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全国碳市场发展报告》显示,我国已建成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市场。碳交易市场在推动企业降碳、促进绿色技术创新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法规政策体系的完善对于确保交易公正性和结果确定性有重要作用,碳交易市场中的法治保障是碳交易市场实践的重要保证。为提升上海律师从事碳交易法律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上海律协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联合上海律协虹口律师工作委员会、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于2024年11月29日举办了碳排放权交易的法治保障研讨会。
致辞环节由上海律协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副主任、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羽主持,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晓燕教授、虹口区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王琳、虹口区生态环境局党委书记、局长俞慧芳、上海律协理事、上海律协虹口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薛国财律师分别发表致辞。
会议上半场聚焦于碳交易相关的政策法规,由上海律协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主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荣良律师主持。上海市减污降碳管理运行技术中心碳排放科工程师蔡澄霖以《双碳背景下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探索与实践》为题进行了交流;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法律监管部部长黄燕以《碳排放权交易与政策》为题进行交流;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胡苑教授以《本土化结构下的中国气候变化诉讼机制探索》为题进行交流。
会议下半场围绕碳交易法律实务问题展开讨论,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副主任、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管晓薇博士主持。有四位律师进行交流发言:上海律协ESG专业委员会干事、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雪骐围绕《上市公司气候变化信息披露》进行了探讨;上海律协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镔律师就《“碳配额”司法执行之探索》进行了讲解;上海律协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则谢就《碳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进行了分享;上海律协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干事、上海通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晓凤对《CCER 与碳普惠》进行了深入分析。
本综述不区分报告人,对研讨会上嘉宾的主要观点和论述进行整理和汇总,供广大律师同行学习参考。
一、 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况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简称“碳市场”)是基于市场机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工具,核心目标是以较低成本实现碳排放总量控 制目标,发挥市场机制优化配置碳排放空间资源的作用,有效引导资金流向低碳发展领域,倒逼能源消费和产业结构低碳化。
碳市场分为强制碳市场(配额市场)和自愿碳市场(减排量市场),以全国碳排放市场为主体,区域碳市场为辅助,自愿减排市场为补充。其中配额市场分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区域试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减排量市场分为减排量交易市场(CCER)和区域碳普惠市场。
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基本法规,规定了碳排放权交易的基本原则、配额分配、交易规则、监督管理等内容。交易主体包括重点排放单位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主体。重点排放单位是碳排放的主要管控对象,承担清缴履约责任。
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是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要的补充机制,是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碳普惠市场作为碳市场的必要补充。碳普惠是针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绿色出行、能源节约等领域的减碳行为,基于地方公布的碳普惠方法学进行量化并赋予价值进行交易,推动建立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的正向激励机制。在上海先后发布了《上海市碳普惠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上海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等,为上海地区碳普惠实践提供了政策支持和规范。
二、 碳排放权交易政策规定
1. 碳市场的政策法规
碳排放权政策。全国碳市场制度体系包括国务院制定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生态环境部相应的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指南。上海碳市场政策框架体系包括《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分配方案》《核算指南及核查规则》《交易规则(1+6)》等。
碳交易的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系列文件支持碳市场发展,包括审理碳排放配额和资源减排量交易纠纷案件,涉及碳排放权交易纠纷案件的审理,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合同效力认定,以及碳排放权的执行问题。
碳市场法治相关问题。涉及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仍需要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的完善,是影响碳排放权交易纠纷的请求权基础。合同效力认定,目前司法实践在不同地方法院判决不一致。强制执行案件执行方式仍然需要探讨,主要涉及技术问题和执行顺序。
2.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强调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和碳达峰碳中和两大战略任务。《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是由生态环境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系统部署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是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海市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中提出八大方面,二十四项重点举措,包括强化大气污染防治与碳减排协同增效、推动水环境和土壤污染治理与碳减排协同增效等。
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城市和产业园区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涉及多个城市和产业园区,上海市有三个试点产业园区入选。生态环境部综合司组织地方推荐具有示范价值的典型案例,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主题定期发布。
国家也在进行《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的技术征集,强调以技术降碳潜力和降碳效果为目标导向,包括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类、储碳固碳类、非二氧化碳减排类、重点领域降碳类、数智赋能类等五大重点方向。
3.气候变化相关诉讼
根据美国萨宾气候变化法律中心数据库的查询,截至2024年11月19日,美国有1884个气候变化诉讼案例,全球(除美国外)有972个案例,共计2856个案例。中国仅有4个案例被收录在上述数据库中,有大量案件被遗漏。事实上我国司法体系中已有相当数量的气候变化相关案例,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在气候变化诉讼方面的独特性,对现有制度和未来方向都值得继续深入思考与研究。
三、 碳排放交易的实务问题
1. 上市公司气候变化的信息披露
(1)全球气候变化信息披露的国际标准及主要市场动态
现有的国际组织发布的披露标准有CDP(全球环境信息研究中心)发布的《CDP气候变化问卷》,CDSB(气候披露标准委员会)发布的《气候会计指南》,SASB(可持续发展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可持续发展会计准则》,TCFD(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发布的《TCFD报告框架披露准则》,ISSB(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IFRS S1,S2》。其中内容上较为典型的比如《TCFD报告框架披露准则》要求披露董事会和管理层在监督及管理气候相关问题中的角色和责任,气候变化是如何影响企业的业务及战略和财务规划,企业用于衡量和管理气候相关问题的关键指标和目标等。
欧盟地区有非财务报告指引(NFRD)、可持续金融披露规定(SFDR)、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SRD)、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ESRS)和企业社会责任尽职调查指令(CSDDD);美国有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发布的气候披露规则和加利福尼亚州的气候披露法案;新加坡的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和可持续披露规则。
(2)中国气候变化信息披露的相关政策及法规动态
中国气候变化信息披露原则与指引有《环境保护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和GB/T 36000系列标准等。
2024年4月,国内三大证券交易所同时发布了各自的《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试行)》,要求上市公司围绕“治理-战略-影响、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与目标”四个核心内容进行分析和披露的框架。针对环境、社会、可持续发展相关治理等方面,设置了应对气候变化、污染物排放、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21个议题。披露要求设置不同层次、执行范围逐步扩大,要求分为强制、鼓励与自愿三个层次进行披露。该指引要求首批实施的上市公司最晚在2026年4月30日前发布2025年度的可持续发展报告。鼓励上市公司提前适用本指引的规定披露2024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三大证券交易所制定中的《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也应引起重视。
根据《证券法》和《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公司及其责任人员可能面临罚款、警告、责令改正等处罚。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重点排放单位需向社会公开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
2. 碳配额的司法执行
碳配额现阶段主要以免费分配为主,但也会适时引入有偿分配。此外,政府还会预留一部分配额用于市场调控和价格发现,这部分配额的竞价收益将用于支持企业碳减排、碳市场调控和碳交易市场建设等。
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之相关规定,重点碳排放单位依法分配取得碳排放配额,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可进入碳交易市场交易。碳排放权作为新型财产性权利,具有商品属性,理论上应可以作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全国首例碳排额执行案中,某公司未履行金融借款合同,法院冻结其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并在福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成功变现碳排额作为财产用于执行。首次将碳排放配额“无形财产”在碳排放交易市场中进行变现,打破执行僵局,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碳执行”有效盘活企业的碳配额资产,激励企业改进技术管理、提高绿色发展效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第20条提到依法办理涉碳排放配额的金钱债权执行案件的规定中,确定了碳排放配额在执行中劣后于其他财产执行。
实操中可以考虑将碳配额查询纳入到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中,打通壁垒,实现碳资产查询的司法对接。又因为碳排放配额在执行中难以避免债权人受偿权、对国家的清缴履约义务存在冲突。故建议执行中可优先满足履约需求,剩余部分继续冻结;优先履约清缴,与欠缴税款类似处理,同时也应注意碳排放配额过期风险。
但因办理碳执行的查询、控制、处分、协助执行等事项仍缺乏相关流程指引,亦无相关法律基础。故如需系统性办理碳执行程序,仍需有关部门后续出台相关指导意见。
3. 碳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碳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如果不能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将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需要引起注意。
合同违约的民事法律风险。北京碳排放权交易第一案中,碳中介机构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作为CEA出让方响应某国企比选公告,承诺其拥有“CEA持有证明”,若不能按承诺交割则由其补足差价,后该碳中介机构成功中标并与该国企订立合同。北京三中院认为合同成立、生效。约定交割时间临近时,因碳中介一方原因无法按照约定时间交割,导致某国企不得不向第三方寻求替代履行,北京三中院判决某国企因此承受的溢价由该碳中介机构承担。
账户借用/托管的民事法律风险。《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规定,“登记主体应当以本人或者本单位名义申请开立登记账户,不得冒用他人或者其他单位名义或者使用虚假证件开立登记账户。”“登记主体登记账户下发生的一切活动均视为其本人或者本单位行为。”但法律层面上并未对借户交易/代理托管模式做明确定性。若碳交易账户托管合同被认定无效,碳中介服务方对投资收益的利润分配权恐无法得到保障。
行政责任风险。《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瞒报、虚报排放报告、未及时清缴碳配额、不履行年度排放量核算、编制年度排放报告等行为规定了核减下一年度碳配额、罚款、停业整治等数种处罚方式,极大提高了碳中介服务提供过程中的审慎义务及运营风险。
刑事责任风险。2023年8月8日,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承担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纳入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适用范围,碳中介服务人员故意实施相关行为可能面临最高十年有期徒刑。
因此,对于碳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也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防范可能得法律风险。
(注:以上嘉宾观点,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