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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律师辩护视角分析:货代业务中走私风险的预防与救济”讲座综述

    日期:2025-12-16     作者:现代物流专业委员会

20251128日下午,上海律协现代物流专业委员会在上海功承瀛泰律师事务所会议室举办“从律师辩护视角看货代业务中走私的预防与救济”的专题讲座,共同探讨与货代业务中造成走私发生的因素、如何避免以及发生后的辩护路径。本次讲座邀请到上海功承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罗晓梅律师主讲,上海律协现代物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单文亮主持。讲座以线下的方式开展,共计20余人线下参加。

主持人单律师先向与会同仁表示欢迎,随后指出,国际物流是现代物流领域非常重要的一环,是跨境贸易的载体,在跨境向海关申报进出口时,可能因各种问题申报错误,进而引发海关环节税务问题或违反其他限制禁止进出口规范的事情发生,作为货代机构,哪些原因可能引发走私犯罪风险,被以走私犯罪启动刑事司法流程后又该如何应对,牵动着所有货代从业者的心。

罗晓梅律师的讲座通过两个部分展开,包括:一、律师辩护中常见的问题。二、问题的解决路径。

一、对于“律师辩护中常见的问题”

罗律师从其辩护的经历分别对当事人、律师甚至包括承办人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其中,当事人存在的误区一般包括:1.同行都是这么操作,不会有问题的;2.我怎么就犯罪了呢;3.出事也是老板的事儿,跟我有啥关系;4.就这么点事,能担多大责任;5.公司让我这么做的,也能有事等几种思维和认知方面的误区。而律师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1.惯用经验,没有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要件与案件事实进行分析,导致预判有误或没能给出准确的法律意见;2.责任心不够,主要体现对当事人缺少耐心;3.专业性不强,甚至对海关出具的税款计核表的准确性持毫无质疑的态度。关于走私案件的承办人,从个人辩护感受来说,一般都非常专业,而且挺愿意跟律师沟通,尤其是现场沟通,很愿意倾听律师的辩护意见。当然,偶尔也会遇到一些承办人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说,把当事人的“自我辩护”看作是“狡辩”;或者说,对当事人做有罪推定觉得当事人不可能不知道或没参与犯罪事实;还有的可能会认为一些辩护点对案件的定性不产生影响,而不对所认定的犯罪事实做更正。

二、关于“解决问题的路径”

罗律师认为可以通过专项培训、借助自媒体等形式事前为客户普法,以预防走私风险,也可以在案发后进行辩护。

(一)在客户普法方面

罗律师指出,应让客户能够识别违法犯罪行为。包括:

1.了解走私犯罪的构成:主观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或进出境禁止进出口货物,并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客观行为,即违反海关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或进出禁止进出口货物,主要表现为:通关中的伪报、瞒报、伪装、夹带等以及绕关、保税、减免税货物的后续走私;产生危害结果,即逃税或者是将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偷运进出境。

2.了解相应的法律责任:(1)就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而言,自然人犯罪刑期方面,偷逃税款10-5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税款50-25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标准,将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税款2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将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单位犯罪中,数额标准是自然人犯罪的2倍。自然人犯罪罚金等方面,处偷逃税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可能被处以没收财产的处罚;单位犯罪对单位处偷逃税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无财产刑的规定。(2)就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而言,如对象是有毒物质,数量在1-5吨之间或者涉及金额2-10万元之间的;如对象是其他货物,数量在20-100吨之间或者金额在20-100万元之间的,将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超过上限标准的,将被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适用前述相同的重量和数额标准以及处罚标准。(3)关于单位犯罪和直接责任人的界定。单位犯罪有: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走私犯罪;由单位集体决定,或者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其他人决定;利益归单位或所得大部分归单位几种情形;直接责任人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指起决定、批准、授权、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领导层;其他直接责任人指起较大作用的人,可以是管理人也可以是职工。

3.能够事先防范措施包括:(1)合规合法经营,明确拒绝客户的违规违法之要求;(2)谨慎审查单证,确保单证信息来源于客户,不作任何修改,确保如实申报;(3)保存好与客户的沟通记录以及各种业务单证;(4)收取合理的代理费,且打进公司账户,杜绝随意以员工名义收取;(5)禁止合同相对方以各种方式贿赂己方员工,以防止员工私下实施不法行为;(6)企业内部的管理、监督—开展培训、因岗施教。

4.事后救济包括:当事人通过咨询律师、如实披露案件事实、积极配合办案机关侦办案件等方式进行自救,也可以委托律师从刑事犯罪还是行政违规的罪与非罪角度;从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是否实施犯罪行为、是否达到入罪标准的无罪辩护;以及能否找到案件的具体问题等角度进行专业责罚相当的罪轻辩护。

就律师辩护,罗律师详细分享了其在走私辩护中的取得过两起侦查阶段被撤销案件、三起在审查起诉阶段不予起诉、一起审判阶段判决不构成犯罪或免予处罚的案件成果,并进一步归纳分享了如下经验:一是在境外人士走私钻石案中,通过完整调阅全面翻看涉案9本纸质卷宗和233G的电子卷宗,确定部分货物因入境的目的实为展示而非销售,且最终又运出境,行为人不具有偷逃税款的故意,该部分行为不应被认定构成走私,再结合指控走私的时间与出入境记录不吻合等方面进行罪轻辩护,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其量刑幅度内的最低刑期。二是在张某走私案件中,从业务流程、当事人的工作职责以及不具有走私主观故意进行辩护,三是在某代购案中,通过研究案卷,从计核税款所适用税率存在错误进行辩护,使得当事人的逃税金额因低于入罪标准不构成犯罪,实现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效果。

罗律师在结尾介绍了其从业近十年以来始终以走私犯罪辩护作为主要的执业领域,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研究走私犯罪辩护,并撰写过诸多专业文章以及与他人合著专业书籍。还分享了作为辩护律师的一些心得体会:在辩护的过程中,不仅要体现专业价值,更要对当事人有耐心、细心、用心,让他们感受到我们的辩护是有温度的;而对于案件承办人,我们律师需要用情理相结合的方式与其沟通,让其感受到,我们的辩护是专业的,态度是坦诚的,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协助他们办好案件。

罗律师的主题分享结束后,与会嘉宾围绕日常业务中遇到的走私案件的具体问题,与罗律师进行了深入的交谈,也解决了与会嘉宾的诸多疑问。

(注:以上嘉宾观点,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供稿:上海律协现代物流专业委员会

执笔:单文亮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 

修订:罗晓梅 上海功承赢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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