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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请戴好您的刑事“防毒口罩”

    日期:2020-02-11     作者:陈曦(刑事合规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


目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作为普通公民,虽不能像一线科技、医务、政府等工作人员为国尽力,但亦应与国家共克时艰。所以,我们特为您送上一份刑事防毒口罩,与您共抗疫情。

病毒一:谣言大病毒

毒性:5颗星

中毒症状: 轻则寻衅滋事罪,重中则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重则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律师解“毒”:

我们要管住自己的嘴。不能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传播;不能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不能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大家在转发某些网上信息的时候,要想想这些信息靠不靠谱,有无依据,会不会属于前面3种不能的情形。之前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的谣言事件中的8个人,陈律师也认为是武汉执法部门的简单机械处置,但这不意味着后面大家就可以就疫情有关的内容不加选择的“畅所欲言”。最高法前几天发了一篇官微,就有关肺炎的谣言进行了一定的界定,大家也可以以此作为参照,看看什么样的谣言会被打击:

1. 谣言涉及疫情情况,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

2. 谣言涉及污蔑国家对疫情管控不力等信息,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

3. 谣言涉及捏造医疗机构对疫情处置失控、治疗无效等信息,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

4. 其他容易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谣言。

病毒二:逃跑大病毒

毒性:4颗星

中毒症状: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碍公务罪

律师解“毒”:

钟南山院士说了,大家最好宅在家,一动也不能动。自我报备,自我隔离,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如果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即使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但万一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的话,等疫情过去了,会有一个新的隔离地点等着你,那就是看守所。

另外,由于疫情来的太突然,我们可能一时间无法面对太多的临时政策,比如封城、封路、隔离等等,希望大家能够理解,共克时艰。千万不要出现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

病毒三:劣质大病毒

毒性:3颗星

中毒症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律师解“毒”:

笔者上大学刑法课的时候,记得老师讲过一个案例,抗美援朝的时候,后方一个提供军用物资的不良商人给前方士兵提供劣药,军事法庭的人员到他家门口,核实完他的个人信息后,冲锋枪就突突突的当场把人枪毙了。可怕吧?因为三军用命之际,粮草岂能有误!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目前的疫情防控战就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所以,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行为;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病毒四:国难财大病毒

毒性:2颗星

中毒症状:非法经营罪定罪;诈骗罪

律师解“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个国难财的钱可千万别去挣。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对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是有规定的,千万不能哄抬物价、牟取暴利。 大家要留心,有些物品是一律不得涨价,有些是有涨价幅度的。另外,疫情战前,缺的是物资。如果你销售的物品渠道不明,那么万一遇到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的诈骗犯,你的销售行为可能变成诈骗罪的帮助犯。到时候就说不清楚了。所以,秉持一颗做生意的良善之心,才能避免中毒。千万不要以为发笔国难财,只是良心上的事情和行政处罚!

最后祝大家新春安康,遥祝武汉加油,相信国家一定能尽快打赢这场病毒阻击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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