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屡有发生,而且发生的规模之大,损害之严重,无不耸人听闻。
虽然笔者在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跨国危险化学品公司担任了多年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但在日常为危险化学品企业提供安全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仍然感觉如履薄冰!不仅是因为在目前政府“绿色发展”的大背景下,国家对于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前所未有,更是因为我们任何一个错误的建议都有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从而致使企业责任人承受牢狱之灾!
在我们所多年为企业提供安全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经常可以听到企业负责人抱怨发生安全事故的原因是“时运不济”。这种观点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非常危险的,因为所有看似偶然的安全事故背后都隐藏着必然!根据美国安全工程师Heinrich提出的“安全金字塔”法则,安全生产事故的比例分布呈金字塔状的,即在1个死亡背后,有29起重伤害事故,也必然有300起轻伤害事故背后,以及30000起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存在。所以,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企业现场存在安全风险导致的。如果企业仅以“运气”作为托辞,不真正地履行企业的安全职责,控制安全风险,必然会导致事故的不断发生。
结合笔者的经验,笔者将日常为危化品企业服务中发现的问题,熔炼为三宗罪。通过对这“三宗罪”的内容及顺序进行解读,我们可以从政府及企业两个角度分析危险化学品企业如何做好风险控制:
1. 第一宗“罪”:未取得政府审批
一般来说,第一宗罪是政府部门最忌讳的安全风险。对于无证经营的危化品企业而言,虽然前期政府无法对其进行监管,但是一旦发生事故,政府不仅在事故调查阶段会对企业进行更为严格的调查,在责任认定阶段也会赋予企业更为严厉的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
在我们日常为企业提供安全合规服务的过程中,最首要的便是要求企业取得经营所需的政府相关资质。这不仅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前提,一旦出现事故,这也是帮助企业涉事人员减轻甚至是免于承担责任的保障之一!笔者曾经处理过的一起死亡14人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就是以企业做好了资质审查工作为由帮助企业负责人免于承担刑事责任,由此可见企业做好政府资质合规的重要性!
以危险化学品企业合规经营为例,我们曾经做过统计,大概需要经过十多个部门的审批手续。现在政府虽然减少了很多审批手续,要求企业自行完成,但是同样,未完成的监督责任也就由政府转移到了企业身上。但对于政府来说,确保危化品企业纳入政府监管这样确实是保证企业生产安全的前提。
根据笔者为危化品企业办理政府审批的过程中,风险最大的是发生如下三类情况:1、未批先建;2、通过欺骗手段取得审批;3、未办理重大危险源备案。以下将一一进行详述:
1)未批先建
这也是我们在为企业服务过程中,碰到最为棘手的情形。企业新建的自主项目比较少存在此类问题,但在进行配套项目或者是二期项目建设时,就经常会碰到此类问题。由于主项目已取得证照,所以企业较易疏于办理配套或者是二期项目的资质。往往是项目开始建设,甚至是完毕后,才突然想起要办理的手续。这样就会遇到那些看似简单,但实风险极大的问题:
a)园区规划问题: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第64号令《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及其相关解释规定,新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如果企业在选址阶段未与国土、规划部门进行沟通,在日后项目经营时就可能会被政府要求取消项目并罚款。
笔者曾经在江西某项目就碰到过类似的情况。当时企业的商务部门在未经调查的情况下,就匆匆与客户签订了项目协议,要求项目上马,等项目建设完成时,才要求我们帮助办理证照时。经我们调查发现此地非属于化工园区。此时企业不仅面临政府行政处罚,还将赔偿因项目办理造成客户的违约损失,可谓得不偿失!
b)违规评价问题:因为企业已着手项目建设,所以一旦项目存在不符合国家标准,特别是安全防护间距方面的问题,就很难改正。通常企业很少会按照评价机构的要求重建。而作为评价机构,因为收取了企业的服务费用,通常就会想尽一切“办法”让企业通过验收,这样无形之中就已经埋下了极大的事故隐患。
2) 通过欺骗手段取得审批
此处“欺骗手段”,非指用行贿等犯罪手段取得政府审批,而是指企业在评价机构进行现场评审时或是政府来现场进行验收时,采取对现场某些危险源进行掩饰(如通过清理、标示、锁门等方式暂时将危险品仓库“变为”普通仓库或者是杂物房)的手段,暂时通过审批,之后再将现场恢复原貌。
因为评价机构的评价报告或者政府的现场验收等于是对于政府的一项安全承诺。一旦通过欺骗手段通过了验收,等于毁坏了前述承诺,那么结果就是“政府很生气,后果很严重”。所以与其通过欺骗手段暂时取得政府审批,还不如通过优化现场经营模式的方式真正完成对政府的承诺。
3) 未按要求进行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
重大危险源是指企业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通俗地讲,就是企业现场存放的危险性的物品量已经大到政府都觉得担心的程度,所以企业需要采取保护措施,并时刻向政府报告,让政府放心。危险化学品企业本来就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现场再存放重大危险源的话,风险就将数以倍计地增加,如果不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工作做好管理备案工作,政府怎能放心让企业经营。
有关涉及到易制毒易制爆的危险化学品,笔者曾经有过安全管理的经验,所以多说几句。笔者公司对此采用了远远超过了前述规定中所要求的安全措施,比如采取“五双“管理制度;入口设置全天记录的CCTV系统;现场设置大量的气体探头及喷淋装置;使用专门工具进行粉碎。因为我们知道,只要任何一点点的疏忽,它就会带来让公司及社会完全无法估量的后果!
2. 第二宗“罪”:现场违规作业
现场违规作业是事故报告中仅次于无证经营的第二类问题,同样也是政府较为头疼的问题。企业取得的政府审批仅代表在取证这个时间点之前是风险可控的。一旦在取证后违规操作,同样可能产生极大的危害。
国家从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特种设备、消防等各个方面对于危化品企业的经营制定了法律法规及标准。其中法律法规通常是告诉企业应否做,而国家及行业标准会告诉企业怎么做。只有在经营时完全遵守前述法律法规标准,才能够最大限度的避免事故的发生。
危险化学品企业经营的法律逻辑,通常是根据“消灭危险源—减弱危险能量—减低事故发生可能—防止事故扩大”的顺序来制定的。以港口危险化学品管理为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GB11602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JT397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规定》等规定,就是根据前述顺序进行安排的 :
1) 消灭危险源。对于易爆炸类危险货物应实行直装直取,不允许在现场堆放。
2) 减弱危险能量:对于危险货物规定最大储量。
3) 减低事故发生可能:现场需使用防爆叉车等等,防止火花产生。
4) 防止事故扩大:不允许不同类别的危险货物混存。
然而很多发生事故的公司却完全无视了前述规定,不仅违规超量存放危化品,还将引火源、氧化剂以及受热分解的剧毒化学品混存。一旦发生事故,引火源导致火灾发生,氧化剂会加速燃烧,还会导致现场剧毒品受热分解,释放剧毒物质,导致事故灾害结果的扩大。
所以,在危化品经营现场违法违规作业是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第二宗罪。只有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作业的规定,才有可能防止事故的发生。
3. 第三宗“罪”:人员培训缺失
做好人员培训是事故的最后一道防线。就危险化学品企业而言,归根到底还是由人来管理作业的,如果人员没有安全管理意识,不仅不能防止事故的发生,还会导致事故的扩大。
很多事故调查报告均指出操作员工培训的缺失,不仅在作业时野蛮操作,导致物品外包装损坏,易燃易爆物品自燃,还在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通知,导致周边员工未及时撤离,导致人员伤亡情况加重。
危险化学品公司人员培训主要分为三块:1、普通作业人员日常安全培训;2、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培训;3、应急预案的演练培训。以下进行一一讨论:
1) 普通作业人员日常安全培训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危险化学品企业员工应在上岗前接受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72小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培训内容应该包括但不限于岗位安全、岗位化学品物料说明书、个人防护装置知识等等。只有真正地让员工学习正确地作业方式,才能够防止之前的违规操作的情形出现,从而防止事故发生。
2)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及质量检验总局出台的相关规定,操作现场如叉车作业,高处作业、起重机作业及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作业等岗位,都应该由经过培训,由具有资质的员工进行操作。因为这些岗位的安全风险较普通岗位大,所以国家对于上述岗位的员工都组织专门培训,要求经过考核后持证上岗。上海翁牌冷藏实业有限公司“8·31”重大氨泄漏事故 http://www.baidu.com/link?url=ufB1K5XPzPGaXvZheqru-X3qB-hds7SwoZISDHlgKCVtT605qHmLdzgTCjsmenk8ydCR_zsbUcsTMXdQktlj6yrVbmSGkSSyVhJ4vAMdh6940P-XrZaxTqSxcSf-byRk就是由于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引起的惨剧。对于该类特殊岗位,企业更应该给予重视。
3) 应急预案演练培训
根据尚未生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危化品企业应针对自身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并至少半年组织一次现场演练。尽管做好了所有的防范工作,安全事故仍然有可能发生,这个时候就需要员工根据事先制定的方案应对,这也是企业安全管理极为重要的一环。很多危化品公司会在应急管理时出现的极大的问题。他们没有在现场准备危险化学品台账,也就不能及时提供给消防队员,而是由其自行施救,由于危化品中存在可能遇水发生反应的物质,所以没有针对性的施救有可能导致二次事故的发生。只有组织员工定期演练,才能够使员工临大事而不乱,将事故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结语:危化品企业的风险控制工作需要补苴罅漏,犹如逆海行舟,一旦有所疏漏就可能导致企业难以承受的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