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于2019年12月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对人民生活及国家经济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于 2020年1月26日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将 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 紧接着,北京、上海、浙江、广州等多个省市陆续发布了政府通知,要求大部分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 。另外,因为疫情的影响,湖北、浙江、江苏、安徽某些地区以及其他一些地方发布“封城”或者“封锁”交通的通知。这些疫情之下的种种客观影响,让很多行业进入寒冬,所涉企业或业务急剧萎缩,或员工无法到岗导致无法开工 ,在没有任何经营收入的同时还要承担相应成本损耗 。
面对严峻形势,为扶持中小企业,江苏苏州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2月2日率先出台《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简称“苏十条”),从税费、房租、社会保险费、金融贷款等各个方面给予延期缴纳、有限减免、免收滞纳金、费用返还等优惠政策,紧随其后,北京、上海、山东、广东等直辖市和省级政府,以及一些其他城市也相继出台支持和扶持企业或中小企业渡过疫情引起的“经济寒冬”的相关政策。截至本文发出之时,我们共计检索到42个由中央部委、省市级人民政府及其他部门发布的应对疫情,促进健康经济,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并编制成表格附于文后,其中28个政策意见的标题均明确指出扶持中小(微)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相关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各企业根据所处行业,按照企业从业人员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进行划分,具体标准参见该规定。
本文旨在结合地区政策,为中小企业渡过经济难关提供一些意见和建议,文中如无特殊说明,企业均指中小(微)企业。
一、 部分省和直辖市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节取部分)汇总表
目前,上海、北京、江苏苏州市、山东省、广东省(以下简称“五省市”)的相关政策中涉及税费和房租、劳动用工和保险以及金融贷款政策中具有实际减免或补贴额度的政策,供中小企业根据其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申请或适用。
另外,一些地区直接给予了减免部分行业行政事业费和/或给予企业补贴的的特殊政策,篇幅所限,本文仅选取了三个地区的特殊政策放在本段的第(四)部分,如需查阅其他地区是否有类似的政策可直接点取文后所附相关政策意见的链接,也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一)税费和房租
地区 |
税收优惠 |
减免房租 |
上海 |
1.主动为租户减免租金及房产、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且缴纳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延期纳税,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经税务机关确认的,可免除未能按期申报和纳税的滞纳金等; 3.可依法免除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相应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处罚;免除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 4.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
1.承租国有企业的经营性房产的,免收2月、3月两个月租金; 2.国有企业经协商后减收租金的影响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认可。 |
北京 |
1.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2.“定期定额”户,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 |
1.承租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符合条件的企业,免收2月份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给予2月份租金50%的减免; 2.疫情期间给予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市政府给予一定资金补贴; 3.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和初创型企业通过“房租通”政策给予房租补贴。 |
江苏苏州 |
1.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可依法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
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减免,具体双方协商。 |
山东省 |
1.经税务机关核准,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确有困难,可予以减征或免征; 2.经税务机关核准,可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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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房租; 2.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 |
广东省 |
1.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 2.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定期定额”户,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 |
1.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正常经营的民营承租企业免收第一个月租金,减半收取第二、三个月租金; 2.免租金两个月以上的企业,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 |
(二) 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政策
地区 |
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 |
培训费补贴政策 |
上海 |
1.2020年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2.推迟三个月调整社保缴费基数(2020.7.1-2021.6.30)并允许适当延长社保缴费期; 3.2020年暂将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0.5个百分点。 |
对符合条件的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线上职业培训的,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 |
北京 |
1.对符合条件且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 2.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视职工人数与上一年度持平或增长的幅度不同,给予企业一定额度社会保险费的补贴; 3.企业招聘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的,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
1.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的符合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补贴; 2.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可享受免费培训。 |
江苏苏州 |
1.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2.对符合条件且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执行国家政策; 3.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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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 |
1.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符合条件且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2.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3.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符合条件正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可阶段性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
对于符合条件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审核合格后适当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
广东省 |
1.允许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和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延期至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并免于滞纳金; 2.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的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实施稳岗返还失业保险费; 3.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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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贷款政策
地区 |
加大金融助企纾困力度 |
融资担保政策 |
上海 |
1.鼓励浦发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加大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贷款利率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至少减25个基点; 2.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延长还款期限、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对到期还款困难企业予以支持,以加大对旅游、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运输、物流仓储、文化娱乐、会展等行业的贷款支持。 |
确保2020年新增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比上年度增加30亿元以上;对新申请中小微企业贷款的融资担保费率降至0.5%/年,再担保费率减半收取,对创业担保贷款继续免收担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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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
1.国有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20%; 2.加快和扩大LPR定价基准的运用,推动2020年全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再下降0.5个百分点; 3.力争2020年科创类企业贷款同比增长不低于15%,有贷款余额的户数同比增长不低于15%。 |
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降低综合费率0.5个百分点;对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的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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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 |
1.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 2.落实国家开发银行苏州分行首批20亿元紧急融资额度,推动苏州银行、苏州农商行发放专项项目贷款,降低利率水平,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纳入工信等相关部门重点企业名单的,在此基础上下浮3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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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 |
1.银行机构通过各种手段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同比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去年同期0.5个百分比; 2.对国家和省级确定的疫情防控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企业贷款由国家和省财政按一定利率贴息; 3.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确认为不良部分的,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贷款本金的30%给予补偿; 4.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可申请一定额度的创业担保贷款。 |
1.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客户疫情防控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担保业务,全部纳入再担保分险范围; 2.降低对疫情防控相关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费率,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对合作担保机构在疫情期间办理符合备案条件的小微企业担保项目,减按50%收取再担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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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 |
1.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融资杠杆率可放宽至净资产5倍,单户贷款余额上限上调为不超过注册资本的5%且不超过1000万元; 2.鼓励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和个人下调贷款利率、延期或展期贷款1—3个月、免除1—3个月罚息和增加信用贷款及中长期贷款。 |
取消省内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反担保要求,省融资再担保公司对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范围内的融资担保业务免收担保费用,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新增融资担保费率不超过1%。融资租赁公司要调整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酌情减免不超过6个月的租金利息,免收租金罚息。 |
(四)特色政策
地区 |
特色政策 |
北京 |
1.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占道费; 2.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根据研发投入实际情况,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研发费用补助。 3.对符合条件企业采购指定网络服务产品的,对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合同额50%的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 |
上海 |
自2020年2月5日起,暂时退换符合条件旅行社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80%,至2022年2月5日前返还;给予生活服务业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一定的财政补贴。 |
山东 |
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缴。 |
中小企业除了可以充分利用其经营地的优惠政策外,对于其因疫情影响可能会面临的违约风险、劳动用工成本负担以及融资问题,也应该特别留意。
二、 降低因疫情引起的违约成本的建议
对于中小企业正处于履约期的各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租房合同(企业经营地无关于房租减免的政策或虽有房租减免的政策但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情形)、采购合同、供货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因为各地颁发的延迟复工、停工停产通知、或封城、封路等行政措施,都有可能影响到已签署合同的履行,导致中小企业可能面临普通甚至高额的违约赔偿责任。因前述原因引起的违约责任中小企业是否可以一概而论的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180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17条 “不可抗力”的规定作为违约方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的法定理由,截至本文发出之日止,虽然上海一中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就发布了题为《疫情导致履约不能 企业该如何援用不可抗力免责》的文件,但最高人民法院尚未正式发布任何关于本次“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性质及相关合同纠纷处理的司法解释和文件。
根据“不可抗力”的立法本意,适用条件等因素,并结合2003年非典时期的法院判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已失效),认为对于具体的违约情况(如发生)需要结合具体的合同类型、履约情形、合同根本目的以及违约情形进行具体判断,无法一概而论。
基于此,从实务角度,建议中小企业对于已经预见到在疫情期间,受疫情影响而即将出现合同违约的情形,应作好如下梳理与应对措施,为未来争取违约责任的减免做好充足准备。
(一)审查该等合同中是否包括“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条款是否将“传染性疾病”或“瘟疫”作为不可抗力的情形明确列明,违约的情形是否可适用或者完全排除该等“不可抗力“条款;
(二)收集并留存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无法完全履约的证明文件,目前的证明文件主要包括(1)有关政府部门因控制疫情而发布的关于延长春节假期及、延迟企业复工、停产停工、封城、封路以及封锁主要交通干道等行政措施或行政命令;(2)贸促会等有关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3)如涉及债务人为“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疑似病例被隔离观察的,应提供住院证明、诊断证明、出院证明及被隔离观察的相关证明等;
(三)尽快向合同相对方发送书面函件或电子邮件(若合同中对通知时间和方式有约定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并附上前述证明文件(如有),向合同相对方提出合同变更,如延迟或部分履行(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和合同延迟履行的情形下)义务,尽量减少因合同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四)如合同已经完全不能履行的,或延迟或部分履行合同义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寻求律师的专业意见后,企业可以考虑直接向合同相对方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书(若合同中对通知时间和方式有约定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并提出合同解除后的处理方案。
三、降低特殊时期用工成本的建议
各地政策在社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退还方面,纷纷做了积极的表态。大部分地区的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都准予了返还失业保险金(部分),允许缓缴部分社会保险费,甚至部分地区如上海提出了下调医疗保险费率的政策。此外,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方面,也给予了企业以往所没有的灵活处置权。在北京、上海、山东的政策中也提及鼓励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允许企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的方式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我们基于前述鼓励企业实施灵活用工的政策,并结合以往的为企业处理灵活用工事宜的经验,提出如下几点措施供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尽可能的降低用工成本。
(一)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的合理安排与综合使用
措施1:在符合当地规定的前提下,企业可以对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返工的员工,优先安排员工的职工带薪年休假。
我们将允许企业优先安排复工期内休年休假的各地规定整理如下。
地区 |
具体规定 |
文件依据 |
北京 |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 |
京人社劳字[2020]11号 |
广东 |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
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 |
苏州 |
政府采取的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解除后,未能及时到岗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
苏人保[2020]1号 |
山东 |
对于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
鲁人社函[2020]5号 |
浙江 |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
浙人社明电[2020]3号 |
厦门 |
职工从重点疫情地区回到工作所在地并居家观察期间较长的,企业可优先考虑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或引导职工办理事假手续。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厦门市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关系调整与工资支付政策指引的通知 |
措施2: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
北京和上海等地区政府已经通知明确:企业在无需申请综合计时制的情况下,可以将全年度的周末休息日调剂到疫情防控期使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都提到了“允许企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的指导意见。眼下(2020年2月10日起)虽各地已陆续开始有条件地复工,但疫情的防护工作依然严峻,北京和上海的企业可根据所在地区复工的进度和封锁情况,员工所住地址的封锁情况等,考虑安排复工后暂时无法回到工作岗位的员工优先使用年度内的周末休息日,复工后对于“已经使用”的周末休息日安排上班,减少企业用工成本。
措施3:申请综合计时制、安排轮岗轮休。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响应北京市关于“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允许企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的措施,发布了《关于试行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告知承诺方式审批的通知》,以提高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制的效率。在当前疫情情况下,我们认为一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以及岗位可以申请综合计时制以降低用工成本。比如旅游业和餐饮业,考虑到疫情防控期间,几乎没有业务也不会有工作量,建议可以申请以季度、半年甚至全年为周期的综合计时工时制,这样淡季时休息,旺季时多工作,企业可以从整个年度的工时总量上平衡用工成本,降低经营风险。
有些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也可以考虑经与员工集体协商后轮岗调休的方式,让员工轮流到岗,综合调休,以达到更好地防控疫情同时降低用工成本的目的。
措施4:“弹性工时”的安排。
我们这里所说的“弹性工时制”,是在法定标准工时制的基础上,将惯常使用的“朝九晚五”的通勤模式,变更为“核心工作时间”和“弹性工作时间”相结合的制度。弹性工时制可兼顾目前疫情防控的防护工作、员工照顾家庭的需求、通勤障碍、从事的工作特点等具体确定。建议企业就变更为“弹性工时”的事项,包括具体调整方式,是否涉及薪酬变化等,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后与员工达成书面协议,以避免相关风险。
(二)薪酬调整
1.与员工协商降薪
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等与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应经过民主程序。企业可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进行:
1) 企业方和员工方需要产生协商代表,或全体员工参与协商;
2) 明确协商内容。企业应提前明确拟协商调整的内容,结合企业自身业务特征,用工要求等,明确薪酬标准、薪酬结构如何进行调整;适用轮岗轮休的人员和时间范围;如因此导致部分员工工时缩短的,工资结算标准是否有所调整;调整方案适用的时间段等。
3) 协商一致后签订专项集体协议。企业在于员工协商过程中,应注意向员工说明目前企业切实经历的经营困难,以及愿意与员工一同共克时艰的决心,充分听取员工的意见、建议,尊重员工的具体情况。集体协商如果不当,容易导致群体性劳动争议,或将给企业造成新的危机。协商后确定的集体协议,应交由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通过。
4) 专项集体协议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2.延期支付工资
《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条也规定“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故此,企业在经民主程序后也可以适当采用延期支付工资方式以控制成本。
(三)其他特殊政策
1.停工停产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及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等,企业因疫情影响而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安排停工停产,并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如果企业确实因为疫情而发生严重困难的,也可以考虑与员工进行协商后暂时安排停工停产,从而降低用工成本。
2.人员裁减
企业在采取各种措施稳定劳动关系后,生产经营仍然困难,劳动合同仍然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等规定,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但应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需要指出的是,此类劳动合同解除的适用有严格的适用前提与程序性要求,需要严格依照法律要求进行。
四、积极履行投资协议付款先决条件的建议
如果中小企业正处于已经签署了正式投资协议/股权收购协议(SPA)尚未收到全部投资款的阶段,是否能够顺利获得投资人的全部投资款对于中小企业的生存变得十分重要。然后,对于投资机构而言,遇到重大疫情的情况下,投资行为将变得非常的谨慎,我们谨就中小企业在疫情时期如何如约履行投资协议提几点建议,避免因“不慎违约”而错失全部或部分的投资款。
疫情的爆发目前并没有直接造成投资方客观上无法支付投资款,但是投资协议签署后投资款支付前,投资机构往往会设置一些付款的先决条件,如工商变更登记、不动产变更登记、无形资产(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变更登记、诉讼和仲裁事项的处理;受疫情影响,很多登记机构的办事大厅延迟复工或者更改了工作流程,如本文第二条中提及的,企业务必要保存好前述事由导致的无法按时完成登记/处理事项的证明文件,并及时向投资方发送书面通知(附上证明文件),同时依情形提出根据该等办事机构的通知变更履行时间。
在支付投资款的先决条件中,往往会应投资方要求设置“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交割日,不存在或没有发生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盈利前景和正常经营已产生或经合理预见可能会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作为完全履行支付投资款义务的条件,基于目前疫情对经济造成的不利影响,投资方极有可能援引该条款作为不予或中止支付投资款的条件。如遇到此种情形,我们建议企业务必与投资方保持积极的沟通机制,以邮件、书信等书面留痕的方式保存企业并没有因疫情的影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虽有一定的影响但企业采取了一系列的补救措施,如疫情过后切实可行的商业计划,节约企业成本的计划,获得对企业未来盈利有正面影响的政府政策(如本文第一段中列出的各项政策),以及企业的具体落实方案、进度等,以减少投资机构可以援引该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形。
到目前为止,权威机构尚未发布疫情出现拐点的消息,上海、北京等大城市虽然在逐步进入人员返程复工的阶段,但是湖北大面积、江苏、浙江、安徽等地区部分城市持续或刚刚发布封城封交通的通知,似乎生产秩序恢复正常、企业运营进入常态尚有时日。但我们也要看到武汉火神山、雷神山医院的“火箭”速度完工交付,以及越来越多的地区发布的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相信在各地政府的支持下,众志成城,中小企业也必能完成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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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地区 |
文件名称 |
出台机构 |
原文链接网址 |
1 |
中央部委 |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002/t20200207_3466788.htm |
2 |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002/t20200207_3466790.htm |
|
3 |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002/t20200207_3466789.htm |
|
4 |
北京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002/t20200203_1622987.html |
5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002/t20200206_1625493.html |
|
6 |
上海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政策的通知》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 |
http://www.shanghai.gov.cn/nw2/nw2314/nw2319/nw12344/u26aw63470.html |
7 |
《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
上海市人民政府 |
http://www.shanghai.gov.cn/nw2/nw2314/nw2319/nw10800/nw42944/nw48506/u26aw63478.html |
|
8 |
重庆 |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http://www.cq.gov.cn/zwgk/fdzdgknr/lzyj/qtgw/202002/t20200204_4786646.html |
9 |
山东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20/2/4/art_107861_98285.html |
10 |
山东济南 |
《关于积极应对疫情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
济南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
http://www.jinan.gov.cn/art/2020/2/5/art_1862_3923653.html |
11 |
山东青岛 |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http://www.qingdao.gov.cn/n172/n24624151/n24672217/n24673564/n24676498/200204091903726640.html |
12 |
广东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http://www.gd.gov.cn/gdywdt/gdyw/content/post_2886230.html |
13 |
《关于加强落实税务支持政策措施、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十项措施》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wxw/2020-02/01/content_830f7a85d96c4ac795eea8fd91967b11.shtml |
|
14 |
广东珠海 |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 |
珠海市人民政府 |
http://www.zhuhai.gov.cn/xw/gsgg/content/post_2466953.html |
15 |
广东佛山 |
《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十条政策意见》 |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http://www.foshan.gov.cn/zwgk/zcwj/gfxwj/szfbgsgfxwj/content/post_3626476.html |
16 |
广东茂名 |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http://www.maoming.gov.cn/zwgk/szfwj/content/post_749309.html |
17 |
深圳 |
《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http://www.sz.gov.cn/szzt2010/yqfk2020/szzxd/content/post_6723544.html |
18 |
浙江 |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 |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 |
http://www.zj.gov.cn/art/2020/2/6/art_1228996604_41883433.html |
19 |
浙江宁波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 |
宁波市人民政府 |
https://mp.weixin.qq.com/s/Ib4nGso6kaGHjg_zqZ-7BA?token=2142699111&lang=zh_CN |
20 |
浙江湖州 |
《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八条意见》 |
湖州市人民政府 |
http://hzjx.huzhou.gov.cn/zcfg/zcwj/sjzcwj/20200207/i2612057.html |
21 |
江苏苏州 |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http://www.suzhou.gov.cn/szsrmzf/zfwj/202002/28a9e96983d844549734a608dbd71742.shtml |
22 |
江苏盐城 |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意见》 |
盐城市人民政府 |
www.funing.gov.cn/art/2020/2/5/art_6617_3321313.html |
23 |
江苏太仓 |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二条政策意见》 |
太仓市人民政府 |
http://www.taicang.gov.cn/site_publicinfo/003001/003001003/20200203/b52a19dd-2193-4432-816e-c18585787b6f.html |
24 |
江苏泰州 |
《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抗疫情渡难关促发展的政策措》 |
泰州市人民政府 |
http://zwgk.taizhou.gov.cn/art/2020/2/4/art_46290_2647505.html |
25 |
江苏徐州 |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 |
徐州市人民政府 |
http://js.people.com.cn/n2/2020/0205/c360301-33766903.html?clicktime=1580893843 |
26 |
河北省 |
《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http://info.hebei.gov.cn/eportal/ui?pageId=6806152&articleKey=6903671&columnId=6806589 |
27 |
河北保定 |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http://www.bd.gov.cn/content-159-219611.html |
28 |
黑龙江 |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http://www.hlj.gov.cn/gkml/detail.html?t=2&d=386057 |
29 |
辽宁 |
《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 |
辽宁省人民政府 |
http://www.ln.gov.cn/zfxx/zfwj/szfwj/zfwj2011_140407/202002/t20200206_3735311.html |
30 |
辽宁大连 |
《大连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稳定生产经营政策措施》 |
大连市人民政府 |
http://www.ln.gov.cn/qmzx/xxgzbd/fkdt/202002/t20200207_3735943.html |
31 |
海南 |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 |
海南省人民政府 |
http://www.hainan.gov.cn/hainan/szfwj/202002/56d6686674284e589c645f52598f7b2b.shtml |
32 |
江西 |
《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 |
江西省人民政府 |
http://www.jiangxi.gov.cn/art/2020/2/4/art_4969_1495722.html |
33 |
四川 |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http://www.sc.gov.cn/zcwj/xxgk/NewT.aspx?i=20200205213409-989944-00-000 |
34 |
福建厦门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http://www.xm.gov.cn/zwgk/flfg/sfwj/202002/t20200208_2420451.htm |
35 |
福建福州 |
《关于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 |
福州市人民政府 |
http://www.fuzhou.gov.cn/zfxxgkzl/szfbmjxsqxxgk/szfbmxxgk/fzsrmzf/zfxxgkml/whjyylshbzcjjydfmdzccsjqssqk/202002/t20200207_3195441.htm |
36 |
福建莆田 |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十条措施》 |
莆田市人民政府 |
http://www.putian.gov.cn/zfxxgkzl/gkml/cxjshgl/202002/t20200204_1443959.htm |
37 |
湖南湘潭 |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湘潭市人民政府 |
http://www.hunan.gov.cn/topic/fkxxgzbd/szdt/202002/t20200205_11170187.html |
38 |
安徽合肥 |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鼓励中小企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 |
合肥市人民政府 |
http://www.hefei.gov.cn/ssxw/ztzl/zt/fkxxgzbdgrfyyqzxd/zxtb/104668847.html |
39 |
安徽铜陵 |
《关于应对肺炎疫情帮助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 |
铜陵市人民政府 |
http://www.tl.gov.cn/zxzx/gsgg/140/202002/t20200205_936471.html |
40 |
安徽马鞍山 |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政策意见》 |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
http://www.mas.gov.cn/4697385/10061014.html |
41 |
山西 |
《山西省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 |
山西省人民政府 |
http://www.shanxi.gov.cn/zw/tzgg/202002/t20200206_763758.shtml |
42 |
广西南宁 |
《南宁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措施》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http://www.nanning.gov.cn/xxgk/xxgkml/jcxxgk/zcwj/zfwj/t4195013.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疫情导致履约不能 企业该如何援用不可抗力免责》
https://mp.weixin.qq.com/s/SQCMLJa4O7Dfeb0Gcw8UwQ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 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 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第10条:
帮助各类企业稳定生产经营。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加强防控监督指导,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允许企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具体方式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于2020年2月5日发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试行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告知承诺方式审批的通知》,通知明确,对区域内注册的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试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以提高审批效率,并落实管理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