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包括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非典等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环境事件,火灾、爆炸等安全生产事故等等。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为在更好地适应新时代应急管理工作的需要, 2024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进行了修订,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文就《突发事件应对法》颁布及修订的背景、主要变化以及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的潜在影响进行分析,所提之意见和建议仅供读者决策时参考,不应被视为正式的法律意见书。
一、 《突发事件应对法》在应急管理法律制度体系中的定位
据统计,2007年《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以前,我国已经制定涉及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35件、行政法规37件、部门规章55件,有关文件111件。包括:《防灾减灾法》《传染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等。
实践中发现,在应对上述突发事件中,上述相关法规存在的主要包括:机制不完善、责任不明确、行政机关危机意识不够、无法统一协调、依法应对能力弱、公众自救与互救能力弱。为此,迫切需要制定一部规范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共同行为的法律。
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是突发事件应对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本次修订也突出强调是“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同时,新法也明确规定,《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作出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有关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
二、 本次修订背景
该法自2007年实施以来,对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和应急管理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
2018年国家将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中国地震局等应急管理的职责,以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家减灾委员会、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进行了整合,组建应急管理部门,作为国家的综合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应对全国的突发事件。另外,2019年新冠疫情发生后,明显发现旧法理念滞后,机制存在缺陷,无法应对严重的突发事件。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有必要与时俱进全面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积极回应实践需求,更好满足人民需要,为新时代高质量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2020年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2024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突发事件应对法。
三、 新法主要变化
旧法包括总则、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法律责任和附则等6章,共计70条。新法修改以问题为导向,增加了“管理与指挥体制”这一专章,条文增加至106条。修改内容较多,主要变化如下:
(一)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新法新增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建立健全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领导体制,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军地联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科技支撑、法治保障的治理体系,把坚持党的领导最高政治原则贯彻到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全过程各方面。
(二) 坚持人民至上 生命至上
新法增加了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指导思想。新法规定当应对措施有多种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且对他人权益损害和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措施,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对于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需要及时就医的伤病人员等群体,应当给予特殊、优先保护,切实维护并保障人权。
(三) 完善管理与指挥制度
新法规定国家建立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公安等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同时,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纳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社会力量建立的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可以依法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定、命令、措施,其效力等同于与设立它的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相关的法律责任由设立它的人民政府承担。
(四) 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与发布制度
国家将进一步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发布平台,所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及其基础信息也应当接入该平台,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将包括预警类别、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发布单位和发布时间等。
新法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应当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网络直报或者自动速报。
(五) 强化应急保障
国家将发布储备物质品种目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与有条件的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鼓励法人和其他组织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同时,突发事件预警发布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要商品和服务市场对的监测,确保物资的及时供应和市场的稳定。
(六) 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
新法规定在突发事件处置中,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该信息只能用于突发事件应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予以销毁。确需留存或者延期销毁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并采取相应保护和处理措施。严禁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七) 限制财产征用的主体范围
新法第12条明确规定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无权利)在紧急情况下才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场地、交通工具等财产。对于灭失、损毁的财产,给予的补偿应当公平、合理。
(八) 完善法律责任的规定
1. 对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或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组织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举报人。对于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应对措施,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益的,对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 为了保护个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避险措施的,依照《民法典》《刑法》等法律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处理。
3. 考虑到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往往情势紧迫,对于法律责任的追究,增加要“综合考虑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后果、应对处置情况、行为人过错等因素”,鼓励一线干部在临机处置时勇于担当。
4.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 意见和建议
(一) 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备案。同时还应当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和应急演练,对于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当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等预案,与前述相关预案之间的衔接,必要时,对当前的预案进行修改,并为职工提供培训和演练。
(二) 完善信息发布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在突发事件发生后,除根据法规要求上报外,还应指定专人及时、准确、真实的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及时回应公众的关切,做好新闻媒体服务引导工作,支持新闻媒体开展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恐慌。
(三) 建立健全个人信息的保护制度
新法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任何单位应当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法规要求,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时的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和保存制度,避免意外泄漏。
(四) 定期审核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协议物资的有效性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