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研究 >> 专业委员会 >> 调解专业委员会 >> 专业论文

专业调解与诉调、仲调的衔接——程序间的转化与衔接

    日期:2021-01-07     作者:戴晓伟(调解业务研究委员会、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变革、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格局的调整、思想观念的变化,各种矛盾纠纷不断增加,呈现出复杂性、多样性、专业性和面广量大的特点,特别是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大量增加,已经成为法制社会、和谐社会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专业调解应运而生,针对特定行业和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运用专业知识、有针对性地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有利于提前预防、及时化解、定分止争、案结事了。本文主要是就专业调解与诉调、仲调程序间的转化与衔接问题做探讨。

 

一、概念及特点

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都是我国解决当事人间纷争、化解矛盾的重要方式。采用的方式都是说服、教育、疏导等,适用的原则都是“自愿原则”、“合法原则”、“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原则”。

(一)专业调解、诉讼调解、仲裁调解的概念

1、专业调解

专业调解属于人民调解的范畴,是为了化解行业、专业领域内的矛盾纠纷,在人民调解的基础上成立行业性、专业性的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一种方式。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特定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的群众性组织,通常依托行业协会、专业机构,例如:中国作家协会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上海市保险合同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上海市影视版权纠纷调解中心等。

2、诉讼调解

诉讼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诉前或诉中,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的方式,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结案的纠纷解决方式。该方式是以法院为主导,当事人自愿为原则,合意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目前,我国法院大都设立有诉调中心。

3、仲裁调解

仲裁调解是指在仲裁机构的仲裁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遵循自愿原则进行协商解决争端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国内仲裁机构多为商业争议解决机构,从商事的角度看,和为贵,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不论是仲裁庭开庭之前,还是开庭审理过程中,仲裁员都要多做调解工作,尽量促使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二)专业调解、诉讼调解和仲裁调解的特点

1、专业调解的特点

优势:与诉讼调解、仲裁调解相比,专业调解依托行业协会或专业机构,具有行业或专业上的背景优势,对行业内、专业领域内的交易模式、产品特性、技术要求、价格因素等都有一定的了解。在调解形式和运用手段上更为灵活多样,可以利用行业习惯、标准,不拘泥于既有的法律框架,创设性地提出满足双方当事人意愿的调解方案,达成双赢的结果。同时,专业调解也具有成本低(不需要缴纳诉讼费、仲裁费)、便捷的特点。

不足:专业调解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受外界的干扰大;调解结果在效力上缺乏权威性、确定性和强制力。

2、诉讼调解的特点

优势:调解人员专业,法官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职业道德;调解程序规范,有章可循;调解结果可信,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诉讼调解可有效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以及诉讼成本。诉调结案的可以减免诉讼费。

不足:现行民诉法规定诉调要遵循“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未有效区分判决与调解的界限,不利于办案效率的提高和诉讼成本的减少;法官所处地位的不同,可能忽视“自愿”原则,会出现“以劝压调”、“以判压调”、“以拖压调”、“以诱促调”的现象。

3、仲裁调解的特点

优势:自愿性、专业性、快捷性是仲裁的显著特点。仲裁机构的选择、仲裁员的选择都体现了自愿性;仲裁员大都是专家,体现了专业性;一裁终局也具有快速便捷性。

不足:仲裁费较高,且不组成仲裁庭就无法进行调解工作,组庭后即便调解成功,可退还的仲裁费较少,相对成本比较高。

上述三种调解方式,专业调解与诉讼调解能够有机结合,相互补充,有效衔接;专业调解与仲裁调解的衔接,则需要当事人先有选择仲裁的意思表示,才可能让二者有效衔接。

 

二、专业调解与诉讼调解、专业调解与仲裁调解衔接之现状

目前,专业调解是依托行业协会,利用行业协会、行业组织的优势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我国现有行业协会、行业组织近7万家,大都建立了本行业的、专业的调解中心。例如:医疗卫生、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环境保护、知识产权、金融保险等关乎社会民生方面的专业性调解委员会的建立,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使专业调解有效便捷地与诉讼调解或仲裁调解相衔接,是推进专业调解发展的迫切需要,是解决当事人诉累的现实需要。

(一)专业调解与诉讼调解、仲裁调解衔接的部分法律规定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明确规范了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

2014年司法部发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再次明确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调解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2015年上海市发文《关于完善本市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2019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若干意见》,该意见中明确提出,人民法院对于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且可以调解的案件,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可以立案前委派调解和立案后委托调解。对委派调解和委托调解的案件范围、程序的衔接、调解的效力等均有明确的规定。

(二)专业调解机构与诉讼调解、仲裁调解衔接的部分现状

20101026日,中国作家协会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合作签约,同日中国作家协会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成立,建立协助调解、有效化解著作权纠纷机制。中国作家协会成立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北京市法院在审理涉及文学作品的著作权案件中,邀请作家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成员共同参与诉讼调解工作,化解纠纷。

2015年以来,普陀区司法局和普陀区法院将诉调衔接中心纳入矛盾纠纷调处指导服务中心,在普陀法院设立5个人民调解工作室,不断完善立案对接程序,强化诉前调解、实现诉前、审前、审中全程委托衔接,将人民调解贯穿于法院诉讼全过程。

2017712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与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举行《关于建立商事纠纷调解合作机制的协议》签约仪式,双方将就经济贸易、金融投融资、房地产类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开展合作,对纠纷解决的社会资源进行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促进民商事案件诉讼与调解的有机衔接与相互协调,不仅充实了诉调对接中心的调解力量,提升了对接功能的广度和深度,还将助力诉讼服务内容的丰富和水平的提升。至此,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作为专业的调解机构完成了与上海市三家中院的诉调对接,覆盖了上海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事、铁路、知识产权三家专业法院以及浦东和普陀、虹口三家基层法院。

20181023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北京融商“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签署合作协议,将围绕共同建立仲裁与调解相衔接的“一带一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动双方调仲对接示范条款推广和适用、仲裁员与调解员人选推荐、课题研讨论证、调解培训等方面展开广泛合作。

20181030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北仲”)与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暨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以下简称“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正式签署《关于建立仲裁与调解相衔接的一带一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合作协议》。

20196月珠海市横琴新区人民法院与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暨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签署《关于建立诉讼与调解相衔接的“一带一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合作协议》,双方在开展诉调相衔接、促成纠纷多元化解达成共识,横琴法院根据当事人意愿,在立案前或审理中将当事人引导至融商调解中心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后,由融商调解中心向横琴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2020120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与上海市影视版权服务中心(上海影视版权纠纷调解中心)签署了诉调对接合作协议。近年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引入专业化的社会调解,先后与上海经贸商事中心、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生物医药协会、互联网行业协会等专业组织的调解中心建立了诉调对接机制。

目前,专业调解机构大都各自为战,缺乏有效的整合衔接机制。行业影响大、法院受理该类型案件数量多的专业调解机构可以凭借平台的优势与法院或仲裁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派或委托调解。例如: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上海影视版权纠纷调解中心、中国作家协会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等。但大多数专业调解机构均面临两个问题,其一是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如何保证?其二是若调解不成功,去法院或仲裁是否需要再重新走一遍诉调或仲调的程序,若程序不能有效减少,则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那么如何减少程序,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呢?上述两个问题如果能够通过专业调解与诉调、仲调的程序转化和衔接而解决的话,专业调解必将迎来更大的发展机遇,也会进一步起到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

 

三、专业调解与诉调、仲调的程序转化与衔接之探索

(一)专业调解与诉调的程序转化和衔接

人民法院与专业调解机构的衔接可以探索以下模式:

1法院与专业调解机构共同建立诉前专业调解机制。在法院立案前征求一方或双方的意见,引导当事人到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若调解成功的,由法院直接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为了保证调解不拖延当事人诉讼的时间,可以参考珠海横琴法院的做法,对于立案前调解的案件,调解期限为30日,但当事人自愿延长的除外;对于调解不成的案件,法院直接转立案程序。

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的“四点一线”调解机制同样值得参考。“四点一线”新机制就是把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专业调解与诉讼有机结合起来,形成解决矛盾纠纷的合力,力争把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前。如西城区法院与西城区消费者协会建立了消费者权益纠纷快速调解机制,由法官适时介入指导调解消费纠纷,并对消协调解成功的纠纷依据当事人的要求给予法律确认,及时化解消费纠纷。再如西城区法院与辖区内各大医院建立了医患纠纷诉前调解机制,可以通过法院支持医患双方进行诉前调解,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或者医疗专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后,由法院确认其调解协议的效力。

2、法院建立诉中委托调解机制。法院通过与专业调解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对法院立案受理后的案件根据行业、专业情况委托、邀请专业调解机构协助调解。专业调解机构接受法院的委托后组织调解,调解成功的,出具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调解不成功的,法院继续开庭审理。为避免拖延诉讼时间,可参照珠海横琴法院的做法,法院立案后委托调解的,适用普通程序的,调解期限为15日;适用简易程序的,调解期限为7日。

如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与上海市影视版权服务中心签订的诉调对接合作协议,委托上海影视版权纠纷调解中心调解涉著作权的纠纷;如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与上海各中院及基层法院签订的《关于建立商事纠纷调解合作机制的协议》,促进民商事案件诉讼与调解的有机衔接与相互协调。

3法院建立经专业调解程序的诉讼绿色通道。从减少当事人诉累、提高效率的角度出发,已经专业调解程序调解未能达成一致的,除当事人要求继续调解外,法院应及时立案恢复审理,可以不经诉前、诉中的调解环节,尽早判决,使当事人的权益能尽快得到救济。

人民法院应当搭建与专业调解的线上、线下衔接平台。专业调解机构调解案件,调解成功的,应当由法院确认其效力;调解不成的,能够进入法院诉讼的绿色通道,提高效率,尽早判决。人民法院可以与专业调解机构有效衔接,建立诉前劝导专业调解、诉中委托专业调解和邀请专业调解协助诉讼调解的全过程衔接模式。

 

(二)专业调解与仲调的程序转化和衔接

仲裁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原则,当事人若需仲裁介入,则需要双方达成仲裁的合意。专业调解与仲调的程序转化和衔接,需分成两种情况分析:专业调解机构自行调解的案件和仲裁受理后委托调解的案件。

1、专业调解机构自行调解的案件

专业调解机构自行调解的案件,若调解成功的,可以经当事人同意达成仲裁协议后,请求仲裁委依据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制作仲裁裁决书。调解不成的,有仲裁条款的告知当事人向仲裁委申请仲裁,无仲裁条款的,则告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

2、仲裁受理后委托调解的案件

仲裁受理后委托调解的案件,需要仲裁委与专业调解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例如: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与北仲、贸仲签订的《关于建立仲裁与调解相衔接的一带一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合作协议》。仲裁受理案件后,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若同意,则可以委托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若调解成功的,由仲裁委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仲裁裁决书,并减免部分仲裁费;若调解不成功的,则转回仲裁委,组成仲裁庭继续仲裁程序,作出裁决。除当事人有特殊要求,仲裁委不再组织双方调解。

专业调解与仲调之间的程序转化和衔接,可以参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修订)》第45条规定:“仲裁与调解相结合(一)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愿望的,或一方当事人有调解愿望并经仲裁庭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仲裁庭可以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对其审理的案件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二)仲裁庭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三)调解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终止调解或仲裁庭认为已无调解成功的可能时,仲裁庭应停止调解。(四)经仲裁庭调解达成和解或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应签订和解协议。(五)经调解或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撤回仲裁请求或反请求;当事人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或制作调解书。(六)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书面和解协议的内容,由仲裁员署名,并加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七)调解不成功的,仲裁庭应当继续进行仲裁程序并作出裁决。(八)当事人有调解愿望但不愿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调解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委员会可以协助当事人以适当的方式和程序进行调解。(九)如果调解不成功,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曾发表的意见、提出的观点、作出的陈述、表示认同或否定的建议或主张作为其请求、答辩或反请求的依据。(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自行达成或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及其和解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庭,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按照仲裁庭认为适当的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具体程序和期限,不受本规则其他条款关于程序和期限的限制。”

仲裁案件受理后到组成仲裁庭前,一般有较长的时间,如果仲裁委能够与专业调解机构有效衔接,合理利用这段空档期,委托专业调解机构调解,若调解成功的,则可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因为一旦组成仲裁庭后,仲裁费基本是不予退还的。

专业调解与仲调的程序转化和衔接,既需要专业调解机构的引导,也需要各仲裁委能够突破框架,积极探索与专业调解机构的合作和对接。

 

四、结语

探索专业调解与诉调、仲调的程序转化和衔接,是实现当事人自由处分权和法院、仲裁适当介入管理的有机结合,更符合公正和效率的司法价值取向。真正做好专业调解与诉调、仲调的衔接,不仅有利于重塑人民调解的公信力,也有利于法院、仲裁机构从大量本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的纠纷中解脱出来,将有限的法院、仲裁资源投入到更急需解决的案件纠纷中。我们建议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建立协助调解制度、委托调解制度等可行的制度,再通过法院民事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赋予调解协议书以强制效力,同时降低收费标准,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则专业调解必能发挥更大的作用,化解更多的社会矛盾。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