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国务院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继发布了有关延长春节假期、推迟复工以及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等内容的通知,企业和劳动者都非常关注。
有关不得提前复工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问题,1月28日在上海市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给出了权威解答:延迟复工期间明确为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该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正常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海的企业职工应视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者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由于受疫情影响,部分旅游、餐饮服务行业等企业即使到了政府部门允许复工的日期,估计也难以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那么对于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在复工后能否对员工进行降薪、轮休、缩短工时降低用工成本共度时艰呢?如何操作才合法呢?首先来看相关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0年1月24日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020年1月27日发布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上面两则通知规定的内容完全一样,都是希望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而是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来稳定工作岗位。而企业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又必须满足一个前提,即与职工协商一致。
该如何与职工协商一致呢?
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直接涉及到员工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企业应当采取集体协商方式进行。职工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所依据的法规是《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首先,需要产生协商代表。职工方的协商代表由本企业工会选派,建立女职工委员会的,应当有女性协商代表,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的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并经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民主推荐产生。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担任。
协商代表具体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每方协商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人,企业方的协商代表不得多于职工方的协商代表。考虑到协商事项的专业性,集体协商双方可以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员担任本方协商代表,但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人数的1/3。
其次,明确集体协商内容。企业在提出薪酬标准、薪酬结构的调整项目及比例、涉及轮岗轮休岗位的范围,缩短工时后的工资结算标准、调整的时间段等集体协商内容时,要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1、依法依规: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通过开展集体协商、召开职代会的形式进行;
2、利益兼顾:企业要向员工说明经营困难的真实情况,诚实守信、坦诚相待,在调薪、轮岗轮休、缩短工时过程中也要尊重员工的实际困难和感受,相互尊重;
3、规范有序:企业要充分听取员工意见,畅通员工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发挥律师、公司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士的作用。
4、注重实效:要让绝大多数员工理解和支持企业的调整决定,实现不裁员或少裁员的目标,真正起到共克时艰、抱团取暖等目的。
5、确保稳定:企业在实施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集体协商过程中,要事先对劳动关系矛盾风险进行评估,避免引发群体性劳资纠纷,尤其是国有企业还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协调作用。
最后,签订专项集体合同。企业和职工方就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内容签订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作为草案的正式文本提交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无异议后生效。
通过以上集体协商民主程序后,企业根据集体合同内容对员工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的方式即为合法合规。
附:有关集体协商的几个小问题:
1、集体协商过程中不能达成一致怎么办?
作为职工方,可以向上级工会寻求帮助。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或派员观察职工方与企业的集体协商活动,或者直接受聘担任职工方的协商代表;作为企业方可以提请企业联合会等组织进行指导。如仍未能达成一致的,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调处理。
2、企业能否不通过民主程序,而是和每一个员工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呢?
当然可以。企业可以选择一对一协商,也可以选择集体协商。问题是如果人数众多的员工,采取一对一协商的方式,要实现目标难度很大。
3、员工不同意履行专项集体合同的内容,要坚持按原合同履行怎么办?
集体协商的内容就是对劳动合同进行协商变更的内容,企业按照该集体协商内容支付员工调整后的薪酬,并不属于未足额支持劳动报酬的情形,员工主张补足工资差额不会得到裁审部门的支持。企业也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单方面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而这个不属于企业经济性裁员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