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8日,为规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国务院正式发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国令第781号,以下简称“《处分条例》”)。《处分条例》共7章52条,主要规定了适用对象的范围、处分工作的原则、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处分工作监督制约机制等内容,将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理解《条例》的内容与重点条款,本文就《条例》的内容进行梳理与归纳,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学习和参考。
一、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
《处分条例》明确了适用对象的范围,即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
根据《处分条例》第2条、第50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以下简称“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和《处分条例》的规定。此外,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
二、明确处分工作的原则
根据《处分条例》第3条、第4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此外,《处分条例》第6条强调了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与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三、规范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
(一)处分的种类及期间
根据《处分条例》第7条、第8条、第14条,处分的种类及其期间如下:
序号 |
处分种类 |
处分期间 |
备注 |
1 |
警告 |
6个月 |
|
2 |
记过 |
12个月 |
|
3 |
记大过 |
18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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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降级 |
2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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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撤职 |
24个月 |
|
6 |
开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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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同时有两个以上需要处分的违法行为之处理
《处分条例》第9条明确了发生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同时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违法行为时,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同时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序号 |
情形 |
处理方式 |
1 |
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 |
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 |
2 |
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 |
|
(三)单位违法及共同违法的处理
根据《处分条例》第10条,发生国有企业单位违法以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情形时,按以下方式处理:
序号 |
情形 |
处理方式 |
1 |
|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 |
2 |
|
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
(四)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根据《处分条例》第11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指在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内给予较轻的处分)或减轻(指在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给予处分:
此外,《处分条例》第12条还对其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可以减轻、免予或不予处分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具体而言:
序号 |
情形 |
处理方式 |
1 |
|
|
2 |
|
可减轻、免予或不予处分 |
(五)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
根据《处分条例》第13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指在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内给予较重的处分)给予处分:
(六)违法所得的处理
根据《处分条例》第15条,对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违法所得,按以下方式处理:
序号 |
违法所得 |
处理方式 |
1 |
|
除依法应由有关机关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外,应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 |
2 |
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 |
|
此外,《处分条例》第16条规定,已退休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退休前或退休后有违法行为应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上述《处分条例》第15条的规定处理。
四、明确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处分条例》第17条至第25条分别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不同的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进行了详细罗列,具体而言:
(一)思想政治类
适用处分 |
记过或记大过;情节较重的,降级或撤职;情节严重的,开除 |
违法行为 |
|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 |
(二)决策类
适用处分 |
警告、记过或记大过;情节严重的,降级或撤职 |
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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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权谋私类
适用处分 |
警告、记过或记大过;情节较重的,降级或撤职;情节严重的,开除 |
违法行为 |
|
拒不纠正特定关系人违反规定任职、兼职或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
(四)薪资、福利、待遇类
适用处分 |
警告、记过或记大过;情节严重的,降级或撤职 |
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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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谋取私利类
适用处分 |
警告、记过或记大过;情节严重的,降级或撤职 |
违法行为 |
|
(六)侵犯社会利益类
适用处分 |
情节较重的,警告、记过或记大过;情节严重的,降级或撤职;情节特别严重的,开除 |
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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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国有资产流失类
适用处分 |
警告、记过或记大过;情节较重的,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开除 |
违法行为 |
|
(八)金融类
适用处分 |
警告、记过或记大过;情节较重的,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开除 |
违法行为 |
|
(九)其他不良影响类
适用处分 |
警告、记过或记大过;情节较重的,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开除 |
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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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明确处分及复核、申诉的程序
(一)处分程序
《处分条例》第26条至第37条对处分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处分条例》要求任免机关、单位结合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实际情况,明确承担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的内设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承办部门”)及其职责权限、运行机制等。对涉嫌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任免机关、单位应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法给予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处分的,任免机关、单位可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核实后依法给予处分。任免机关、单位根据前述规定作出处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处分决定产生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改变后的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任免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二)复核、申诉程序
《处分条例》第38条至第45条对复核、申诉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具体如下: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复核、申诉结果根据以下不同情形而定:
序号 |
情形 |
复核、申诉结果 |
1 |
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
予以维持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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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原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由申诉机关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
3 |
|
变更原处分决定,或由申诉机关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予以变更 |
结语
在此之前,各个行业领域的法律法规文件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包含着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有关处分规定。在国家层面,仍未出台一部专门的规定涵盖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处分的程序。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施行,规定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属于公职人员;建立了针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的制度,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和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明确了由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国有企业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
在此基础上,本次《处分条例》的制定建立健全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制约机制,统一规范了对各级各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事宜,适用范围更加清晰、准确,为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制约机制、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处分条例》的发布对于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强化党管干部原则、促进依法履职和廉洁从业、保障国有企业长远发展以及优化监督资源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