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修改建议首先对加计扣除研发项目的异议解决机制进行了探究。对于企业申报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税务机关有异议时,根据 119号文规定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书。但是对于科技行政主管机关级别管辖没有明确规定,同时对于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的行为性质以及企业对“鉴定意见”是否具有异议救济权存在争议,法规修改建议对这些问题均进行了分析,并且阐述了鉴定意见对于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影响,最后提出了切实可行的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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