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温岭高速槽罐车爆炸事件造成的舆论仍未平息,人们在关注伤者救护的同时,开始对事故的反思,无辜者的人身及财产损失能不能得到合理赔偿?本次事故造成二十人死亡、近两百人受伤,且周边的厂房等建筑及财物毁损巨大,所涉的死亡赔偿金和伤者的医护费用及赔偿金额,将会是个天文数字。而涉事车辆所归属的瑞安市瑞阳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只有59.5万元,且根据工商信息查询,这家涉事危险品运输单位在两年半内受到过十一次行政处罚。受到如此多处罚还能够继续从事危化品运输?涉事单位有没有能力去赔偿损失?而该单位背后的股东是否也需要承担责任?
本文尝试从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过往案例中寻找答案,以给其他企业敲响警钟,牢记安全红线。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许可条件
(一)在我国从事危险品道路运输需要获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只要申请的单位符合该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一条所列的条件,就可以取得在道路上运输危险物品的行政许可。
许可条件主要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停车场地、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同时对依法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进行了规定。但对于对申请人财产能力责任能力并无具体要求。
(二)对于人们关心的损失赔偿问题。目前,据财联社报道,温岭爆炸的槽罐车已在中华财险投保,事故后,该险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政府统筹安排迅速开展相关工作。同时所涉的受损车辆及财产亦有相关保险公司赔付,温岭油罐车爆炸事故发生后,中国人保等50家险企已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利用多方渠道排查客户出险,并立即开通绿色理赔服务通道。
(三)虽然事故后相关损失可以通过保险赔付,但对于已经取得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涉事公司,并不意味着具有承担危险物品运输经营中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的能力。因此在法律法规对于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申请人注册资本没有最低限额要求的情况下,具有投资危险物品运输行业的企业和个人,应当考虑其企业注册资本和经营资金处于较为充足的状态。
二、危险品道路运输企业的资本规模能力要求
(一)对于从事危险品道路运输的公司经营所需资本规模,应当综合考虑市场规模、人力成本、法律政策等各方面因素。
根据《九民纪要》第12条,“资本显著不足指的是,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由于资本显著不足的判断标准有很大的模糊性,特别是要与公司采取“以小博大”的正常经营方式相区分,因此在适用时要十分谨慎,应当与其他因素结合起来综合判断。”
但《九民纪要》依然未能就“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设立明确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资本显著不足”,必须对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公司经营所需的资本规模进行对比判定。
(二)危险品道路运输企业的“资本显著不足”
像涉事公司这样以几十万元的注册资本进行危化品运输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资本显著不足”呢?对此,笔者检索结果如下:
在天眼查中输入“危险品运输公司”的关键词进行查询,在默认排序的前三十家危险品运输公司(包括本次涉事的瑞阳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中,注册资本在59.5万元以下的仅有一家,而这30家危险品运输公司,平均注册资本在1640.2万元。
从事危险品运输,需要专业的人力和设备,还需要取得相应的资质,是一项投入成本较大,维护成本较高的经营活动,与众多的同行业企业相比,瑞阳危险品运输公司实在难以称得上是“资本充足”。与此同时,危险品运输所存在的风险巨大,危险品一般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等特点,危险品运输公司需要对危险品进行运输、储存。一旦出现泄漏等突发情况,后果比运输一般货物要严重地多。
除了危险物品对他人造成伤害须赔偿以外,危险物品泄漏还会对环境造成污染,需要进行清理和保护。例如,在(2018)浙0602民初8704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运输中的危险物品因交通事故出现了泄漏,法院认定的损失共有:货物损失计219923.64元,路损赔偿85180元,施救费26335元,货物施救及清污费用29930元,危废处置费一部分60525元,污水处理费41600元,危废处置费另一部分66956元,环境监测和修复费用51872元,小越湖村赔偿款196555元,车辆营运损失计83300元,上述合计862176.64元。其中,仅危险物品造成的污染所带来的费用就高达47万元。
而在(2013)昆民一初字第174号侵权责任纠纷中,卸货中的危险物品发生火灾,导致人员受伤、厂房设备被烧毁,损失金额高达1897295.39元,最终被告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了将近57万余元。试想,如果是涉事公司遇到这种情形,债权人能拿到足额的赔偿吗?此情形下资本投入与风险明显处于严重不匹配。一旦发生事故,公司根本无对应的责任能力,侵权公司直接破产了事。
三、若涉事危险品运输企业资本显著不足是否导致相关股东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条在理论上被称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破公司面纱。即当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地位损害公司或其他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而要求公司背后的股东来承担连带责任,从而避免了股东是公司行为的幕后黑手但公司债务又与股东切割,最终使债务人利益得不到保护,公司利益也被侵害的情况。司法上,在没有明确判断标准情况下,对于“资本显著不足”是裁判的主要争议难点。尤其是明确公司经营所需的资本金额与经营风险是否相匹配,本就是一项复杂的系统评定,不同行业的要求不同,即便是同一行业,不同的业态,结合不同的地域政策、经营环境、市场规模、生产成本也会影响到资本规模的需求。因此在判定上需要回归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原则,民事主体的诚实信用原则,还原事实,合理判定。
对于公司资本过少,与所从事的经营行为的风险不相称,就是一种典型的滥用行为。再结合前述的《九民纪要》第十二条对于“资本显著不足”的阐述。如果涉事企业被认定为“资本显著不足”,则相关股东可能因此需要对侵权之债承担连带责任。
四、危险品运输经营的风险规避
在法律法规对于申请人的注册资本没有最低限额要求的情况下,具有投资危险物品运输行业的单位,应尽量让企业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资金处于充足的状态。理由如下:
(一) 资本规模较大的企业财力雄厚,在经营过程中,可以用更多的资金投入设备、场地、人员培训,使得经营过程更安全,能有效降低发生事故的风险。
(二) 如果企业资本规模不足,与危险品运输经营的高风险不相称,有可能构成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从而将公司股东卷入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此,公司债务和股东财产之间的屏障被打破,股东有可能需要承担责任。若能保障公司的注册资本处在较合适的规模,比如行业的平均水准(据前天眼查的检索,约为1600万),则即使公司无力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也不会被认为是资本不充足,导致股东责任。
(三) 危化品企业应当保留足够金额的事故储备金,一旦不幸发生事故,可以有财力立刻处理善后赔偿事宜。而缺少资金的企业如果承担了巨额的赔偿责任,有可能会背负债务,影响企业正常运作和存续,甚至有可能走向破产。
(四) 企业应当购买足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险等保险,以增加责任赔付能力,相关监管部门亦应当对购买的保险的保额有所要求。
五、结尾
综上,本次浙江温岭槽罐车爆炸事故令人痛心,悲剧已经发生,生命无法挽回。现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也已经决定对该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多地亦紧急通知加强危化品运输安全管理,进行危化品专项整顿。痛定思痛,对于从事危险物品运输管理的企业以及监管部门来说,除了事发后的运动式的专项整顿,更应对于相关立法、执法以及许可的监管法律体系进行长期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