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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上海法律援助业务研讨会综述

    日期:2012-10-09     作者:法律援助与社区服务业务研究委员会

上海律协法律援助与社区服务业务研究委员会于2012922日上午在松江区召开了2012年法律援助业务研讨会。会议由研究会副主任郑祺主持,特别邀请到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关明泉、市老年人法律服务中心主任吴幼敏、市二中院立案庭庭长唐龙生、市残联维权处副处长贺璧平以及来自市公安局、检察院、静安法院、市法援中心、市老龄委、公证协会的相关同志等作为嘉宾出席。上海律协法律援助与社区服务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李东方、副主任曾鑑清、郑祺、委员林峰、张何心等近20名律师参加。会议围绕部分委员的业务研究成果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展开讨论。《上海新闻晚报》、《上海老年报》等媒体对本次研讨会进行了跟踪报道。

一、研讨会主题发言阶段

上海律协法律援助与社区服务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李东方律师简要回顾了研究会今年以来的工作情况,并交代本次研讨会任务目的后,由五名研究会委员孙云康、曾鑑清、林子云、林峰、张晶仁分别就各自的研究论文做了主题发言,他们结合个人的司法实践,从不同的角度探讨法律援助案件中经常面临的一些困境及对策,有的从建章立制的角度阐述立法、司法的设想,有的从法律援助的形式,畅谈如何保障法律援助对象。

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张晶仁律师在其题为“农民工法律援助的问题和对策”发言中指出:现实中,由于受教育程度和经济基础的原因,农民工聘请律师代理刑事、民事案件存在观念和经济上的困难,寻求法律援助已经成为农民工维护自身权益的一个急切需要。针对这一现实,张律师分析了近年来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法制环境,从解决拖欠建筑工程中农民工薪水问题、以及追索劳动报酬的程序等方面列举了近年来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法律保障的一些重大突破。分析了农民工法律援助中经常出现的一些问题,譬如农民工劳动合同签约率低、社会保障不到位问题;仲裁诉讼程序调查取证难、索赔难、执行难的问题;以及仲裁诉讼维权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仍然较高,不能很好地维护农民工权益等问题。同时提出了自己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出现的问题的解决措施:1、增加对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宣传;2、加强法律援助立法力度,提高法律援助权利救济效率;3、多渠道筹措资金,为法律援助提供经济保障。

研究会副主任、上海曾鑑清律师事务所曾鑑清律师在题为“未成年人保护理念之初探——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发言中,从其承办的一起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例的实例介绍入手,阐述树立正确的未成年人保护理念的现实意义,归纳出以下观点:1、理念决定制度建设模式和行为标准,落后的理念将导致制度建设和行为标准落后或者执行不得力。指出: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9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表述为“特殊、优先保护”。但是,对这一理念的理解往往仍停留在口头上。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指的司法保护,是指公、检、法、司机关,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应把“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办案原则。3、政府公共管理部门在公共设施的设置标准和管理标准应当考虑未成年人的因素。4、政府部门应当在公共资源配备等应当考虑未成年人的因素。5、国家立法机关应当把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部分在实体法律做出相应的规定,以便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有法可依。

震旦律师事务所林子云律师主讲的“从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创新法律援助形式入手,谈进一步健全残疾人法律援助保障制度”是与同所的郑祺律师共同撰文的。他在发言中指出:残疾人在中国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群体,约占全国总人口的6.34%。由于身体或精神的缺陷,使得中国残疾人受教育程度更是大大低于普通人群,因此,他们获得法律知识的途径也有限,这些因素都决定了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犯时,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这样一个特殊群体,应该特别加强对他们的法律援助措施,以使残疾人的处境得到更好的改善。具体措施有:首先,强化法律援助的宣传作为法律援助的先导。一是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形成全方位、全覆盖、全年度的立体化宣传常态格局;二是充分发挥网络优势,在全市多街道居(村)委设立联系点,构建方便群众的法院网络;三是利用张贴标语、开辟宣传橱窗、开展主题咨询活动等形式。其次,建立多样化法律援助体系,创新法律援助形式。一是加强与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社会团体的联系;二是在劳动、建设、法院等地方设立法院工作站,形成以法律援助机构为中心,以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为主体并由社会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法律援助工作格局。再者,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拓宽为残疾人服务的“志愿助残法律工作室”。

东杰律师事务所孙云康律师与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张何心律师共同撰文了《涉老民事诉讼程序之规范》。在孙云康律师的发言中,从民事诉讼领域的研究课题入手,首先指出了涉老诉讼基本特征,具体有以下几方面特点:1、案件范围相对集中;2、当事人长期矛盾积聚引发诉讼;3、当事人亲自应诉普遍;4、诉讼能力弱、证据意识差;5、“案结事未了”现象突出。孙律师提出对涉老诉讼程序规范的基本设想,认为鉴于老年人民事诉讼特点,应在《民事诉讼法》中专门制定老年人民事案件诉讼程序,并建议对老年人民事案件程序制度作出以下规范:1、贯彻调解优先诉讼原则,如调解贯穿于诉前、诉讼程序全过程、改变调解协议生效方式等;2、设立老年法庭专门审理涉老案件;3、特殊诉讼制度设置,如审理程序便利、灵活、效率;如积极引导、协助证据行为等;4、规范老年人诉讼代理制度。孙律师在结语中指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老年人获取诉讼关照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何完善提高老年当事人权益保障,已成为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重要课题。对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建议以立法方式固定下来,并对老年人民事案件诉讼程序作出特殊制度设计,有利于增强诉讼关照的可操作性,使司法机关有法可依,使老年当事人维护诉讼权益有了具体明确的根据。

润华律师事务所林峰律师在题为“我国最低工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的发言中,从法律援助案件中涉及最低工资法律纠纷的一些特点,谈及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现状,阐明最低工资的概念意义以及我国目前的最低工资制度情况;从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及调整,以及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情况,分析了我国最低工资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如何完善我国的最低工资制度。林律师借鉴国外的最低工资制度,归纳了我国最低工资制度问题的解决途径:1、明确最低工资立法模式。2、明确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方式。3、明确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律责任。

二、嘉宾评议与互动阶段

市法律援助中心关明泉主任对研究会在推进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他介绍了本市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历程,对1997年至今法律援助走过的15个年头所取得的巨大发展感到由衷的自豪。关主任用数据列举从2009年至今3年的法律援助办理总数,与前13年的办理总数持平,预计明年一年的办理数将可能远远超过前13年的总数。这些成绩与大批法律援助律师所作出的无私奉献是分不开的。然而,法律援助工作任重而道远,为了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法律援助中心今年围绕法律援助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出台了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规则、法律援助律师队伍管理办法、办理死刑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则,建立了一支执业十年以上、办案经验丰富的死刑辩护人的律师队伍。上海电视台、电台、新浪频道等媒体,为法律援助作了大量的宣传。最近法援中心还推出“法援在你身边”节目,积极打造有上海特色的法律援助品牌。十月份,就《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组织司法、学院等相关部门及人员展开讨论。今后法律援助中心将与研究会进一步加强协作,全方位推进法律援助工作。

市第二中级法院立案庭庭长唐龙生在发言中谈到,研究会在二中院设立的法律援助窗口为社会和谐、为建立法制社会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他提出:1、要加大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2、要把法律援助与涉访维稳有机地结合起来,也是法律援助业务拓展的方向之一;3、要推进法律援助与信访、司法救助有机地结合,为化解社会矛盾作出应有的贡献。

静安区法院老年法庭庭长姚晓菁在发言中从涉老诉讼的状况,分析涉老诉讼存在的法律援助问题,根据华政老年问题研究中心对静安法院涉老案件的调研数据,显示:1、老年人的法律援助比例并不高,存在着法律援助条件过于局限。以经济为申请条件,与老年人的诉讼能力弱、非常需要律师援助之间存在“供需矛盾”,建议放宽法律援助条件,并将涉老案件中指派律师提前到诉前调解,以便尽早固定证据,更好地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老年人法律服务中心主任吴幼敏对研究会在法律援助中做出的大量工作给予肯定。法律援助律师在老年人法律服务中心进行了大量的义务法律咨询,得到了老年人的普遍欢迎。吴主任提出应放宽老年人法律援助的标准,组织有责任心的律师进入志愿者队伍,提高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提高律师为老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技巧。

针对研讨会探讨的问题,主持人郑祺律师最后作出简短的小结,并表示研究会将综合会议的研讨成果,对部分内容继续进行深入探讨,具体落实,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嘉宾提出的很多问题,将成为研究会业务研讨新的研讨方向。研究会希望与各相关单位进一步深入合作,进行多方位多层次广泛的探讨。

    

(上海律协法律援助与社区服务业务研究委员会供稿)

 

 

(注:以上嘉宾观点,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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