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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研究委员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律研究委员会召开《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立法研讨会

    日期:2008-12-03     作者:业务部

 

 

 

为了配合市政府法制办拟于200812月上旬举行的《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市律协行政法律研究委员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律研究委员会1128日下午在市律协第三会议室召开《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立法研讨会。会议由行政法律研究委员会主任、普若律师事务所阮露鲁律师主持,建筑与房地产法律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建纬律师事务所曹文衔律师、行政法律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中茂律师事务所邹佳莱律师等10余名委员参加会议。主要议题包括“特殊样式的门弄号牌”、“门弄号牌的安装和修复费用”和“未经批准建造或者改建的建筑物能否编制门弄号”等三项内容

关于“特殊样式的门弄号牌”议题。曹文衔律师认为,门牌样式应该统一规定,如涉及历史性文化建筑等特殊房屋的,那么就由有权的行政机关在特殊范围内设定;邹佳莱律师认为,门牌是公共资源,不应该编制特殊门牌号码;集天成所的崔鸿祥律师、虹桥正瀚所的叶正伟律师认为,因门牌式样涉及城市形象,所以门牌号牌管理可参照车牌管理,号牌式样应当统一;光明所李佩芳律师认为门弄号牌分铝制、铜制和历史性文化建筑号牌三个版本即可。

关于“门弄号牌的安装和修复费用”议题。曹文衔律师认为,新建建筑物门牌安装费用由政府承担,之后门牌如出现无损灭失,修复费用由建筑物产权人承担;崔鸿祥律师、李佩芳律师以及 胡礼 君所李亚明律师认为,门弄号牌的安装和修复费用由政府承担责任比较合适,可以减少管理成本,政府便于管理;叶正伟律师和申江所程竹松律师认为,因门牌号产权、管辖权是归属政府,应当由政府承担门牌安装修复费用。

关于“未经批准建造或者改建的建筑物能否编制门弄号”的议题。曹文衔律师、李佩芳律师认为,违法建筑可以编制门牌号码,但并不表示国家对违章建筑的合法确认,门弄号只是起到便利社会管理的作用,安装和修复费用由非法建造或改建的建筑权利人承担;邹佳莱律师认为,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有区别,临时建筑按规定可以编制门牌号码,但违章建筑不能编制门牌号码;叶正伟律师认为,未经批准所建的建筑物不能编制号码,否则转变成合法认可,如确实需要,可以编制为“违”字头的门牌号。

此外,崔鸿祥律师提出门牌号编制审批程序应当简便、门牌材质应具有坚固、美观和廉价等特点和门牌应统一制作等建议,叶正伟律师提出政府对特殊样式门牌可通过招标等形式请专业设计单位设计、门牌安装位置和门牌号码命名管理列入规定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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