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9日下午,上海律协并购重组业务研究委员会、国际投资业务研究委员会在律协报告厅联合举办“美国税务实务”专题讲座,由美国陈晓巍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首席注册大会计师陈晓巍先生担任主讲嘉宾。陈晓巍先生现为美国注册会计师、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并同时为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其在跨境投资并购税务领域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
讲座中,陈晓巍先生针对中国公民及企业跨境投资美国时涉及的税收问题及可选择的税收筹划手段这一核心议题进行了详细的讲解与分析。
一、美国纳税主体的不同定义及基本适用税种
对于个人而言,其在赴美投资并购时将履行何种纳税义务往往取决于其是否构成了美国税法下的居留性外国人(Resident Alien)。而这同时也将影响该个人决定赴美投资并购时所采取的途径,例如是否会通过移民美国进行投资并购。居留性外国人是指具有美国永久居留权或在美国有实质性居留(1年内在美国居留达到或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其往往承担与美国公民基本相同的在全球范围就其一切收入资产履行纳税的义务。相对地,作为非居留性外国人(Non-resident Alien) 而言,其则仅需就来源于美国的收入及位于美国境内的资产履行纳税义务。
对于公司而言,美国税法也基于一家公司是否为美国税法定义下的外国公司(Foreign corporation)决定其需履行的纳税义务。该外国公司通常是指在非其登记注册地开展商业活动的公司(例如注册于中国的公司在美国开展投资并购)。对于外国公司而言,其需就来源于美国的投资收入及与美国贸易或商业运营有效相关的商业收入履行纳税义务。
二、“FATCA条款”对于跨境投资并购的影响
鉴于美国税法下居留性外国人需就全球范围内的收入及资产履行纳税义务。因此,在选择跨境投资并购的途径时,了解前述美国“全球征税”的原则及方式便具有重要的意义。2010年生效的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FATCA”或”肥咖条款”)是近年来美国“全球征税”体系下较为重要的立法。因此,中国居民或企业在跨境投资及并购时便首先需要了解肥咖条款。
肥咖条款下,除了要求包括居留性外国人在内的美国纳税人申报海外金融资产外,还规定:
1、 外国金融机构(如银行等)需要和美国税收主管机关签约,承诺向其提供该机构美国客户的账户信息;
2、 与美国企业进行贸易或商业交易的外国企业均需向美国付款人提供其主要股东(持股10%以上)的信息;
3、美国扣缴义务人需就所有其向外国金融机构和公司支付的所有可扣缴付款向美国税收机关缴纳30%的扣缴税款。
鉴于此,中国居民或企业在赴美跨境投资或并购时,将在美国税收方面面临更为严苛的程序及美国主管机关的监管。特别是对于中国居民而言,肥咖条款的实施将实质性地影响其是否选择获得美国永久居留权再在美国国内进行投资这一途径。
三、中国居民或企业可选择的税收筹划方式
税收成本往往构成了跨境投资并购交易的交易成本中较为主要的部分。此外,对于跨境投资并购而言,中国的投资者往往最终会选择将投资并购的标的进行出售以完成投资并购的盈利。在此情况下,税收成本的高低也往往影响了跨境投资并购最终的收益。因此,中国投资者在美国进行跨境投资并购时应注意相关的税收筹划。
1、房地产投资中的税收筹划
房地产领域是中国投资者在美国进行跨境投资时所投资的重点领域。因此,房地产投资中的税收筹划可成为在美国跨境投资并购税收筹划的良好例证。在美国,相比其他种类的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投资通常享受税收优惠。这些税收优惠原则也奠定了房地产投资税收筹划的基础。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国的自有自住住房(第一居所)往往比其他房地产投资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例如,纳税人就该第一居所每2年可享有50万美元的免税额。此外,第一居所的资本增值税基本也可享受免税待遇。
在美国进行房地产投资及并购时,美国税法下的“1031交换”原则往往是运用较多的一种税收筹划手段。该原则通常是指,当纳税人用其所投资的物业与相同种类的物业进行交换时,纳税人可以推迟就被出让的物业缴纳所应付的资本收益税并同时享有一定的折旧税退税。该交换原则的益处在于,纳税人可在不产生任何直接应税收入的前提下进行所投资房地产的转让。这也进一步意味着,纳税人可依靠“1031交换”原则实现投资标的资产的置换,并在该等置换发生时递延税款的缴纳。
2、其他可选择税收筹划的工具
中国投资者在赴美进行跨境投资并购时,同时还可利用美国税法下享受免税待遇的诸多金融工具进行税收筹划。这些金融工具包括美国国债、退休理财产品及在美国本土购买的保险等。此外,中国投资者还可利用美国税法下对赠予地点发生在境外且受赠人为非美国公民的赠予行为的免税待遇进行税收筹划。
3、税收筹划的考量因素
通常情况下,中国投资者进行税收筹划时,其核心的考量因素为投资资产的分类。该分类一般以投资者持有财产的期限进行划分。此时,投资资产一般会分为短期、2-10年为期及10年及以上的中长期资产。基于上述资产分类,投资者可结合抗跌、保底等手段,从而实现跨境投资并购时有效的税收筹划。
四、投资资产家族传承中的税收筹划
中国投资者在赴美进行并购投资时,意欲将投资并购的标的资产传承给其子女已是一个越来越普遍的现象。因此,在美跨境投资并购的税收筹划中,也应将家族资产的传承列为税收筹划的基础出发点之一。在资产的传承中,往往会涉及到遗产税及赠与税两个税种。不同的税种往往会有不同的税务后果。而基于以下3个考量因素,投资者更应优先考虑在传承时将投资资产作为遗产进行规划:
1、如投资者过早将资产赠予给子女,则可能面临资产因过度消费、诉讼或离婚等原因提前减值的风险;
2、如投资者过早将资产赠予给子女的,则将失去对赠予资产的控制;
3、如采取遗产方式传承的,子女将来再行转让资产时的计税基础为资产在被继承时的计税基础,因此遗产税是更优的税收筹划工具。通常情况下,美国联邦税法下遗产税的起征点为525万美元每人,而超过部分的税率为40%。
(注:以上嘉宾观点,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供稿:上海律协并购重组业务研究委员会
执笔:叶陈尧 上海胡光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