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市人大征询《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意见,市律协行政法业务研究委员会组织研究、征集委员修改意见并详细阐述了修改理由。
此次修改涉及条文众多、意见阐述详尽,形成定稿的《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意见共计二十八条,3000多字,内容涉及:第四条(管理部门);第五条(保护责任);第六条(保护委员会);第八条(活化利用);第十条(保护对象的确定标准);第二十条(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告知); 第二十二条(物业企业的相关职责);第二十六条(优秀历史建筑租赁关系解除);第二十七条(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保养);第二十八条(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管理程序);第三十条(优秀历史建筑的档案管理);第三十一条(优秀历史建筑的抢救修缮);第三十九条(核心保护范围内建设活动);第四十九条(征收相关规定)等提出了修改建议。
本次提出的修改意见由行政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金缨、阮露鲁、郑绍平、杨怀成及干事周洪波等律师主要负责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