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天津港爆炸案引起了巨大的损失,很多公司的货物在此次爆炸中灭失,笔者为上海一家货代公司的法律顾问,在此期间也参与了数起相关纠纷,有一起金额较大的案件,双方数次沟通不欢而散,只得对簿公堂。
第一部分 案情:
重庆Z公司因与上海T货代公司间的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诉诸武汉海事法院。原告主张被告赔偿货物损失4008662.5元人民币,返还原告货物运费75773.25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127876.33元,合计4212312.08元。原告Z公司认为,2015年8月将其销售给俄罗斯、巴西、阿根廷三国客户的货物交给被告T货代公司处理,后因天津港“8·12”爆炸事故导致货物灭失,被告应对损失承担责任。被告则辩称,其仅负责代理报关和订舱,对货物最终灭失不负责任,因为该事故系不可抗力事件。Z公司是自行委托车队将货物从全国各地将货物运输至T货代公司指定的码头仓库。货物分三批进港,爆炸发生时两批已经报关完毕待上船,还有一批未报关存放在仓库内。发生爆炸后,仓库虽然通知T货代公司前往查看现场,但现场不论是货物还是仓库都已经经过爆炸烧毁,以至于无法辨认,相关的入库接收单也无从找寻。事后,Z公司告知T公司需保险理赔,并要求T公司签了一份《货物情况说明》,表示货物已经交到T公司手上,并且标明了货值。T货代公司提供了两份船公司直发单的样本件。
Z公司在法庭上表示,货物已经全部交给T货代公司,而现在T公司无法说明货物去向,无法证明货物是否上船,也无法证明货物在爆炸中灭失,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事T货代公司虽然不断以自己只是货运代理人且在整个业务过程中没有过错来抗辩,但一直没有办法证明货物在爆炸时是否存在与天津港口的仓库内。时隔数月,直到在第二次开庭前夕,T货代公司突然告知律师,公司在整理材料时找到了两份文件,《Z公司在天津港口爆炸中损失货物统计》、《货物说明》原件各一份,文件有Z公司盖章,内容为确认货物已经在天津港仓库内。
至此,案件基本事实调查清楚,法院最后认定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有过错,且涉案货物在仓库等待装船期间遭遇爆炸事故,被告对此无过错,因此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第二部分 案件分析:
一、法律关系:承运人还是货运代理人
本文涉及的案件,实则从第一次开庭审理双方就对此问题存在争议。对于Z公司来说,为了让T货代公司可以进行赔偿,必然是认为T货代公司是承运人角色,也就是承担了从国内陆运、国际海运甚至国外陆运的所有阶段。而T货代公司一定是极力争取说明自己的角色只是货运代理人,承担过错责任。如何判断双方的法律关系,本案也是较为典型的示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货代规定》)(法释﹝2012﹞3号)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书面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性质,并综合考虑货运代理企业取得报酬的名义和方式、开具发票的种类和收费项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以及合同实际履行的其他情况,认定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是否成立。本案中,结合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货运代理协议》、其他代理业务结算情况以及《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载的应税劳务名称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港杂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海运费”的事实来看,原、被告之间的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成立。
《货代规定》第四条同时规定,货运代理企业在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委托人据此主张货运代理企业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第五条规定,货运代理企业以承运人代理人名义签发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但不能证明取得承运人授权,委托人据此主张货运代理企业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Z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T货代公司存在上述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货运代理企业承担承运人责任的情形,故被告仅根据《货代规定》第十条承担货运代理企业相应的责任,第十条规定,委托人以货运代理企业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为由,主张由货运代理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货运代理企业证明其没有过错的除外。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确实对于双方的合同、提单、发票以及实际操作进行了仔细地询问。Z公司在审理过程中也一再强调,所有的出口海运事务全部交给了T货代公司,所以T货代公司就是承运人,应该负责全程发生的货损,即使双方签订的是《货运代理合同》,但实际上对于Z公司来说只有T货代公司一家在对其进行业务沟通、操作,Z公司的这类说辞实则在法庭阶段经常出现,对于货主、委托人来说,其面对的货代企业确实是其心目中的“承运人”,主观上认为该货代企业应当对货物在此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承担所有责任,实则并非如此简单直接,以上法律规定可见对货代企业是承运人还是货运代理人的辨别还是要综合来考量,并非货主一厢情愿就可以成立。现在越来越多的货主与货代签约时也注意到这个问题,会将合同名称改为运输合同,并把货代直接定义成承运人来规避此问题,同时将赔偿责任直接写为赔偿货值,甚至带有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就这一点货代企业还是要在签约时注意风险。而T公司在本案操作过程中确实没有签发自己公司的House单,并把船公司的直发单样章件发给过Z公司进行提单确认,结合合同以及发票,最终被确认为货运代理人角色,否则将有可能面对货物损失的赔偿。
二、货代企业应当注重与委托人书面确认具体委托事项,留存各阶段货物签收证据。
本案中出现过两处事实上的争议焦点,一个是国内陆运是否也是T货代公司负责,一个是货物究竟去哪了。如果无法证明这两点具体情况,T货代公司可能会被认定为过错导致货物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委托书对于货运代理人负责的阶段约定不清。
我们在与货代企业进行合规操作的培训中经常提出,货代企业要尽可能获得客户、委托人、托运人的委托书,从多年前表示不可能每一票业务都有委托书,到现在基本能做到每一票都有一个委托书,或简单或完整,以此来证明双方的委托关系。不过往往在开庭时发现,委托书上的内容无法证明客户要货代企业具体操作的业务内容、代理哪一段运输阶段,这样的委托书往往起不到有效的证明作用。
本案中,Z公司从一开始就打算将所有的运输阶段全部说成是T货代公司负责,因为希望将T货代公司定义为承运人角色,便将国内工厂到天津港仓库的卡车运输也说成是T货代公司承担的运输责任。Z公司敢如此颠倒黑白地叙述,主要也是因为T货代公司提供的委托书上没有明确载明具体服务内容仅仅是报关和订舱,双方也没来得及做费用确认就发生了大爆炸事件。
(二)货物是否是在大爆炸中灭失的证据不足。
Z公司在庭审阶段一再提出异议,其表示根据T货代公司签给Z公司《货物情况说明》可以明确一点,T货代公司接受了货物,但现在货物不见了,如果T货代公司无法说明货物去向,也就无法证明货物是因为大爆炸灭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双方对事实都心知肚明,但要证明货物具体情况在本案中却有客观难度,因为接收货物的仓库也在爆炸中毁灭,所有的单据还没来得及做电子归档,也都灭失,T货代公司委托的仓库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明。
T货代公司也提供了《发货单》、《收货凭证》,也仅仅是车队方面接收货物时产生的文件,并非仓库接收证明;其提供的其中部分货物的报关记录也只能证明货物进行过报关,但具体去向还是不明确,当然根据实际经验,只要没有退关,部分货物应该是在码头上,仍需证明剩余货物去向。
最终T货代公司是提供了Z公司盖章确认的货物存放在天津港仓库的文件,该文件实则也是在发生爆炸案后,律师要求T货代公司向Z公司索要,本意用于向爆炸案责任方或者仓库进行索赔之用。因诉讼离爆炸发生有一年多时间,律师虽然翻找出当时内部沟通邮件中有此文件,但一直无法提供原件给法院,最终能够翻找出原件也属幸运,需要提醒货代企业,在文件及保管上还是要做到:1、尽可能够索要到原件,不论是对客户还是供应商,重要事件例如电放指示、保函、情况说明还是要获得原件,或者是对方通过公司邮箱发送邮件的形式,避免只是通过口述、聊天软件传递;2、在书面文件中尽可能将事情叙述完整,例如本案中,T公司给Z公司的《货物情况说明》仅仅提到了T公司接收到了货物,却不提货物是在哪里被接收到,容易将自己逼入不利境地。
本案虽然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有过错,且涉案货物在仓库等待装船期间遭遇爆炸事故,被告对此无过错,因此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但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谓是险象环生,货代企业明明是可以轻松获胜的案件,因为一些操作瑕疵,险些翻船,如果货代企业不注意日常操作中业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培训,只求短平快地做生意,那么可能会面临巨额赔偿风险。望本文可以起到些许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