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资委就境外国有产权的管理,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境外国有产权的代持、境外国有产权的划转以及相关的监管措施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新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一、严控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和特殊目的公司
《通知》要求,严控新增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确有必要新增的,统一由中央企业批准并报送国资委备案。对于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要采取多种措施做好产权保护,并根据企业所在地法律和投资环境变化,及时予以调整规范。对于特殊目的公司,要逐一论证存续的必要性,依法依规及时注销已无存续必要的企业。确有困难的,要明确处置计划,并在年度境外产权管理状况报告中专项说明。
我们理解,国资委此举,旨在通过对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的增量和存量采取不同的管理手段,进一步加强对境外国有产权的管理。对于新增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需要氧气批准并报送国资委备案;对于已经采取该种方式进行管理的境外国有产权,要求企业论证存续的必要性,并制定处置计划以及在进行专项报告,及时调整管理方式,并及时注销非必要的境外企业。
二、 境外国有产权的交易和划转
根据《通知》的要求,境外国有产权的交易和划转在遵守所在地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仍需根据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的相关原则进行。
境外企业国有产权在国有全资企业之间流转的,可以比照境内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相关规定,按照所在地法律法规,采用零对价、1元(或1单位相关货币)转让方式进行。
此前,在国资委就无偿划转国有企业产权的相关管理规定中,也对国有企业境外产权的划转做出了相同的规定,我们理解,此次在针对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专门通知中再次重申有关规定,旨在是国有企业能够在相关方面均能够有法可依且能够互相印证,从而进一步管理好企业的产权。
《通知》同时还反复强调了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原则,如进行境外国有产权(资产)交易时,应依法合规开展评估,并依法依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如果境外国有产权(资产)对外转让、企业引入外部投资者增加资本要尽可能多方比选意向方。具备条件的,应当公开征集意向方并竞价交易。
三、 对境外国有产权开展全面监管
根据《通知》规定,对境外国有产权的监管主要作出了以下几项要求:
一是要对境外国有产权的情况制定专项报告。中央企业要加大境外产权管理监督检查力度,与企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巡视、法律、财务等各类监督检查工作有机结合,实现境外检查全覆盖。每年对境外产权管理状况进行专项分析,包括但不限于境外产权主要分布区域、资产规模、经营业务、公司治理、上一年度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和特殊目的公司整体情况及规范情况、境外国有资产评估(估值)及流转情况、境外产权监督检查情况等。
二是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汇报。中央企业对境外产权管理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或报告国资委。
三是对于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处理。中央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等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重大决策终身问责;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和线索,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有鉴于上述内容,我们理解,针对境外国有产权的管理,国资委此次的通知旨在进一步优化境外国有产权配置,防止境外国有资产流失。尤其是针对个人代持境外国有资产的情况,国资委出台了措施进行严控,并要求企业进一步就现有的情况进行汇报,以便能够及时掌握有关情况,控制资产流失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