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庚子新春之际,发源于武汉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性肺炎肆虐全球,截止到2月6日午,确诊人数已经超过三万,死亡人数也500余人。[1]自疫情发生以来,国家卫健委重点推进药物研发,将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作为应急科研攻关的重中之重[2],有效治疗药物也正在广谱抗病毒药进行紧锣密鼓地筛选和临床试验。目前,国家药监局已应急批准7个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中国临床试验注册中心已登记启动了28项新型冠状病毒研究,同时,由吉利德(Gilead)公司研发的抗病毒药瑞德西韦(Remdesivir)一夜爆红,成了抗击武汉肺炎的新希望[3],已于2月3日正式在华开展III期临床实验[4]。
疫情期间,行之有效的医疗产品能够依法及时上市,无疑将会使特殊情况下的患者从中受益,也能为中国未来应对公共卫生事件提供新的手段。据此,疫情期间,应当如何保障药品的及时上市,显然是企业与当局双方的共同努力,笔者拟尝试通过现有的法律规定,对企业在抗疫期间的权利义务进行梳理,我们相信,只有做到规范化管理,方可能实现患者切实及时获益、国家扩充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手段、药企大胆推新药的多赢局面。
二、企业在抗疫期间的义务
对医药品企业而言,在抗疫期间的义务主要集中于及时生产疫情相关医药品,以保障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作为抗击疫情的物资供应源,法律明确规定了相关医药企业的及时生产、供应义务。而各地亦明确该义务,以上海市为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第一条对企业及时生产义务进行了确认,“与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等疫情防控必需的产业链上的企业,要提前开工,增大产能。”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等为疫情防控必需的产业链上的企业,应当提前开工,确保物资供应,并积极参与到各属地政府的行动中,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密切配合、联防联控,以保证抗疫药品的可及性。
三、企业的权利
新药从研发到上市其实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基于此次突如其来疫情的影响,国家第一时间推进攻关筛选具有抗病毒活性的药物。如何保证药品的可及性,一方面需要国家监管层面的政策推动,另一方面亦需要对药品企业的权利进行完善保障。我国现有法律主要通过“特别审批与附条件审批”方式来保障特殊时期的药品上市,具体分析见下。
(一) 特别审批程序与附条件批准程序的现实需要
鉴于临床试验一般所需时间较长,考虑到目前疫情形势严峻,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特效药的临床需求急迫,我们并不排除对药物上市要求适当有所放宽的可能性。以Remdesivir为例,尽管其已进入三期临床试验阶段,但如按照通常流程取得正式批准上市可能耗时较长,显然无法应对疫情的防控需求,因此,可能会需要特别审批程序与附条件批准程序以加快防控疫情药物的及时上市。
例如,根据新闻报道,因盐酸阿比多尔被多地卫生健康委员会列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首批药品储备清单”,河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收到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送检的使用新原料药生产的盐酸阿比多尔胶囊样品后,启动应急预案,开通绿色检验通道,于1月28日中午完成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当天下午河北省药监局批准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增加原料药供应商补充申请。[5]此项事件即为当地药监局基于“特别审批程序”所采取的快速响应。我们判断,随着疫情的发展,特别审批的范围和启动频率可能会继续提升。
(二) 特别审批程序与附条件批准程序在我国的建立
2003年SARS之后,原国家药监局于2005年颁布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特别审批程序》(以下简称“21号文”)。根据21号文,当(a) 国家或地方进入紧急状态;(b)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程序启动;(c) 主管部门对已有国家标准药品实行特别审批的建议;或者(d) 其他需要实行特别审批的情形发生时,国家药监局可以启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防治药品的特别审批程序,2009年H1N1甲流疫苗即通过该程序上市,从研制、现场检查、注册检验、临床试验、审评审批到正式批准,共用了不到一百天
新《药品管理法》亦明确特别审批[6]与附条件审批程序[7],具体而言,国家对儿童用药、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品、防治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的新药予以优先审评审批;对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疗法的疾病、公共卫生急需的药品,临床试验数据支持其临床价值的,可以附条件批准,并在药品注册证书中载明相关事项。
(三) 特别审批程序与附条件批准程序适用的注意事项
当药品特别审批程序启动后,相关药品所涉及的注册申请、技术审评、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审批的各项环节均统一归口至国家药监局负责。国家药监局设立特别专家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药品的注册申请进行评估和审核。
但要明确的是,为确保药品有效性和安全性,即便在药品特别审批程序下,各项现场核查、注册检验、技术审评、临床试验和药品审批环节并未有减少。虽然21号文大大压缩了国家药监局的审批时间,但是通过特别审批程序申请获批的药品,也并未降低药品的质量要求或产品注册人的产品质量责任,药品注册人仍需对产品质量负责,产品及其生产、销售、运输等过程需依法接受主管药监局及其他政府机构的监管,包括飞行检查。
另一方面,对于附条件上市的产品,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对附条件批准的药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相关研究;逾期未按照要求完成研究或者不能证明其获益大于风险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直至注销药品注册证书。”因此,国家药监局可进一步要求注册人在产品上市后完成相关工作。以本次疫情为例,主管药监局对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只核发了一年有效期的上市批件,并且在批件的备注栏中要求产品注册人在延续注册时按照要求提交临床应用数据的总结报告,并完善所有注册申报资料,这说明在应急审批程序下,主管部门并未放松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事后补充临床数据是结合抗疫需求所作出的战略性调整,并未免除注册人完善资料和提交临床应用数据的义务,否则一年期的批件将无法得到续展。尽管该案例所针对的为医疗器械,但其亦可为药品企业作为参考。
此外,在本次抗疫事件中,针对疫情防控需求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因提前复工、提高产能而产生的资金流动困难,各地亦出具融资支持,以保证重点生产企业的资金流动性。例如,上海市发布《关于开展本市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融资需求申报的通知》,紧急融资50亿元人民币,建立应急物资生产资金需求快速响应机制,开通绿色审核通道,重点支持上海市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生产、供应等,以满足企业落实生产原料、进行设备改造、供应应急物资所需的融资需求。根据企业生产供应实际需求,可申请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等,并予以优惠利率融资支持。除上海以外,广东、四川、江苏等全国各地都相应出台融资支持措施。
四、 同情用药制度
此外,监管机关亦在药品上市许可审批制度下,针对个别患者的例外情形开设了同情用药制度,其一方面是监管机关为保证药物可及性,另一方面亦是为药品企业所持有的上市前药品在临床中得到规模使用提供法理支持。
(一) Remdesivir 与“同情用药制度”的结合
“同情用药制度”指对于患有严重或危及生命疾病的患者,在不能通过现有药品或入选临床试验来得到有效治疗时,可以申请在临床试验之外使用未经上市许可的试验用药物。换言之,。
公开资料显示,吉利德公司抗病毒药Remdesivir(瑞德西韦)此前计划用于埃博拉病毒治疗,目前仍处于临床试验阶段,尚未在任何一个国家正式批准上市,美国首例治愈的幸运儿也是基于“同情用药原则”使用了尚未上市的Remdesivir,由于该药物对本次新冠可能可以起到抑制作用,此次国家药监局同意直接跳过针对2019—nCoV的一期、二期试验,启动了三期临床试验(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试验)。该项目已于2020年2月3日晚间获批,由中日友好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牵头,目前已正式在武汉金银潭医院等多家临床一线接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的医院中进行,拟入组761例患者,采用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方法展开,试验将于4月27日结束。[8]
这也意味着:到药品正式上市还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那么在此之前,“同情用药制度”就成了别无选择的重症患者用上药物的可选路径,即在Remdesivir正式获批前,感染者即可通过两种途径获得Remdesivir治疗:1)符合临床试验受试者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临床试验;2)已危及生命的重症患者则可申请同情用药。
(二) “同情用药制度”在我国的建立
在2019年版《药品管理法》修订前,研究者不得把临床试验用药品转交任何非临床试验参加者,该规定虽以保护患者为初衷,却在无意中褫夺了不少重症患者的最后一线生机。有鉴于此,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的《药品管理法》新增了“同情用药制度”,根据第二十三条规定[9],即在同时符合如下条件的情况下,尚未获批上市的药物可以在临床试验的机构内用于其他病情相同的患者:(1)药物本身为正在开展临床试验的药物;(2)疾病属于已经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3) 药物经医学观察可能对患者获益;(4) 完成了必要的伦理审批及患者知情同意。
如上文所提及,Remdesivir的临床研究已在武汉金银潭医院等多家临床一线开始,因此,Remdesivir完全有可能成为第一例,或至少是首批(另一款希望之星克立芝,也已经有相关的临床试验启动)在中国适用该制度提供给患者使用的未上市药物。对于本次疫情,如果瑞Remdesivir或者其他在研药物临床效果显著,通过同情用药制度,期盼能助新冠重症患者少受病痛折磨,早日康复。
(三) “同情用药制度”仍需进一步的落地措施
《药品管理法》首次将“同情用药制度”以法律形式在中国予以确认,但是由于同情用药本身是将未上市的在研药物提前用于患者,具有安全性和医学伦理上的天然风险,而其适用通常是个例审查判断,在感染人数多、涉及范围广的公共卫生事件中如何规模化适用同情用药,亦面临着诸多问题。
就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2020年2月5日新闻发布会中新闻发言人对于“临床试验中达到怎样的效果才能够考虑到大范围应用到病人身上?”的回复:“药物从基础研究到进入临床,有它既定的路径,所有的过程都要完全符合国家关于药物审批的过程[10]。”基于此,笔者认为,对于“同情用药制度”具体如何适用,国家局可能亦会根据疫情防控的实践需求,给出进一步解答。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曾于2017年12月20日公布《拓展性同情使用临床试验用药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这正是我国“同情用药制度”的尝试。《征求意见稿》中,同情用药被定义为拓展性同情使用临床试验用药物(拓展性临床试验),尽管该意见稿对拓展性临床试验做出基本要求,亦明确了相关申请和审批事项,但其始终未能落地为正式的法律文本,因此不具有最终法律效力,对于企业而言,到底何种药物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适用同情用药;由谁负责审查等问题,仍需要待具体的落地措施以保障后续规模推行。
面对当下每天不断增长的冠状病毒感染者死亡数量,在如此严重的公共卫生事件中,尤其是在前所未见的新型病毒的应对中,笔者认为,在平衡药物安全有效与救治病患及时性的前提下,通过主管部门、医疗机构、行业从业人员及医药企业间的紧密合作、互相支持,明确医药企业的权利与义务,以帮助增加新型药物的可及性,尽早打胜这场战役,才是最为重要。
[1] 信息来源:中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
[2] 信息来源:笔者据中国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2月4日新闻发布会会议记录所整理,发布会网址:http://www.nhc.gov.cn/wjw/xwfbh/xwzb.shtml。
[3] 2020年1月31日,权威医学期刊《新英格兰医学杂志》(NEJM)在线发表一篇文章介绍了美国首例确诊病例的诊疗过程以及临床表现。患者在接受一种处于临床研究阶段的核苷酸类似物前药治疗之后,发烧等症状消失,咳嗽减轻,病情出现好转。
[4] 来源:中日友好医院,网址:https://www.zryhyy.com.cn/Html/News/Articles/313660.html
[5] 河北: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防疫药品扩大产能 提高疫区药品保供能力,网址:http://news.cnr.cn/native/city/20200131/t20200131_524954609.shtml
[6]第九十六条 国家鼓励短缺药品的研制和生产,对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品、防治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新药予以优先审评审批。
[7]第二十六条 对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以及公共卫生方面急需的药品,药物临床试验已有数据显示疗效并能预测其临床价值的,可以附条件批准,并在药品注册证书中载明相关事项。
[8] 来源:新华社报道,《抗病毒药物瑞德西韦临床试验在武汉启动》,网址: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20-02/05/c_1125535991.htm
[9]第二十三条 对正在开展临床试验的用于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药物,经医学观察可能获益,并且符合伦理原则的,经审查、知情同意后可以在开展临床试验的机构内用于其他病情相同的患者。
[10]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2020年2月5日新闻发布会 介绍医疗物资保障的生产、调度、进口等相关工作最新进展,以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解读 网址:http://www.nhc.gov.cn/xwzb/webcontroller.do?titleSeq=11221&gecs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