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ESG(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理念的逐步推行以及绿色消费观念的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发展业务追逐利润的同时,也在思考如何创造更多的环境效益,提升自身的企业形象和社会责任。除了参加碳市场交易碳配额、碳信用进行直接减排,或参加绿电或绿证交易进行间接减排以外,企业还可以从供应链管理的角度出发,搭建自身的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进行产品全生命周期的低碳管理,从而减少碳足迹,实现低碳减排的目标。
绿色供应链管理已然成为继碳交易、绿电交易之后,企业在碳中和革命中的又一“主力军”。因此,了解绿色供应链并加强企业绿色供应链的管理已经成为企业需要修炼的“必备技能”。本文将带领大家走进绿色供应链,从理论到实践全面了解如何进行绿色供应链管理。
1. 概念介绍
西方国家最先开始对“绿色供应链”和“绿色供应链管理”的理论探讨。绿色供应链这一概念最初于1996年由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的制造研究协会在“环境负责制造(ERM)”的研究中首次提出,被认为是将环境因素融入到包括采购、产品设计、制造、物流等供应链的各个方面。至此,“绿色供应链”的概念逐渐进入大众视野,并被广泛地研究和引用。
欧洲学者随后对“绿色供应链”的含义进行了深入探讨。有些学者认为绿色供应链可以被视为以环境友好的方式在全球范围内保证产品生产和分销的物流结构。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企业必须投资于物流结构的设计和规划优化,同时考虑利润和环境影响之间的权衡;也有的学者认为绿色供应链或可持续网络可以定义为一种运营管理方法和优化方法,以减少产品从原材料到最终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对环境的影响。
相比于国外的理论探讨,中国则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就“绿色供应链”进行了明确定义。参考《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绿色供应链是指将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理念贯穿于企业从产品设计到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报废处理的全过程,使企业的经济活动与环境保护相协同的上下游关系。
而“绿色供应链管理”(Green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GSCM)这一概念,西方学者认为,它旨在帮助企业将来自不同国家的不同个人、公司和供应链以一种环境友好的方式整合在一起;也可以理解为将环境思维融入供应链管理,包括产品设计、原材料的采购和挑选、生产过程、向消费者交付最终产品、以及产品使用结束后的回收管理等。从管理标准角度,绿色供应链管理往往要求企业(1)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开展合作以改善环境,并通过上游供应商在外部提升环境上的要求,也可以通过消费者需求在内部提升环境上的要求;(2)在供应商的选择过程中除了考虑传统标准(例如成本、质量、可靠性等)外,还需要考虑环境因素;(3)与客户协同合作,寻求更清洁的生产等。
与境外类似,国内关于“绿色供应链管理”的含义也多见于学界理论分析。一般认为,绿色供应链管理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途径,其以市场机制作为调节手段,以降低产品全生命周期对环境的影响为目的,要求产品从采购、加工、生产、包装、存储、买卖、运输、使用到报废都符合节能减排的要求。同时,通过积极引导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都参与到绿色供应链的管理中,从而在各个环节实现碳减排,最终改善生态环境。
2017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了《绿色制造 制造企业绿色供应链管理导则》(以下简称“《导则》”),虽然适用对象仅是制造企业,但对于我们理解“绿色供应链管理”的目的和范围具有普遍参考价值。依据《导则》,绿色供应链管理的目的在于将绿色生产制造、产品生命周期管理和生产者责任延伸等理念融入企业的供应链管理体系,识别产品生命周期各阶段的绿色属性,协同供应链上的供应商、制造商、销售商、顾客等实体对产品/原料的绿色属性进行有效管理,减少资源和能源的消耗、环境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
同样,依据《导则》,“绿色供应链管理”涵盖的范围包括:
(A) 从产品环节角度,绿色供应链管理涵盖设计、选材、采购、加工、运输、存储、使用直至最终处置的全生命周期。
(B) 从主体角度,绿色供应链管理涵盖供应商、制造商、经销商、物流商,直至最终用户。
2. 立法/政策引导
除了对“绿色供应链”和“绿色供应链管理”概念的理论研究探讨以外,我国以及西方国家均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推动绿色供应链管理在各自国家中普及,引导企业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也进行供应链和产品全生命周期减排。下面将分别介绍欧盟、德国这两个对绿色供应链有明确立法的法域,和中国对绿色供应链管理的主要立法和政策引导驱动。
2.1 欧盟
欧盟对绿色供应链的立法推动主要体现在尚未正式生效的《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议案》(以下简称“《尽职调查议案》”)中。该《尽职调查议案》已于2022年2月23日在欧盟委员会中通过,下一步将提交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批准。一旦通过,欧盟各成员国将有两年时间将该议案形成的正式欧盟指令转变为各自国内法,并将相关国内法文本传达给欧盟委员会。《尽职调查议案》的目的是促进可持续的公司行为和负责任的公司治理,并将人权和环境考量因素纳入公司的运营和治理中。
在环保方面,《尽职调查议案》通过要求特定行业内大型欧盟公司和在欧盟有较大营业额的非欧盟公司开展对自身运营、子公司、价值链、所建立的业务关系的环境尽职调查来指引企业做好绿色供应链管理,要求公司制定尽职调查政策,并规定公司的尽职调查方法、行为准则和调查程序。公司需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公布其上一年度在环境保护表现方面的报告。
《尽职调查议案》还加入了适用于欧盟公司的董事的个人职责。这些职责包括建立和监督尽职调查流程的实施,并将对环境的尽职调查纳入公司战略等。董事在履行职责时,要求其必须考虑其决策对气候变化和环境带来的影响。
《尽职调查议案》还规定了企业未满足在环境保护方面可持续发展要求时,需要承担的行政处罚(与公司营业额挂钩的金钱处罚)和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2.2 德国
德国作为欧盟的成员国之一,绿色供应链管理立法方面一直走在欧盟乃至世界的前列。德国已正式通过了《供应链尽职调查法》(以下简称“《供应链法》”),该法将于2023年1月1日开始生效。《供应链法》要求德国公司分析并报告其供应链中相关人权和环境标准的合规情况,以确保企业在供应链领域内满足基本的人权和环保要求。
在环保方面,与欧盟的做法类似,《供应链法》要求一定规模的德国公司开展尽职调查,核查自身的经营活动和其供应链中的直接供应商是否满足特定的环保法律要求和标准,并且要求企业开展必要的合规措施来敦促企业进行绿色供应链管理,如制定环境尽职调查制度、供应商行为准则,开展培训,起草可持续发展要求合同,建立投诉机制,编制年度合规报告等。
违反《供应链法》可能会给德国公司带来严重的不利后果,包括处以最高达80万欧元的罚款(对于年营业额超过4亿欧元的公司,最高可处以其全球年营业额的2%的罚款)。
2.3 中国
与欧盟和德国不同,我国目前尚没有关于绿色供应链的统一立法,政府对企业的指引主要体现在发布一系列政策指导上。早在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年)》明确提出“以供应链核心企业为抓手,开展试点示范,实施绿色采购,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信息通信、汽车、家电、纺织等行业培育百家绿色供应链示范企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于同年发布的《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将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等作为绿色制造体系的主要内容,并提出了建设原则、建设内容、建设程序等,为开展绿色供应链示范提供了政策依据。
最近,2021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强调了构建绿色供应链,鼓励企业开展绿色设计、选择绿色材料、实施绿色采购、打造绿色制造工艺、推行绿色包装、开展绿色运输、做好废弃产品回收处理,实现产品全周期的绿色环保;并且要求选择100家左右积极性高、社会影响大、带动作用强的企业开展绿色供应链试点,探索建立绿色供应链制度体系。鼓励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规范、咨询服务、行业自律等方式提高行业供应链绿色化水平。
在这些政策的引导下,我国政府也开展了许多绿色供应链相关的试点和尝试,如工业和信息化部遴选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开展了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支持“绿色供应链系统构建”项目方向;启动了城市和企业两个层面的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地方上,上海、深圳、天津、东莞等地都有开展政企结合的具有当地特色的绿色供应链管理试点项目,发布了许多地方绿色供应链管理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指南。
从上文的介绍中我们不难看出,欧盟和德国目前对“绿色供应链管理”发展比较成熟,已经上升到较高位阶的立法层面,并且相关法律规定给与了本国企业明确的、具体的“绿色供应链管理”相关义务要求和指引。而我国的“绿色供应链管理”仍停留在政府政策引导层面,对企业的约束力和强制性都非常有限,政策内容本身也比较笼统宽泛。即使如此,也并不意味着绿色供应链管理对中国企业不重要。笔者就曾处理过一个棘手的案例,某中国企业因其对供应商管理不善,未及时识别其主要供应商的环保问题风险,该供应商因环保问题被政府责令停产后,导致该中国企业的原材料供应中断,并遭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如果该中国企业关注绿色供应链管理,能够提前发现供应商的潜在环保风险,从而有充足的时间调整供应方案,那其将有效避免发生供应中断的情形。
更值得中国企业注意的是,欧盟的《尽职调查议案》和德国的《供应链法》除了规范当地企业外,还具有一定的域外效力,在特定情况下,也适用于欧盟、德国境外企业,如长期与欧盟或德国有出口业务的中国企业。我们建议这些中国企业应对自身经营和业务是否需要符合欧盟《尽职调查议案》和德国《供应链法》征求专业律师的意见,必要时对其业务进行全面的审查和尽调。
3. 给企业的建议
在了解了绿色供应链概念和立法/政策引导后,大家可能会有一个新的问题萦绕心中,自己企业本身如何进行绿色供应链管理呢?
供应商作为绿色供应链管理的最主要的当事方,如何管理好企业自己的供应商,让供应商为企业供应高品质的产品的同时,也充分发挥减排的主观能动性,实现企业在供需关系中经济收益与环保效益的“双丰收”将会是未来企业管理的重要议题。因此,我们认为,企业除了自身做好碳资产管理、节能减排外,供应商的管理是企业进行绿色供应链管理的核心操作。
因此,下面我们将从供应商管理角度给企业一些绿色供应链管理相关的实务建议,供企业参考。
3.1 建立规则
“无规矩不成方圆”。我们认为企业想要做好供应商管理,第一步应当建立相关的管理规则,如建立绿色采购标准和制度、制定供应商行为准则、供应链低碳减排制度、其他环保减排规章制度等,要求供应商实施具体减排措施,满足相关减排目标,使得供应商的减排实践有章可循。
这些供应商环保减排规章制度中规定的供应商具体减排目标和供应商应实施的环保减排措施应尽量具体化、可量化、可操作性强,与供应产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迹相关联,便于后续的绩效评估和审核。
建立这些供应商环保减排规章制度除了文本制定以外,实操层面的落实也非常重要。企业除了要求供应商遵守环保减排规章制度外,还需要在企业内部管理层、员工层面进行减排节能和供应商管理的培训和学习,并在后续尽职调查、分级管理、供应商考核和合同管理各环节中逐步落实规章制度;同时也需要根据企业不同时期的减排要求和经济效益,适时更新或修改减排规章制度和实操落实方案,将动态管理与静态时点要求相结合。
3.2 尽职调查
要想进行供应商管理,企业也需要做到“知己知彼”,了解企业自身的减排和管理需求的同时,也需要充分知晓供应商的减排情况,根据企业制订的供应商管理规则发现问题并及时要求供应商进行整改。
企业可以通过聘请专业律师对供应商的目前环境、健康、安全(EHS)情况等可能影响供应关系的方面和企业重点关注的其他方面进行尽职调查,并要求供应商从原材料采购、生产、包装、运输、销售、售后、回收等供应产品全生命周期的各个流程追踪、披露温室气体排放的情况,充分了解(1)供应商的经营是否存在重大环保风险可能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供应状况或供应合同的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应履行但实际未履行的减排或环保义务等;(2)供应商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和供应产品全生命周期中哪个环节碳足迹占比最大,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多,又存在哪些可被企业和供应商利用的减排机会。
针对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企业应当进行潜在风险分析。针对可能影响供应关系或供应合同履行的不合规的环保问题,企业可要求供应商尽快进行整改,并在合同约定中落实具体整改要求,以此来提升供应商整体环保减排水平,形成闭环管理。
3.3 分级管理
根据供应商的环保合规情况以及供应重要程度,企业可对供应商进行分级管理,这样可以更加有侧重性地对供应商进行管理。具体来说,企业可以将:
(a) 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至关重要或存在较高环保合规风险的供应商标注为“红色”,例如一旦中断供应会造成企业停产或面临巨额的损失的供应商;供应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不具有较高替代性的供应商,一旦切断供应,企业在短期内也无法通过寻找替代方来维持生产的供应商;以及目前存在停产停业环保或经营风险的供应商等;
(b) 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较为重要或存在中等环保合规风险的供应商标注为“黄色”,例如虽然供应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对企业的生产比较重要,但即使切断供应,企业在短期内也可以通过寻找替代方来维持生产,不会造成企业停产的供应商;目前存在的环保合规风险会导致供应合同不能完全、充分地履行,但不会导致自身停产停业的供应商等;
(c) 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不重要或存在较低环保合规风险的供应商标注为“绿色”,例如供应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不影响企业的生产,或对企业的生产不太重要,且有较强的替代性,即使切断供应,企业在短期内也可以通过寻找替代方,或者即使不寻找替代法也可继续生产的供应商;目前存在的环保合规风险不会影响供应合同的履行的供应商等。
对于标注为“红色”的供应商,企业应制定切断供应的紧急预案,提前部署预防措施,必要时调整供应方案尽快寻找替代方或其他方法来替代供应。对于标注为“黄色”的供应商,企业应实行更为严格的管理和更加频繁的环保合规追踪调查、审计和考核。对于标注为“绿色”的供应商,企业只需要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进行正常管理和关注。
3.4 定期考核
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供应商管理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是在合同中要求供应商遵守环保减排规章制度后就一劳永逸的,而应该是一个长期的,持续的过程和要求。
因此,除了制订供应商环保减排规章制度并通过合同约定要求供应商遵守外,企业还应根据减排目标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对供应商的减排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定期审计和考核,具体考核情况可与奖惩制度相结合,使得供应商环保减排规章制度和相应的奖惩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和切实执行。为了便于企业开展供应商减排情况的定期跟踪、审计和考核工作,我们也建议在供应商环保减排规章制度或相应的合同、订单中约定供应商应对企业开展的定期跟踪、审计和考核工作给与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资料、场地和人员等。
3.5 合同管理
为了使供应商环保减排规章制度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新供应商,企业可将这些规章制度加入到相应的供应框架合同中,作为合同条款之一或者合同附件,要求新供应商与供应合同一并签署和遵守;对于现有供应商,企业可考虑将这些规章制度加入到具体的订单模板中,要求现有供应商在签署和履行新订单的供应义务时,同时遵守这些规章制度的环保减排要求。
除了在供应合同或订单中加入供应商环保减排规章制度以外,企业也可以考虑在合同或订单中添加针对供应商环保减排行为的具体奖惩机制,来激励供应商实施环保减排措施,遵守相应的规章制度。如对达到环保减排目标或要求的供应商提供相应的环保激励政策,例如颁发相关的奖项、在投标或供应商评选中给与更高的评分或更优的等级等;对供应商环保减排违规行为或未达到环保减排目标或要求的供应商设置专门的惩戒措施,如不给与相应的投标或供应商评选机会,承担一定金额的违约金等。上述奖惩机制也可以直接约定在供应商环保减排的规章制度中,并通过将规章制度加入到合同或订单的约定中来约束供应商。
3.6 沟通与培训
企业应与供应商建立持续且有效的沟通机制,这个沟通机制除了包括上文所述的定期追踪、审计、考核供应商减排目标和环保合规情况和日常工作沟通以外,还可以包括组织供应商环保合规、绿色供应链培训学习、研讨会等。
通过这样的沟通交流、互通有无,企业可以及时了解供应商减排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和困难,帮助他们设立或适时调整合理的减碳目标和方法策略,提升其碳管理能力和减排意识;同时也提升企业自身品牌美誉度,增强了企业与供应商的信任关系,实现绿色供应链管理对企业自身和供应商的双赢。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不同企业经营的产品和业务不一样,供应商的情况也不完全一样,因此除了上述建议外,企业在实行绿色供应链管理时还需要结合自身情况,必要时聘请专业律师,为企业量身定制具体的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