能会引起实践中的矛盾或困难。如果一方边裁适应了中国传统的仲裁文化,而首席仲裁员可能是国际律师,甚至可能是外籍人士。这会导致仲裁当事人和仲裁庭之间对仲裁程序进行的方式没有根本性的认同。例如,在国际仲裁程序中存在证据披露程序,而在国内仲裁中不一定会适用,此时应该如何处理?他建议当事人与仲裁庭采用沟通的方式解决,确认好证据的相应规则,如果确认不了,仲裁机构可能会自行决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的程序,并且会尽快进行指导,会为当事人及仲裁庭提供有效推进程序或者证据出示方面的帮助。在特定场景中,给予仲裁庭和当事人一些建议,形成一套较为有效的方案和处理问题的方法。总体而言,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态度非常开放,并且欢迎案件的当事人多使用国际仲裁程序中的证据规则。但是,当事人最好在仲裁程序启动之前明确。为确保证据举证方法和规则得到有效执行,他建议仲裁庭进行第一次程序管理会议时明确这些问题。

(注:以上嘉宾观点,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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