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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的经济意义及法律思考

    日期:2013-12-03     作者:吴月琴(市律协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文由上海律协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研究委员会上传并推荐 ) 

 
2010年6月29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签署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英文全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以下简称ECFA)。2010年9月12日,在顺利完成签署、换文等程序后,ECFA正式生效,标志着两岸经济关系迈入了制度化合作发展的新阶段。
 
一、海峡两岸经贸新规则— ECFA
 
(一)ECFA的意义和目标
 
ECFA是两岸遵循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结合两岸经济发展的现状和特点,按照平等互惠原则签署的经济合作协议。它充分兼顾两岸特色,是两岸推进经济全面深入合作的特殊安排。 [1]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ECFA的经济意义与法律参考-111015吴月琴.doc#_ftn1
 
ECFA旨在加强和增进双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促进双方货物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及其保障机制;以及扩大经济合作领域,建立合作机制。
 
为实现上述目标,ECFA的合作措施包括: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提供投资保护,促进双向投资;以及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产业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增进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建立有利于两岸经济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
 
(二)ECFA的内容
 
ECFA内容涵盖海峡两岸之间的主要经济活动,包括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市场开放、原产地规则、早期收获计划、贸易救济、争端解决、投资和经济合作等。ECFA作为框架协议 [2]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ECFA的经济意义与法律参考-111015吴月琴.doc#_ftn2 签署后,两岸将陆续推进后续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保障、争端解决等单项协议的商谈。
 
1、货物贸易领域
 
双方将在“早期收获计划”实施[3]后不超过两年的时间内分三步对“早期收获产品”实现零关税。大陆将对539项原产于台湾的产品实施降税,台湾将对267项原产于大陆的产品实施降税。由此可见, ECFA对货物贸易领域的核心规范是尽快实行零关税。
 
2、服务贸易领域
 
大陆方面承诺,对会计、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研究和开发、会议、专业设计、进口电影片配额、医院、民用航空器维修,以及银行、证券、保险等11个服务行业对台实施更加开放的政策措施,具体开放措施包含19项内容。并且,在部分领域开放措施上,大陆率先对台商投资开放《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一些限制性行业,并降低台商投资进入门槛,让其享受部分“超WTO待遇”。 涉及国家产业政策持股比例要求的,放宽持股比例要求,允许台资独资。
 
台湾方面承诺,对研究与发展、会议、展览、特制品设计、进口电影片配额、经纪商、运动及其他娱乐、航空电脑订位系统以及银行等9个服务行业对大陆进一步放开。
 
3、经济合作领域
 
ECFA确定双方以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金融合作、贸易促进及贸易便利化、海关合作、电子商务合作、研究双方产业合作布局和重点领域、推动双方重大项目合作、推动双方中小企业合作等为重点,并逐步向其它领域拓展。
 
4、知识产权保护
 
作为ECFA框架下的单项协议《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4](《知产协议》)签署也备受关注。《知产协议》涉及17项内容,包括合作目标、优先权利、保护品种、审查合作、业界合作、认证服务、协处机制、业务交流、工作规划、保密义务、限制用途、文书格式、联系主体、协议履行与变更、争议解决等内容,全面涉及了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对全方位地建立两岸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提高两岸知识产权创造、应用、管理和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1)建立官方对接平台:依据《知产协议》,两岸将建官方对接平台,分别处理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权等问题,分别由台湾“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的专利组、商标组和著作权组,对接大陆的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商标局以及新闻出版总署。双方也将获得更为快速有效的沟通平台和协调处理机制。
 
(2)建立执法协处机制:《知产协议》明确双方依各自规定妥善处理下列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保护事宜并相互提供必要的资讯,通报处理结果:打击盗版及仿冒;保护驰名(著名)商标、地理标志或著名产地名称,共同防止恶意抢注行为,并保障权利人行使申请撤销被抢注驰名(著名)商标、地理标志或著名产地名称的权利;强化水果及其他农产品虚伪产地标识(示)之市场监管及查处措施等等。
 
(3)相互承认“优先权”:《知产协议》第二条明确:“双方同意依各自规定,确认对方专利、商标及品种权第一次申请日的效力,并积极推动作出相应安排,保障两岸人民的优先权权益”。该条款突破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原有“申请人以其在台湾地区的申请为基础要求优先权的,不予承认”的规定。由于台湾产业的技术研发密集度高,在两岸互相承认“优先权”之后,既可以避免因为申请上的时差原因而导致的无法获得相关权利授权情况的发生,也利于防止专利或者商标在申请空窗期被恶意抢注或侵权,对台湾优势产业的发展非常重要。
 
(4)建立版权认证合作机制:《知产协议》第六条确认,两岸将两岸建立著作权(即版权)认证合作机制。这一机制建立后,未来台湾影音产品进入大陆,不用再通过香港,直接由台方指定的协会或团体办理认证即可。这一机制对于保障权利人实施权利,提高权利人版权运作热情,促进两岸版权贸易活动的顺畅开展都有着积极作用。
 
二、 ECFA 的法律性质与法律模式定位
 
ECFA协议签署后,对其法律性质和法律模式定位一直是两地企业界和学术界讨论和关心的问题。
 
1 ECFA 的法律性质
 
中国是以主权国家的资格加入WTO的,而中国台湾,如同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是以单独关税区的资格加入WTO的。作为WTO成员,同属于主权国家的国家实体(中国)与非主权实体(中国台湾)之间签订的协议ECFA,其法律性质研究的焦点问题是它究竟是WTO框架外的一种机制,还是WTO框架内的一种机制?即ECFA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的性质之争。目前主要有三种学说(1)国际协议说,(2)国内特殊法律安排说,(3)特殊区际贸易说。[
 
香港、澳门已经与中国内地实现了国家统一,“一中”既是政治现实,也是法律现实;而两岸之间仍未统一,“一中”是法理上的,还不是政治现实。如果我们不将ECFA的内法性置于前提,将在具体的推动和实施中违背中国政府以经济交流促进政治统一的初衷,并将为此而做出的各种努力付诸东流,而且会授人以柄,从公法法理方面为“台独”寻找突破口。这并非杞人忧天。 [5]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ECFA的经济意义与法律参考-111015吴月琴.doc#_ftn5
 
因此,笔者更倾向于认定ECFA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与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之间签署的法律文件,并非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条约或准国际条约。ECFA既遵守与符合WTO规则,又超WTO规则,充分体现两岸经济合作的务实性与灵活性,体现两岸特点与两岸特色,其法律性质是一定程度受到WTO等国际条约规范和调整的一国国内特殊的法律安排。
 
2 ECFA 的法律模式
 
ECFA法律模式定位问题主要是根据该协议的规定,以及它的最终发展目标而确定的。根据传统的自由贸易发展,区域性自由贸易形成依据不同性质可分为四个层次:(1)优惠贸易安排(preferential trade arrangement);(2)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在自由贸易区内,成员方之间的关税被取消,但是各成员方仍然保持着各自对区域外国家实施的关税;(3)关税同盟(customs union),关税同盟形式下,成员方之间实现贸易自由化但对区域外的其他国家实施共同的关税;(4)共同市场(common market),共同市场是关税同盟之上的一个形式,在此形式下,成员方取消对各种生产要素内部移动的限制。
 
ECFA是为推动两岸经济关系正常化、制度化、自由化所做的“特殊安排”。“特殊”在于,ECFA涵盖优惠贸易安排与自由贸易区的经济合作机制,是初级阶段的“准”自由贸易区(FTA),但又超越自由贸易区,不仅直接跨越了特惠关税区或优惠关税安排阶段,而且其内容更加广泛。“早期收获计划”不仅包括了大量工业产品零关税,而且在农产品方面实行单方面的零关税进口,另外还包括了服务领域的市场准入与开放,这在全球FTA早期收获中是很少见的,充分体现了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定(ECFA)的两岸特色。[6]
 
当然,ECFA只是两岸经济合作制度化建设的初级阶段或低度经济整合机制。这一经济整合机制还不足以成为统一之前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架构下长期、稳定的经济整合机制,而是阶段性的。可以预见,海峡两岸必然会在此基础上,依两岸经济合作与经济整合特性,建立更高层级的经济整合机制(如两岸经济共同体),逐步与交叉实施包括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等不同阶段的相关内容,包括进一步实施"早期收获"之外货物产品的零关税及开放金融服务市场(自由贸易区内容),实施部分产业或产品的对外统一关税(关税同盟内容),逐步实现人员、资金等一定程度的自由流动(共同市场内容),从而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架构重要的物质基础。
 
三、 ECFA 实施中应注意的贸易规则
 
正确理解ECFA协议的含义,有利于更好地利用ECFA协议促进两岸经贸的进一步合作。以下对 “原产地规则” “服务提供者”以及“争端解决机制”进行分析:
 
(一)原产地规则
 
ECFA规定,被认定为原产于一方的早期收获产品,另一方在进口时将给予优惠关税待遇。原产地证书就像货物的“身份证”。只有证明货物为大陆或台湾原产的产品才可以享受ECFA优惠关税待遇。依据ECFA附件二《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的授权,由双方协商,对800多项产品,发布“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roduct specific rules;简称PSR),逐一给与认定的标准。ECFA原产地的确定将主要采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和区域价值成分标准。
 
(二)服务提供者定义
 
为防止两岸以外的第三方自然人或法人变相享受ECFA的优惠待遇,ECFA以充分照顾两岸服务提供者利益为原则,以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为基础,对服务提供者的(包括“一方自然人”和“一方法人”)定义作了明确规定。
 
其中,“一方自然人”指持有两岸任一方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一方法人”指根据两岸任一方相关规定在该方设立的实体,包括任何公司、信托、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或协会(商会)。同时,对法人在提供服务的性质和范围、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缴纳所得税、拥有或租用经营场所方面规定了认定标准。
 
(三)争端解决机制
 
ECFA规定,双方将于ECFA生效后6个月内开始就建立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进行磋商,并尽速达成协议,以解决任何关于ECFA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在前述争端解决协议生效前,任何关于ECFA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或由“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以适当方式加以解决。
 
可以预见,立足于两岸现阶段解决经贸与投资纠纷的主要选择方式,借鉴一些已获得较为成功实施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先进性制度,建构一个合理有效的ECFA争端解决机制,将是ECFA得以平稳运行的有力法律保障。
 
综上,ECFA是具有鲜明的两岸特色的经济合作协议,是全面、综合的经济合作协议,是开放、渐进的经济合作协议。随着后续谈判的进展,ECFA及其配套制度必将进一步完善与发挥作用,为深化两岸经济合作提供了动力和制度保障。海峡两岸学者追求与探讨多年的两岸共同市场或两岸经济共同体将不再是理论上的探讨,不再是遥不可及的理想,而是不久将来的现实。
 

[1]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ECFA的经济意义与法律参考-111015吴月琴.doc#_ftnref2  参见2010年06月30日《商务部就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签署发表谈话》(http://www.gov.cn/gzdt/2010-06/30/content_1641363.htm)

[2]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ECFA的经济意义与法律参考-111015吴月琴.doc#_ftnref2   “框架协议”是指签署正式协议之前所拟订的纲要,仅先定架构及目标,具体内容日后再协商,因为要协商签署正式协议旷日持久,缓不济急,为了考量实际需要,故先签署纲要式的“框架协议”。
[3] “早期收获计划”于2011年1月1日生效实施。
[4]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ECFA的经济意义与法律参考-111015吴月琴.doc#_ftnref4 2010年6月29日,《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与ECFA一同完成签署。
[5]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ECFA的经济意义与法律参考-111015吴月琴.doc#_ftnref5   《岭南学刊》2011年第2期:《论ECFA的法律性质》作者:尤乐 
[ 6]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ECFA的经济意义与法律参考-111015吴月琴.doc#_ftnref6  "海峡经济区:从ECFA到两岸经济共同体(CEC)",作者:王建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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