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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液化气槽罐车爆炸法律责任分析

    日期:2020-09-11     作者:黎智勇(环境资源与能源业务研究委员会,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20206131640分许,G15沈海高速温岭市大溪镇良山村附近高速公路一辆从宁波开往温州瑞安的槽罐车发生爆炸,车体在爆炸后飞出高速公路500多米,附近多处民房受爆炸影响墙体震碎。炸飞的槽罐车砸塌路侧的一间厂房并发生了二次爆炸。截止1410时,事故已经造成19人死亡,24人重伤,172人住院。根据央视新闻的航拍画面以及现场群众拍摄的视频,爆炸周边部分民房及厂房倒塌,现场房屋受损严重,大量房屋被爆炸的冲击波击中,如同废墟,场面触目惊心。

据多家媒体报道,发生爆炸的槽罐车属于瑞安市瑞阳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所有,当天运输的是液化石油气。截止本文完成时,爆炸原因仍未查明。但是,根据天眼查上的公开数据,涉事企业曾在两年内受过多次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行政处罚,处罚原因有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登记评定、聘用无法定资格的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等。那么,如果本次后果严重的爆炸事件,是由于涉事企业或者司机违反有关危险品安全生产、运输的规定而引起的,哪些主体需要在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本文尝试为读者进行法律法规梳理,以警示相关行业从业单位及人员,牢记安全生产的红线,警钟长鸣。

本文分别从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方面阐述。 

一、行政责任

从事危险品道路运输,需要先通过行政许可,获得相应的资格,而后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运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违反的将会被处以行政处罚。

目前,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于危险品运输的管理依据,主要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这一部门规章。该规定的第三条指出:“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本案所涉及的液化石油气,被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属于危险货物的一种,运输液化石油气的行为受到该规定的规制。在该规定中,法律责任主要有如下几项:

    1. 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情形为:

(一)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2.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适用情形为: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3. 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适用情形】:

(一) 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 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4. 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情形: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5. 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适用情形】:

(一)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三) 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四)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6.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情形】: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7.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适用情形】:

(一) 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8.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情形】: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

可以看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其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主体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司机等直接从事运输的人员在违反本规定时人格被单位所吸收,由单位来承担责任;责任方式主要是责令改正、令停产整顿等责令性行为、罚款以及吊销相关资格 

二、民事责任

运送危险物品的车辆若由于违规操作而发生爆炸,导致周边人员出现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那么无疑是一种侵权行为,侵犯了受害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甚至有可能因为危险物品本身的特殊性质,造成周边环境的破坏。在民事领域,侵权者需要根据民法承担侵权责任。

1.责任主体和责任构成

【关键词】:占有人、使用人

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根据王利明教授的观点,此处的“占有人”应当包括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但不包括单纯的占有辅助人。根据程啸教授的观点,使用人则是指基于借用、租赁等以使用为目的的合同而占有高度危险物的人。因此,若危险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爆炸害及他人,危险物品的占有人即发送人、承运人等均为侵权责任的主体。此外,若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责任人的责任。若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而引起或者由不可抗力所引发,则占有人、使用人不承担责任。在受害的其他车主、居民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爆炸也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所引发时,危险物品的占有人、使用人是必须承担侵权责任的。

侵权责任法还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次事故所涉及的液化石油气,如果在爆炸后产生有毒有害的物质,污染了当地的环境,那么责任人还需要承担环境污染责任

2.责任方式

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民法典的规定,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次事故已经造成19人死亡,将近200人受伤,各类重大财物毁损灭失。若确实构成侵权责任的,那么死伤人员的人身损害赔偿和周边居民房屋和其他财产的损失,都在事故责任人的赔偿范围之内。 

三、刑事责任

危险物品的运输一旦出了差错,会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的危险,本次事故已经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因为故意或过失而引发此类事故的行为,也是严厉的刑法所打击的,本次事故若是因违规而造成的,相关责任人有可能会面临牢狱之灾。同样,监管者也有可能因为监管不力而承担刑事责任。

1.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造成死亡1人以上不满3人的;

⑵造成重伤3人以上不满10人的。

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⑷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

⑵造成重伤10人以上的;

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⑷后果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本案如果涉事企业确实构成此罪,那么毫无疑问,已经属于“后果特别严重”相关责任人应当处以三到七年有期徒刑。 

2.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新闻媒体的报道,本次涉事的企业温州市瑞安市瑞阳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在短短的两年半时间内就因为各种原因被处罚了十一次,其中不乏押运员不具备资格等严重的安全问题。根据公开可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企业每次被处罚,大多是罚款几百至几千元。如果事后查明引发本次事故的原因在之前就存在,而相关部门只是以罚代管,没有认真排查,及时制止,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并造成了如此严重的后果。如若确实存在以上情况,那么有关部门的人员有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四、总结

综上所述,如果本次事故查明确是由于涉事的企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所导致,那么企业将面临法律的严惩,既有行政责任、巨额的民事赔偿责任、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有关监管部门也有可能需要承担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

本次严重爆炸事故令人痛心,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也已经决定对该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相信在不久之后,真相就会大白。死者已经逝去,生命无法挽回,对于我们其他人尤其是从事危险物品运输管理的企业和单位来说,能做的就是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防微杜渐,坚决避免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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