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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管理、加强监督、处分有据、责任到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详解

    日期:2025-01-15     作者:王栋(国资国企专业委员会、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2024年5月28日,为规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国务院正式发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国令第781号,以下简称“《处分条例》”)。《处分条例》共7章52条,主要规定了适用对象的范围、处分工作的原则、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处分工作监督制约机制等内容,将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理解《条例》的内容与重点条款,本文就《条例》的内容进行梳理与归纳,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学习和参考。

一、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

《处分条例》明确了适用对象的范围,即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

根据《处分条例》第2条、第50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以下简称“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和《处分条例》的规定。此外,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

二、明确处分工作的原则

根据《处分条例》第3条、第4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此外,《处分条例》第6条强调了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与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三、规范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

(一)处分的种类及期间

根据《处分条例》第7条、第8条、第14条,处分的种类及其期间如下:

序号

处分种类

处分期间

备注

1

警告

6个月

  • 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

  • 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

  • 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 被开除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

记过

12个月

3

记大过

18个月

4

降级

24个月

5

撤职

24个月

6

开除

/

  •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 处分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同时有两个以上需要处分的违法行为之处理

《处分条例》第9条明确了发生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同时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违法行为时,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同时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序号

情形

处理方式

1

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

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

2

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

  • 可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处分期

  • 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三)单位违法及共同违法的处理

根据《处分条例》第10条,发生国有企业单位违法以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情形时,按以下方式处理:

序号

情形

处理方式

1

  • 国有企业实施违法行为

  • 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

  • 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

2

  •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

  • 需要给予处分的

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四)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根据《处分条例》第11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指在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内给予较轻的处分)或减轻(指在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给予处分:

此外,《处分条例》第12条还对其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可以减轻、免予或不予处分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具体而言:

序号

情形

处理方式

1

  •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 且具有《处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情形之一的

  • 可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予以诫勉

  • 可免予或不予处分

2

  • 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

  • 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

可减轻、免予或不予处分

(五)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

根据《处分条例》第13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指在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内给予较重的处分)给予处分:

(六)违法所得的处理

根据《处分条例》第15条,对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违法所得,按以下方式处理:

序号

违法所得

处理方式

1

  • 违法取得的财物

  • 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

除依法应由有关机关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外,应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

2

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

  • 任免机关、单位应予以纠正

  • 或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

此外,《处分条例》第16条规定,已退休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退休前或退休后有违法行为应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上述《处分条例》第15条的规定处理。

四、明确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处分条例》第17条至第25条分别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不同的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进行了详细罗列,具体而言:

(一)思想政治类

适用处分

记过或记大过;情节较重的,降级或撤职;情节严重的,开除

违法行为

  • 散布有损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论

  • 拒不执行或变相不执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

  • 在对外经济合作、对外援助、对外交流等工作中损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

(二)决策类

适用处分

警告、记过或记大过;情节严重的,降级或撤职

违法行为

  • 违反规定的决策程序、职责权限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 故意规避、干涉、破坏集体决策,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 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国有企业党委(组)会、股东(大)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集体依法作出的重大决定

  • 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

(三)以权谋私类

适用处分

警告、记过或记大过;情节较重的,降级或撤职;情节严重的,开除

违法行为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挪用本企业以及关联企业的财物、客户资产等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国家出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向国家工作人员、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

  • 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工程建设、资产处置、出版发行、招标投标等活动中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

  • 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谋取私利

  • 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拒不纠正特定关系人违反规定任职、兼职或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四)薪资、福利、待遇类

适用处分

警告、记过或记大过;情节严重的,降级或撤职

违法行为

  • 超提工资总额或超发工资,或在工资总额之外以津贴、补贴、奖金等其他形式设定和发放工资性收入

  • 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或未按规定履行工资总额备案或核准程序

  • 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 在培训活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业务招待、差旅费用等方面超过规定的标准、范围

  • 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五)谋取私利类

适用处分

警告、记过或记大过;情节严重的,降级或撤职

违法行为

  • 违反规定,个人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证券、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进行投资入股等营利性活动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企业同类经营的企业

  • 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国际组织等兼任职务

  • 经批准兼职,但是违反规定领取薪酬或获取其他收入

  • 利用企业内幕信息或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无形资产等谋取私利

(六)侵犯社会利益类

适用处分

情节较重的,警告、记过或记大过;情节严重的,降级或撤职;情节特别严重的,开除

违法行为

  • 在履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被监管机构查实并提出处分建议的

(七)国有资产流失类

适用处分

警告、记过或记大过;情节较重的,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开除

违法行为

  • 截留、占用、挪用或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

  • 违反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营投资职责

  • 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交易、虚假合资、挂靠经营等活动

  • 在国家规定期限内不办理或者不如实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

  • 拒不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或者编制虚假数据信息,致使国有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失真

  • 掩饰企业真实状况,不如实向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串通作假

(八)金融类

适用处分

警告、记过或记大过;情节较重的,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开除

违法行为

  • 洗钱或参与洗钱

  •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违反规定参与或变相参与民间借贷

  • 违反规定发放贷款或对贷款本金减免、停息、减息、缓息、免息、展期等,进行呆账核销,处置不良资产

  • 违反规定出具金融票证、提供担保,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保证

  • 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资产

  • 伪造、变造货币、贵金属、金融票证或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

  •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发行股票或债券

  •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

  • 进行虚假理赔或参与保险诈骗活动

  • 窃取、收买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及其他公民个人信息资料

(九)其他不良影响类

适用处分

警告、记过或记大过;情节较重的,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开除

违法行为

  • 泄露企业内幕信息或商业秘密

  •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资质证明文件,或出租、出借国有企业名称或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 违反规定,举借或变相举借地方政府债务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违反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引起重大劳务纠纷或其他严重后果

  • 不履行或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 在工作中有敷衍应付、推诿扯皮,或者片面理解、机械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 拒绝、阻挠、拖延依法开展的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工作,或对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推诿敷衍、虚假整改

  • 不依法提供有关信息、报送有关报告或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配合其他主体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 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 违反规定,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农民工工资等

  • 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五、明确处分及复核、申诉的程序

(一)处分程序

《处分条例》第26条至第37条对处分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处分条例》要求任免机关、单位结合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实际情况,明确承担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的内设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承办部门”)及其职责权限、运行机制等。对涉嫌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任免机关、单位应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法给予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处分的,任免机关、单位可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核实后依法给予处分。任免机关、单位根据前述规定作出处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处分决定产生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改变后的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任免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二)复核、申诉程序

《处分条例》第38条至第45条对复核、申诉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具体如下: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复核、申诉结果根据以下不同情形而定:

序号

情形

复核、申诉结果

1

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予以维持

2

  • 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

  • 或违反《处分条例》规定的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 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

撤销原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由申诉机关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3

  • 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 或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确有错误

  • 或处分不当

变更原处分决定,或由申诉机关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予以变更

结语

在此之前,各个行业领域的法律法规文件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包含着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有关处分规定。在国家层面,仍未出台一部专门的规定涵盖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处分的程序。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施行,规定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属于公职人员;建立了针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的制度,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和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明确了由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国有企业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

在此基础上,本次《处分条例》的制定建立健全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制约机制,统一规范了对各级各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事宜,适用范围更加清晰、准确,为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制约机制、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处分条例》的发布对于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强化党管干部原则、促进依法履职和廉洁从业、保障国有企业长远发展以及优化监督资源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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