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于2021年12月27日发布了《关于调整上海法院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以下简称“《调整集中管辖通知》”)。《调整集中管辖通知》于2022年1月1日已经生效。该《调整集中管辖通知》取消了原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铁路法院”)对国有企业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的集中管辖,将对国有企业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的管辖带来重大影响。
一、上海市国有企业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制度变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海高院在此基础上,多次对国有企业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制度进行修改,相关制度变迁如下图所示:
总体而言,上海市国有企业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的管辖制度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 2018年11月1日以前,各区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位于其管辖区域范围内 的国有企业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2. 自2018年11月1日起,铁路法院开始对以本市地方国有企业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进行集中管辖;
3. 自2022年1月1日起,铁路法院不再集中管辖国有企业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转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以下简称“三中院破产法庭”)进行集中管辖,不再以国有企业的性质作为确定集中管辖的依据。
二、上海市国有企业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管辖规则的变化
《调整集中管辖通知》的生效后,上海市国有企业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管辖规则的主要变化体现在:
1. 取消了铁路法院对国有企业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的集中管辖;
2. 国有企业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及执转破案件以上三中院破产法庭管辖为主,上海金融法院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管辖为辅;
3. 国有企业强制清算或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案件以铁路法院管辖为原则,但专门管辖和法定专属管辖以及浦东法院管辖案件除外。
我们具体比较了《调整集中管辖通知》实施前后关于国有企业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管辖规则的变化,列表如下:
三、《调整集中管辖通知》与上海高院关于破产案件管辖其他规定的冲突处理
根据《调整集中管辖通知》第八条规定,上海市高院关于破产案件管辖的其他规定与《调整集中管辖通知》不一致的,按《调整集中管辖通知》执行。
上海市高院就破产案件管辖曾发布《关于调整本市企业破产案件受理审批工作的规定》、《关于跨行政区划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暂行规定》等多个个规定,《调整集中管辖通知》并不废止之前的规定,当然,两者发生冲突时,以《调整集中管辖通知》为准。
有关上海高院的规定及其要点,我们梳理如下:
四、实施日期
《调整集中管辖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