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年6月12日
会议决定此次修订主要内容包括医疗事故鉴定情况进一步细化等。目前,医疗事故鉴定在医疗侵权责任承担与否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原指引只在17、18、19条中作了比较概括的规定。没有规定鉴定不能的情况。比如:非法行医主体出具的病历能否鉴定?或去除该部分病历,其它病历是否还能进行鉴定?如果医学会无法鉴定,是否还能申请其它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与会律师还对原指引中存在的语义不详等细节问题作出进一步阐释。
会议由研究组组长、康昕律师事务所主任黄宜辰律师主持,参加会议的还有卢意光、陈云芳、沈涛、孙乐民等十几位研究组成员律师。其中,栾晓丽和徐刚律师提交了书面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