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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渠道伪报跨境电商走私几个辩护实务问题

    日期:2022-12-28     作者:张严锋(国际贸易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各类“海淘”平台层出不穷,跨境购物在消费者群体中逐渐普及。在包裹进境过程中,海关通关是消费者最关心的环节。结合相关司法裁判,有必要厘清一些模糊的观点以利于跨境电商的发展和海关的正面监管。各位专家学者与律师同仁尤其是司法判例关于跨境电商涉及的“推单”“刷单”罪不与非罪问题均有论述,故本文不再探讨。仅就邮寄渠道伪报跨境电商走私几个辩护实务问题进行探讨。

       例如:被告人A和其实际控制广东B公司等多家公司工作人员H纠合并以香港C公司的名义,承揽美国M公司产品,并与广东D公司通谋,将国内客户在美国M公司官网订购的产品以在D公司跨境电商平台上交易的商品,以跨境电商模式申报进口。上述产品应当认定为“个人物品”,应当以行邮的方式入境,并缴纳行邮税。一审判决认定A、B系个人犯罪,B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亿元。

       结合本案,首先要理清几个概念性问题即个人物品类快件包括国际快件和个人物品类物品。国际快件是指指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向客户承诺的快速商业运作方式承揽、承运的进出境货物、物品。个人物品类是指海关法规规定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出境的旅客分离运输行李物品、亲友间相互馈赠物品和其他个人物品。本文所讨论邮寄渠道仅指个人物品类。

       一、 邮寄渠道伪报跨境电商罪名问题

       此同类案件经检索,有的判决构成走私普通物品罪、有的认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由于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认识不同,导致不同的罪名。我们认为M公司并不是我国的跨境电商平台,国内客户在M公司官网上购买货物,并不是我国的跨境电商平台上货物。国内客户完成交易后,该商品就变成了个人物品,应当以行邮的方式入境,并缴纳行邮税。

       跨境电商法规是在逐步完善的过程,对于跨境电商平台明确要求要在国内办理工商登记是在2019年1月1日之后,即消费者自己直接在境外的电商网站购买商品不属于可适用跨境电商税率的商品,应该从政策明确规定的2019年1月1日起开始认定为伪报贸易方式。

       根据海关总署(2016)年第26号及2018年第194号公告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供营业执照等企业登记资料,接受海关监管,而本案国内消费者直接在国外网站购物用于个人自用,并非是在国内注册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企业购买商品,应当以个人行邮方式申报进境,不能享受跨境电商税收优惠政策。综上我们认为此类案件的罪名应当认定为走私普通物品罪,而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二、关于邮寄渠道伪报跨境电商走私的商品完税价格问题

       1、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故跨境电商其申报的价格并非是商品的实际成交价。

       2、走私实物去向未查获,仅涉及进境货物、物品归类及其税率的适用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未查获到实物,也未查获到购买货物、物品的网店或国内消费者,无法确定具体的商品及其明细规格,购买价格更无从确定的情况下,涉案货物的完税价格确定我们认为应当适用此类原则(1)涉及的化妆品等物品均使用无消费税计核并优先采用被告人申报的商品编码;(2)商品归类明显存在错误的,适用低税率的商品编码计算;(3)按照行邮税部分,完税价格表已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完税价格表确定;完税价格表未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可以采用海关所掌握的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在国际市场的正常成交价格、经评估的国内市场批发价格以及国内依法拍卖的价格等。

       3、淘宝店等国内网站包邮包税货物的完税价格确定

       司法实践中淘宝店主在交易过程中支付自有资金、获得货物所有权,并向客户承诺包邮包税,承担货物的风险和收益。国内消费者与淘宝店主之间系买卖关系,淘宝店主进货价与销售价的差额作为成交价格的一部分系基于买卖关系产生,应作为完税价格申报。

       如果淘宝店铺运营模式是部分人员在境外负责采购商品,部分维护店铺运营,国内消费者下单后,由店铺人员在境外采购,国内消费者实际是境外至境内交易的买方,应以其实际支付价格作为成交价格。此类走私案件不能以境外的实际交易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三、邮寄渠道与跨境电商合规性建议

       邮寄渠道变为跨境电商进口正确的做法是,应当将在M公司官网上真实的订单、真实的支付单,委托给境内合法的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由快递公司代为向海关传输真实的订单和支付等电子信息,而不是在其他跨境电商平台重新下一次单,并联合跨境电商平台伪造虚假的支付单据,再由跨境电商平台向海关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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