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当前,武汉多家医院联合通过互联网发出医用必要物质的捐助需求,随后,湖北红十字会和武汉市慈善总会发出专项募捐信息,全国人民和海外人士踊跃捐款,捐物。然而,慈善机构出现的乱捐赠和不及时捐赠的行为,让捐赠人极为失望,慈善机构的失信力在“郭美美事件”后,再一次跌入谷底。
《慈善法》对善款的筹集比较详尽,对捐赠钱款或者捐赠物送达到受赠人过程的透明度,包括时限,受赠人收到的确认,缺乏必要的规定,导致慈善机构“为所欲为”“欺上瞒下”,严重伤害捐赠人的“善”。对于捐赠人的捐赠目的是否实现,怎样实现的,捐赠人享有知情权,然而《慈善法》却没有任何强制条款,保障捐赠人的知情权。没有捐赠人,失信于捐赠人,慈善机构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因此《慈善法》增加相应条款保障捐赠人知情权,尤其是受赠人接受捐赠环节的知情权,刻不容缓。
一、“郭美美”事件之后慈善组织公信力缺失案例
1.1 “吴花燕案”,搜狐新闻2020年1月14日 12:23报道,【贵州43斤女孩去世“捐款乱象”冰山一角:如此捐款是善心还是利用】,9958儿童紧急救助中心,在没有经当事人吴花燕的同意下,发起善款筹集,筹款600443元,6%的执行成本,吴花燕到死也没有收到一分钱,然而9958却称“已将爱心亲自交给她手上”。2020年1月20日,民政部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理由是超出救助年纪,中华儿慈会将把吴花燕募集的1004977.28元善款全部原路退回给捐助人,退款将在15个工昨日完成。
1.2“仁爱医院受赠案”,根据湖北省红十字会官方网站,2020年1月30日,湖北省红十字会第一次公布的本次疫情以来该会接收捐赠物物资使用情况记录,11.4万口罩流向湖北省疾控中心。其中协和医院收到个人捐赠的口罩3000个,捐款1.2万元。武汉市仁爱医院,武汉市天佑医院分别收到捐赠N95口罩1.6万个,共收到捐款36万。同时《人民日报》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物资即将用尽,武汉协和医院再次求助。不是告急,是没有了”。
2020年1月31日,该会发出声明,一家企业捐赠3.6万个KN95口罩是不符合医用的,因为武汉仁爱医院向省红十字会发来紧急求助信息,申请紧急救助,提出也参与了新冠肺炎防治工作,于是将1.8万个口罩分配给武汉仁爱医院。
同日,每日经济新闻报道该家捐赠企业并没有定向捐赠给仁爱医院,称自己没有这个权力。自己不知道仁爱医院,也不了解口罩的去向,公司捐赠是为了支援前线的医务人员,上周有3.6万个口罩发往湖北红十字会,但是不清楚怎么分配。
善款方面,截止2020年1月29日,湖北红十字会共收到2亿9000多元,发放5400万,不到1/4。
1.3“武汉市慈善总会收款善款不使用”,截止2019年1月29日,武汉慈善总会收到5亿5000多万,发放为0元。
二.《慈善法》对慈善组织的约束太低,违法成本太低,慈善机构为了形成“资金池”不择手段,建议删除《慈善法》第五十四条。
吴花燕案,民政部简单地以吴花燕的年纪超出募捐对象范围,原路退款处理。然而,2020年1月16日,中华儿慈会副秘书长在采访时告知9958自2011年成立以来救助了30000多患者,超龄的有117个,占救助群体的0.8%。特殊通道处理的捐赠。所以,该案关键原因根本不是年纪的问题,民政部通过简单的方式来回应媒体和捐赠人监督,是典型的答非所问,回避实质问题。媒体和捐赠需要了解是,9958为何隐瞒真实情况,为何不及时发放善款,为何明明吴花燕没有收到爱心款,回应说收到了。
慈善机构延迟支付善款,关键原因在于《慈善法》第五十四条,该条款规定: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组织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除非有约定不可以投资的财产,才不能投资,排除约定,其他都可以投资,一般的捐赠人不可能去约定不投资,在捐赠的意向书中,也没有设置选择栏,可选择不可用于投资。慈善组织投资增值的形式多样,甚至可以投资企业,这就是郭美美们进入慈善组织,窥探慈善款的入口。
这次疫情,湖北红十字会将口罩分给省疾控中心口罩11.4万,仁爱医院1.8万口罩。而分给非定点医院少量的医用物质,导致一线医生通过医院向外求救。捐赠人不满红十字会的定点捐赠说辞,通过媒体回应没有定向捐赠,要定向也是给一线医务人员,并不知道红十字会将口罩捐到哪里去了。
根据《武汉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通告(第四号)公布新冠肺炎捐赠方式》第三捐赠物资的使用,捐赠物质原则上由武汉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统一调配使用,武汉市慈善总会,武汉市红十字会将依法依规公布接收和使用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在本通告中没有明确将定点医院作为优先受赠的对象,医务人员优先保障,而在捐赠人看来,这是应有之义,如预先知道将省疾控中心作为大量物资的受赠对象,非定点医院作为受赠对象,定点医院医务人员不能优先保证受赠,那么在市场物质供应有限的情况下,捐赠人不会选择将物质捐赠给红十字会,由其来分配。红十字会违反捐赠人的意愿,属于违约的行为,但是却无法收到惩罚,根本的原因是,在法律上没有保证捐赠人对捐赠过程的知情权。
红十字会少量使用款项和武汉慈善总会不使用,均有截留款项的倾向,在如此危机,一线医务人员呼救的情况下武汉市慈善总会按兵不动,任由捐赠款增加,不做任何积极的捐赠行为,购买物质的行为,非捐赠人意愿。《慈善法》没有规定慈善资金在多少天内必须捐赠出去,发放善款期限没有限制,怎么发放,捐赠人不清楚。
而《慈善法》对于慈善机构截留等违法行为的相关规定,对国家队的慈善机构也是没有操作性的,根据《慈善法》第五十二条、第九十八条、 第一百零八条,违法的后果为责令改正,责任人处分,吊销证照。对于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这种国家队,没有任何的约束,最多责令改正,就向吴花燕案一样,原路退回捐赠的钱款。吊销证照是不可能,责任人处分,目前还没有见过报道处分哪位慈善机构负责人。
三.《慈善法》对捐赠人知情权保障,只有信息公开概括性规定,对捐赠信息公开时效性,捐赠过程的透明性,没有明确规定。
捐赠信息公开,以本次疫情为讨论背景,捐赠物质是明确的,捐赠对象在捐赠人看来是,优先保障定点医院供应的,而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在定点医院呼救的情况下,将捐赠物质捐给其他单位,违背了捐赠者的捐赠意图,伤害了捐赠者的“善良”。
建议《慈善法》增设,如果慈善机构违背捐赠的“显而易见”的意图,那么慈善机构需要书面说明,捐赠的合理性,否则捐赠人有权要求慈善机构去追回捐赠物质,如果慈善机构怠于追回的,捐赠有权解除赠与合同,请求慈善机构赔偿。
建议《慈善法》增设,如果慈善机构在筹集善款和物质的时候,尤其在多主体作为受赠对象的时候,事先主动公布捐赠款使用方向,基本分配原则,受赠对象范围,防止慈善机构将捐赠物质寻租或者间接通过第三方牟利。
建议《慈善法》强化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和捐赠过程的透明性,所有相关的书面合同,受赠物签收记录,款项支付凭证,限期公开,从收款到捐赠成功,所有过程需要全程的信息化,并落实到责任人。
建议在突发的公共危机事件中,慈善机构收到善款后,限期支出,并及时将相应的文件资料,公布,保证捐赠人知情权。
四.站在捐赠人角度保障捐赠人的知情权,是慈善机构公信力的基石。
2020年1月29日,武汉市慈善总会收取5亿多元不使用,对于为何不使用,需要公开的书面的合理的说明。在捐赠人看来,该款项一分不使用不合理,何时使用在何处需要告知。借机形成巨大资金池,却在急需使用的情况下不使用,长期以往,按照常理,捐赠人通常会选择“用脚投票”,就如红十字会,在郭美美事件前后筹集资金的能力完全不可同日而语。
公信力很重要,自觉自律才能自由,伤害捐赠人的“善良”,回馈的是的“能避开就避开”“能绕开就绕开”。为了提升慈善机构的公信力,建议通过法律明确捐赠人的知情权内容、方式及法律后果,加强监督作用,长期在阳光下,公信力才能越来越好。
另外,在媒体的监督下,武汉市慈善总会在2020年1月31日公布了捐赠款的流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