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作为小区或物业区域的最高决策机构,其职能广泛而关键,对物业管理区域的重大事项有最终决策权。我国《民法典》第278条的明确规定了9项业主共同决策事宜,实际上赋予业主大会法定的决策权。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一决策权却面临着诸多挑战和质疑。特别是在涉及公共安全的事务上,由业主大会表决决策过程往往显得复杂且充满争议。
本律师在多年处理社区各主体之间矛盾的过程中,发现业主大会法定的决策权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着诸多复杂且难以解决的实务问题,特别是涉及到公共安全或者是政府法律法规强制要求实施的事件时,若业主大会不启动或启动后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将直接导致社区的公共决策失灵,影响社区的正常运行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以某小区就煤气管道更换进行业主大会表决为例。这里就引发一系列疑问:当煤气公司出于安全考虑需要更换煤气管道时,是否必须事先征求业主的意见?如果确实需要征求业主意见,但表决未能通过,是否就意味着不需要进行更换了?难道业主的生命与财产安全要因为未能通过的业主大会而得不到保障吗?一方面,业主大会作为民主决策的平台,其表决结果应代表业主的集体意愿;另一方面,面对紧急且关乎公共安全的事项,是否应该完全依赖于业主大会的表决结果,却值得深思。
常见小区消防设施的维修问题,同样也暴露了业主大会在物业管理中的困境。许多小区消防设施原本处于瘫痪状态,但经历如“南京223”电瓶车火灾事件后,相当多的政府主管部门会要求业主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消防设施的更换与维修。然而,操作上现实中常常面临两种困境:一是业主委员会不启动业主大会,二是即便启动,由于维修费用高昂,业主大会的表决往往无法通过。在这种情况下,除了少数财政条件较好的城市政府能够出资修复外,大多数小区的消防设施往往只能被搁置,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仍然面临极大隐患。
实际上,业主大会在物业管理中的困境,类似的情况屡见不鲜。对此,我们不得不审视一个关键问题:业主大会决策权之范围到底应如何界定,当涉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政府相关部门是否应当有所作为?
鉴于此,本律师将列举一些现实中经常需要业主大会进行表决的事项,主要包括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垃圾分类点的设置、非机动车充电设施的设置、加装电梯以及消防的更新与改造等,与读者共同讨论这些事项通过业主大会来表决是否合理,甚至合法的问题,以期为社区治理提供更加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
业主大会作为全体业主组成的议事机构,决定小区公共事务为法定职责所在,对于涉及到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公共事宜,比如小区道路的维修、物业费的增减等,确实应当通过业主大会表决。然而,当表决事项不仅局限于公共事务,同时还是国家政策要求业主遵守执行的事项时,情况则变得更为复杂。
以小区增加改造地面非机动车停车点为例。由于小区缺乏集中充电设施,而在小区楼道或其它公共区域充电又为法规所禁止,尽管没有规定小区必须设置集中充电点,但是根据政策导向,设置集中充电设施已成为必然趋势。然而,若将此类事项完全交由业主去表决,往往通过的难度极大。其结果便是有些小区由于未能通过业主表决,迟迟未能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
此外,还存在一种情况,即按照法规、政策的要求,小区必须实施的特定事项,如垃圾分类点的设置。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14条第二款规定:“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以及《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23条规定:“对既有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道路等,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房屋管理等相关部门,以及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进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由此可见,改造垃圾分类点和增加小区无障碍设施,不仅是政府政策法规所明确要求实施的事项,也是小区内部的设施改造的一部分。同时,这些改造工作还有助于增进民生福祉,提高居民生活品质,是促进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的重要措施。
针对以上这些情况,是否确实应当按照《民法典》278条规定,属于公共管理事宜而召开业主大会呢?本律师认为,应分情形而定:
第一,完全属于小区内部的公共事务。若这些事务本身不涉及到法律、政策要求的强制履行义务,例如调整物业费、更换物业公司,公共收益的分配等,其处理无需政府的公共政策介入,亦无明确的法律实体要求,可以由业主自行决定,并通过业主大会依法依规表决决定即可。当然,有此事务如物业费的增加,一般是由业主大会决策的事项,但是如果一个小区物业费低到无法支撑基本的保安、保洁服务时,影响到社区的基本生活品质和安全,也有理由将物业费的调整不完全放在业主决策的层面。
第二,涉及公共安全、社会公共资源分配、社会稳定以及社会矛盾处理的公共事务。虽然看似属于小区内部事务,但是处理不当可能产生“溢出”效应,进而演变成为社会问题。例如前面提到的在小区增设非机动车充电设施、加装电梯、增加地面车位等。在处理这些事务时,应充分听取业主意见,但是业主大会的意见不能作为唯一的要求。应当在征求业主意见基础上,来进行综合判定。比如说,在增设非机动车位时,要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关于增加的数量、增设的位置以及规划的合理性等方面,都需要充分听取业主意见或者召开业主大会来讨论,在些基础上,由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相关的方案后执行。特别是说明的是,关于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本律师认为也不应完全放给业主决策,将大型社区分成小的物业区域,或者将几个小的物业管理区域合并成一个相对管理成本合理的物业管理区域,不仅仅是小区本身业主事务,其往往涉及到社会资源的分配,如连接公共道路、消防安全需求、政府管理资源投入等等,如果完全由业主决策物业管理区域的分与合,并不可行。本律师注意到,《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已投入使用、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划分的物业管理区域确需调整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等部门,结合物业管理实际需要,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公告。”文件仅明确征求业主意见,但是没未强调要求业主表决同意。
第三,有关法律、法规明令要求执行的事项。无论是否通过业主大会,都必须执行,例如增设垃圾分类点、增加无障碍设施,以及社区公共管线老化的煤气、水电改造等。对于这类情况,政府也要听取业主意见作为决策参考,但是更多应由政府或相关部门最终决策。
客观而言,上述三种情况之间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以加装电梯为例,当前可能是属于第二情况,但是如果今后新政策出台,政府提供部分费用并要求所有多层小区加装电梯,那么电梯加装将不再是一个可以“讨价还价”的事项。因此,小区的公共事项的决策权是否完全掌握在业主大会手中,应该依据不同的时间段以及社会与政策的发展变化来判断,而非一成不变。此外,部分决策事项还涉及到业主自身的费用承担问题,如加装电梯。而另一些决策事项则无需业主承担费用,如对小区超期“服役”公共管线的改造,这些由政府或相关企业承担相关费用。费用承担主体的不同,实际上也反映了业主和不同主体的受益程度。对于业主承担费用的项目,应当更多地听取业主意见,但不应因业主承担费用就认为业主拥有完全决策权。正如同我们目前各地所规定的维修资金紧急使用流程,在电梯故障、消防失灵等紧急情况下,政府有权依法启动使用小区维修资金,而无须先征求业主意见,其背后的逻辑是一致的。
实际上,大多数看似仅限于小区内部的公共事务,但往往具有非常强的社会问题属性,涉及到社会治理、社会安全和居民福祉提升。在处理小区治理中的公共事务时,我们不应仅受限于业主大会表决程序,而是应当回归到认清问题本质,从更高层面和更多维度来看待问题解决问题。再以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问题为例,一些老城区老旧小区面积小,管理成本高,往往面临物业管理区域的合并问题;而新建小区规划面积大、决策成本高,又可能涉及到物业管理区域的分割问题。按照某些地方得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变更必须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但这样的做法往往导致无法通过,最终可能引发更多的社区治理问题。因此,如果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上升到城市规划、打通资源、社区治理的层面来考量,我们或许不应将其简单地作为业主大会表决的事项,而应由政府政府综合考虑并推动解决。
根据上面的案例分析与剖析,显然,业主大会的决策权限确实存在扩大化的情况。当前,社区治理矛盾日益突出,如果不作出相应调整,恐怕社区重大事项的决策将无法顺利推进。因此,合理界定并明确业主业主大会的决策边界显得尤为重要。对此,本律师提出以下建议,供参考:
一、 完善相关法律政策,细化业主决策事项
对于业主大会决策事项,除了《民法典》278条规定的九项内容外,鲜有其他更为明确的规定。由于社区的公共事务常常容易引发各类矛盾,业主委员会在遇到涉及到小区公共事务的事项时,往往倾向于将其由业主大会进行表决。而相关部门也存在类似的心态,倾向于将小区内部的事务交由业主自行表决决策,所以才出现本文前述提到的诸如更换煤气管道也需要业主进行表决才能实施的尴尬局面。
合理限制业主表决事项,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首先,可以通过司法解释,行政立法来明确《民法典》278条规定业主决策事项的例外情况。例如,对于涉及业主安全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要求需在小区内实施的公共事项,这些事项应当直接由相关部门决定实施,无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决策。其次,在中央和地方立法中,应更加科学、明确地列举出涉及到小区公共安全、居民福祉、环境保护等事项,并详细明确规定其应实施的内容、方法、流程等,使这些原本无需要经过公共表决的事项变得清晰明了、操作,避免产生模棱两可的解释。
二、 政府主管部门提前一步,明确指导业主大会决策
回顾前文提及的更换煤气管道的案例,按照目前的政策要求,若政府主管部门提前一步作好指导与解释工作,也完全可以得出煤气管道的更换无需进行表决的结论。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76条第二款:“物业共用部分需要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的,相关专有部分的业主、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邮政、民防等专业单位进行相关作业需要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需要进入专有部分的,相关业主、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由此可见,这些事项并未列入要业主进行表决的事项,且根据要求业主应配合相关单位的施工工作。实操中,只要供水、供电及政府相关部门明确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指导与解释工作,或许就能避免更换煤气管道还需开业主大会的情况。
此外,对于一些涉及业主出资启动的事项,如小区消防设施的更换,其实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例如,在《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73条明确规定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损坏,消防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情况下,按照相关流程,无需召开业主大会即可启用维修资金操作。但目前来看,或许是政府担心启动后可能面临业主质疑的风险,这一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并未得到充分理解和执行的。
三、 强化宣传教育,帮助业主厘清业主自治决策的边界
“谁的房子谁做主,小区的事情业主表决说了算”这一观念,固然源于《民法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所赋予的业主权利。在许多业主的心中,这一权利似乎被误解为小区围墙内的事务完全由业主决定,这显然是对法律理解的偏差。围墙并非权利的边界,围墙之内还涉及市政配套设施、政府对安全管理的要求以及社会福利的配套等。这些围墙公共的管线配套、安全要求、社会福利等事务,不应当完全由业主来决定。
因此。我们有必要加强法律知识、政策规定的宣传教育,向业主明确自治决策的边界,培养业主形成成熟的自治意识。这不仅能化解权利之间的冲突,还能确保业主的自治权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同时,让业主真正理解业主自治决策的范围与界限,不仅是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所在,也是社区第三方以及法律工作者都应共同承担的有益之事。
综上,业主大会通过履行如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和监督业主委员会、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决策等各项职能,确保了小区或物业区域的正常运行,并保障了业主的权益。然而,如果将业主大会职能扩大化,以至于涉及到法律、政策不能有效落实,社区安全无法得到保障,社区治理无法顺利推进,那么我们就应当审慎思考并明确业主大会决策事项的边界,防止其决策范围的不当扩大。业主决策扩大化表面看似是业主在广泛行使权利,但实际上却可能则混淆法律权利的界限,增加社区治理的成本,最终损害的还是业主自身的利益。因此,一方面合理界定业主大会的决策边界,确保其职能在合法、合理、有效的范围内行使,另一方面,作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为民服务,往前一步,有所担当,而不是担心所谓可能追责、问责在职责范围内踏步不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